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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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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17.6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17.6.1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应包括车辆段和停车场的信号系统。应设置车辆段及停车场ATS设备、计算机联锁设备、计算机监测设备、试车线信号设备、培训设备、日常维修和检测设备等设备; 2 用于培训的主要设备应与实际运用的信号设备一致,可设置信号机、转辙机等室外培训设备; 3 车辆段及停车场采用无人驾驶系统时,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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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其他
17.7.1 信号系统的基本信号显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12758的有关规定。17.7.2 ATC系统控制区域内的道岔宜采用交流转辙机,车辆基地等其他线路可采用直流转辙机。采用三相交流电源控制的电动转辙机或电液转辙机,应设置断相保护和相序检测装置。17.7.3 信号系统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一级负荷,设两路独立电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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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自动售检票系统
18.1 一般规定 18.2 系统构成 18.3 系统功能 18.4 票制、票务管理模式 18.5 设备选型、配置及布置原则 18.6 供电接地 18.7 系统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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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一般规定
18.1.1 地铁宜根据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设置不同水平的AFC系统。 18.1.2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满足线网运营和管理的需要,系统技术条件应一致或兼容。 18.1.3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密钥系统和车票制式标准,系统设备应能处理城市“一卡通”车票。 18.1.4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能力应满足地铁超高峰客流量的需要。自动售检票设备的数量应按近期超高峰客流量计算确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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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系统构成
18.2.1 自动售检票系统宜由清分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车站计算机系统、车站终端设备、传输通道和车票构成。 18.2.2 清分系统宜设置在控制中心,并应由清分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操作员工作站、存储设备、车票编码分拣设备、打印机、网络设备和不间断电源等构成,同时宜根据需要设置灾备系统。 18.2.3 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宜设置在线路控制中心,并应由中央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操作员工作站、存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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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系统功能
18.3.1 清分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设置和下发运行参数、票价表、黑名单及车票调配信息; 2 对运营模式进行管理; 3 向城市公共交通卡清算系统上传“一卡通”车票的原始数据、接受和处理各线路系统下发的黑名单、对账等数据; 4 具备客流统计、收益清分、对系统设备状态进行监视等功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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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票制、票务管理模式
18.4.1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采用集中监控和统一的票务管理模式,统一线网票务政策、各种运营模式和票务运作方式,以及统一线网内车票的发行。 18.4.2 票制可采用一票制、区域制(分区制)、计程计时制、计程限时制、计次制等。 18.4.3 自动售检票系统宜采用车站、线路票务中心、线网票务中心三级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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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设备选型、配置及布置原则
18.5.1 自动检票机的设置宜满足每组不少于3通道要求。 18.5.2 在时段客流方向明显的车站,宜多设置标准通道双向自动检票机。 18.5.3 每个独立的付费区应至少设置一个双向宽通道自动检票机,宽通道自动检票机通道净距宜为900mm。 18.5.4 自动售票机的设置应在满足乘客通行的基础上,保证乘客排队购票的空间。条文说明18.5.1 车站自动售检票终端设备的布置应与车站建筑、出入口和楼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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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供电与接地
18.6.1 清分系统、灾备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车站计算机系统、车站终端设备的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维修测试系统的用电负荷宜为二级负荷。 18.6.2 自动售检票系统车站终端设备电源箱馈出回路宜带漏电保护。 18.6.3 自动售检票系统采用的电线和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18.6.4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采用综合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8.6.5 车站终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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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系统接口
18.7.1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计时,应提供设备用房、设备布置、设备用电、设备维修、接地、传输通道、时钟、视频监控及预埋管线、箱、盒等相关接口技术要求,以及与城市交通“一卡通”、通信、火灾自动报警、门禁等系统的接口技术要求。 18.7.2 自动售检票系统宜在清分中心、控制中心、车站和车辆基地设置系统设备用房,并应根据设备尺寸、维护操作要求等确定面积。 18.7.3 自动售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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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9.1 一般规定 19.2 系统组成及功能 19.3 消防联动控制 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19.5 消防控制室 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19.7 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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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一般规定
19.1.1 车站、区间隧道、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 1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和控制中心,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2 设有集中空调系统或每层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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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系统组成及功能
19.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火灾的自动报警、手动报警、通信和网络信息报警,并应实现火灾救灾设备的控制及与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 19.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设置在控制中心的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车站和车辆基地的车站级监控管理系统、现场级监控设备及相关通信网络等组成。 19.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宜由操作员工作站、打印机、通信网络、不间断电源和显示屏等设备组成,并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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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消防联动控制
19.3.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实现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源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消防广播、售检票机、站台门、门禁、自动扶梯等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消防联动控制。 19.3.2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控制消防泵的启、停; 2 车站综控室(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泵的工作、故障和手/自动开关状态、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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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19.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19.4.2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和设备配置划分。 19.4.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19.4.4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厅、站台等大空间部位每个防烟分区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1000m²。 2 其他部位探测区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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