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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16.6 视频监视系统
16.6.1 视频监视系统应为控制中心调度员、各车站值班员、列车司机等提供有关列车运行、防灾、救灾及乘客疏导等方面的视觉信息。 16.6.2 视频监视系统应由中心控制设备、车站控制设备、图像摄取、图像显示、录像及视频信号传输等设备组成。 16.6.3 视频监视系统可按运营需求分为中心级和车站级两级监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级监视应在控制中心行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防灾环控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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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广播系统
16.7.1 广播系统应保证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向乘客通告列车运行及安全、向导、防灾等服务信息,并应向工作人员发布作业命令和通知,发生灾害时可兼做救灾广播。 16.7.2 广播系统应由正线运营广播系统、车辆基地广播系统组成。 16.7.3 正线运营广播系统在控制中心和车站均应设置行车和防灾广播控制台,控制中心广播控制台可对全线选站、选路广播,车站广播控制台可对本站管区内选路广播。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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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时钟系统
16.8.1 时钟系统应为地铁运营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并应为其他各系统提供统一的时间信号。时钟系统应由中心母钟(一级母钟)、车站和车辆基地母钟(二级母钟)、时间显示单元(子钟)组成。 16.8.2 控制中心宜设置一级母钟,一级母钟的设置宜满足到多条线路的共享。各车站、车辆基地应设置二级母钟;中心调度室、车站综合控制室、牵引变电所值班室、站厅、站台层及其他与行车直接有关的办公室等处所应设置子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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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办公自动化系统
16.9.1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为地铁运营和管理提供电子办公、信息发布、日常运作和管理、资源管理、人员交流的信息平台。 16.9.2 办公自动化软件平台建设宜根据运营单位的需求,统一规划和实施。 16.9.3 办公自动化系统可在各线路控制中心、车站、车辆基地设置数据网络设备,在与地铁运营相关办公场所应设置用户终端设备。 16.9.4 办公自动化系统宜利用传输系统作为主干传输网络,用户终端设备可通过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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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电源系统及接地
16.10.1 电源系统应保证对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地供电。通信电源设备应满足通信设备对电源的要求。 16.10.2 通信电源系统可按独立的电源设备设置,也可纳入综合电源系统。通信电源系统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 16.10.3 通信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6.10.4 直流供电的通信设备,宜采用高频开关电源方式集中供电。直流电源基础电压应为-48V,其他种类的直流电源电压可通过直流变换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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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集中告警系统
16.11.1 专用通信系统宜设置集中告警系统。 16.11.2 集中告警系统设备宜设置于控制中心或维护中心,并可实现故障监测、安全管理等功能。 16.11.3 集中告警系统与通信各子系统的网络管理系统间应采用标准、通用的硬件接口和通信协议。 16.11.4 集中告警系统应利用通信各子系统具有的自诊断功能,采集通信各子系统的设备故障信息,并应进行记录和告警。条文说明16.11.1 由于通信子系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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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
16.12.1 地铁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宜由民用传输系统、移动通信引入系统、集中监测告警系统、民用电源系统等组成。 16.12.2 传输系统应为移动通信引入、集中监测告警系统提供传输通道。当有条件时,民用传输系统可与专用通信传输系统合设。 16.12.3 移动通信引入系统应为多种民用无线信号合路及分配网络,可提供和预留不同制式的射频信号合路,并应通过天馈方式和漏缆方式将信号覆盖于地下车站和隧道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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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公安通信系统
16.13.1 地铁公安通信系统宜由公安视频监视系统、公安无线通信引入系统、公安数据网络、公安电源系统等组成。 16.13.2 公安视频监视系统应满足公安部门对车站范围监视的需要,可在地铁公安分局、地铁派出所及车站公安值班室进行监视。当有条件时,公安视频监视系统可与专用通信视频监视系统合设。 16.13.3 公安无线通信引入系统应覆盖地铁范围内地下车站及隧道空间。 16.13.4 公安无线通信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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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 通信用房要求
16.14.1 地铁通信设备用房,应根据设备合理布置的原则确定机房及生产辅助用房的面积。16.14.2 地铁通信设备用房的面积应按远期容量确定,并应根据需要提供民用通信引入系统、公安通信系统设备设置的用房。16.14.3 地铁通信设备用房的位置安排,除应做到经济合理、运转安全外,尚应做到缆线引入方便、配线最短和便于维修等方面的因素。16.14.4 地铁通信设备机房不应与电力变电所相邻。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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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信号
17.1 一般规定 17.2 系统要求 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17.5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17.6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17.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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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地铁信号系统应由行车指挥和列车运行控制设备组成,并应设置故障监测和报警设备。 17.1.2 信号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高可用性和高安全性。 17.1.3 ATP系统、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采用的安全系统、设备应经过安全认证。 17.1.4 信号系统应满足地铁行车组织和运营管理的需要。 17.1.5 信号系统应满足地铁大运量、高密度行车、不同列车编组和行车交路的运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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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系统要求
17.2.1 信号系统应包括ATC系统及车辆基地信号系统。ATC系统应包括下列系统: 1 ATS系统; 2 ATP系统; 3 ATO系统。 17.2.2 信号系统按地域划分可包括下列系统: 1 控制中心系统; 2 地面设备系统; 3 车载设备系统; 4 车辆基地系统。 17.2.3 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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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17.3.1 ATS系统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TS系统主要应包括控制中心、车站和车辆基地等ATS设备; 2 控制中心ATS主要应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接口设备、打印机等设备。工作站应包括调度员工作站、调度长工作站、时刻表编辑工作站、维护工作站和培训工作站等; 3 车站ATS主要应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终端和网络设备、发车计时器/指示器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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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17.4.1 ATP系统应由地面设备及车载设备组成。 17.4.2 ATP地面设备应主要包括地面计算机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列车位置检测设备及相关接口等设备。 17.4.3 ATP车载设备应主要包括ATP车载计算机设备、测速设备、人机显示设备、车地通信设备及相关接口等设备。 17.4.4 地面ATP计算机设备应采用冗余结构。 17.4.5 ATP系统站间通道,应采用独立的冗余通道。 17.4.6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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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17.5.1 ATO系统构成应由地面设备和车载设备组成。 17.5.2 ATO地面设备应主要包括轨旁定位设备、ATO接口等设备。ATO可利用ATP系统的轨旁设备,但不应影响ATP系统的安全性。 17.5.3 ATO车载设备应主要包括ATO车载计算机及相关接口等设备。 17.5.4 当采用无人驾驶方式时,ATO设备应采用冗余结构。 17.5.5 ATO系统应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1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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