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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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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19.5 消防控制室
19.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设置在控制中心调度大厅内,并宜靠近行车调度。 19.5.2 车站消防控制室应与车站综合控制室结合设置。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19.5.3 换乘车站的消防控制室宜集中设置。按线路设置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能相互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宜相互控制。 19.5.4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保护区域内的火灾探测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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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19.6.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主电源的负荷等级应为一级。 19.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其容量应保证主电源断电后连续供电1h。采用集中设置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回路应单独设置。 19.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蓄电池型应急控制电源系统供电。 19.6.4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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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布线
19.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9.7.1的规定。表19.7.1 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mm²)19.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19.7.3 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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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综合监控系统
20.1 一般规定 20.2 系统设置原则 20.3 系统基本功能 20.4 硬件基本要求 20.5 软件基本要求 20.6 系统性能指标 20.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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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一般规定
20.1.1 地铁宜设置综合监控系统(ISCS),并应满足行车指挥、防灾安全和乘客服务等现代运营管理需要。 20.1.2 综合监控系统宜为实时监控与事务数据管理相结合的系统。 20.1.3 综合监控系统应采用集成和互联方式构成,并应将电力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和站台门控制等系统集成到综合监控系统,同时宜将广播、视频监控、乘客信息、时钟、自动售检票、门禁等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互联,也可互联防淹门、通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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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系统设置原则
20.2.1 综合监控系统的构建应以运营管理需求为基础。 20.2.2 综合监控系统宜设置中央级综合监控系统和车站/车辆基地级综合监控系统,并应通过网络设备将全线各车站/车辆基地级综合监控系统与中央级综合监控系统连接构成完整综合监控系统;现场级应由被集成或互联的子系统现场设备组成。 20.2.3 中央级综合监控系统应设置冗余局域网,车站/车辆基地综合监控系统宜设置冗余局域网。 20.2.4 车站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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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系统基本功能
20.3.1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被集成系统的监控和管理,以及时互联系统的监控和联动控制功能。 20.3.2 综合监控系统宜具备运营数据统计、操作员培训和决策支持等运营辅助管理功能。 20.3.3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群组控制、模式控制和点动控制功能。 20.3.4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基本功能: 1 控制功能; 2 监视功能; 3 报警管理; 4 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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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硬件基本要求
20.4.1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应选择可靠、可维护、易扩展的工业级网络及控制产品。 20.4.2 中央级硬件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1 应配置冗余实时服务器; 2 应配置历史服务器及相关存储设备; 3 应配置调度员工作站; 4 可配置维护工作站; 5 应至少配置一台事件打印机及一台报表打印机; 6 应配置前端通信处理器及网络设备; 7 应配置在线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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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软件基本要求
20.5.1 综合监控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软件架构; 2 应采用模块化结构; 3 应为一个开放系统,应采用标准的编程语言和编译器,并应支持多种硬件构成,应具有对不同制造商产品的集成能力(包括接口协议、数据、工作模式等); 4 应提供优良的实时处理能力,并应通过采用关键数据主动上传、订阅/发布、事件驱动等机制,提供合理的数据流结构框架和优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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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系统性能指标
20.6.1 系统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命令的传输时间不应大于2s; 2 设备状态变化反映时间不应大于2s。 20.6.2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不应小于10,0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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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其他
20.7.1 综合监控系统电线和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电线和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2 管线敷设应采取抗电磁干扰措施。信号线与电源线不应共用一条电缆,也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管内。采用屏蔽线缆时,应保持屏蔽层的连续性,屏蔽层宜一点接地; 3 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20.7.2 综合监控系统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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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1.1 一般规定 21.2 系统设置原则 21.3 系统基本功能 21.4 硬件设备配置 21.5 软件基本要求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21.7 布线及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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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一般规定
21.1.1 环境与设备的监控应针对地铁系统的特点、线路敷设方式和所属地域的气候条件设置相应的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 21.1.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包括车站、区间,也可包括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被监控的对象应包括车站通风、空调与供暖设备、隧道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自动扶梯及电梯、站台门及防淹门、照明和导向系统、车站应急照明电源、车站环境参数等。 21.1.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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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系统设置原则
21.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按独立设置的原则编制。 21.2.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并应由中央监控管理级、车站监控级、现场控制级及相关通信网络组成。 21.2.3 当设置综合监控系统时,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在车站级由综合监控系统集成,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及中央级监控功能应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 21.2.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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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系统基本功能
21.3.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车站及区间机电设备监控; 2 执行防灾及阻塞模式; 3 车站环境监测; 4 车站环境和设备的管理; 5 系统用能计量; 6 设备节能运行管理与控制; 7 系统维护。 21.3.2 车站及区间机电设备的监控应具备下列功能: 1 中央和车站两级监控管理; 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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