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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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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27.8 培训中心
27.8.1 培训中心应负责组织和管理职工的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一个地铁系统应只设一个培训中心,需要时经论证可对培训中心补强或增设第二培训中心。 27.8.2 培训中心宜设于车辆基地内,对职工的实作操作培训宜利用车辆基地的既有设施,生活设施应利用车辆基地的设施。 27.8.3 培训中心应设司机模拟驾驶装置及其他系统模拟设施,并应设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和教职员工办公和生活用房,以及必要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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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救援设施
27.9.1 车辆基地内应设救援办公室,并应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和设施。救援办公室应受地铁控制中心指挥。 27.9.2 救援办公室应设置值班室。值班室应设电钟、自动电话和无线通信设备,以及直通地铁控制中心的防灾调度电话。 27.9.3 救援用的轨道车辆宜利用车辆段和综合维修中心的车辆,并应根据救援需要设置专用地面工程车和指挥车。条文说明27.9.1 设置救援办公室是为了便于全线集中管理,确保及时、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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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 站场设计
27.10.1 站场线路路基宽度、路拱形状、路堤、路堑及边坡等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27.10.2 站场线路路肩高程应根据基地附近内涝水位和周边道路高程设计。沿海或江河附近地区车辆基地的车场线路路肩设计高程不应小于1/100洪水频率标准的潮水位、波浪爬高值和安全高之和。 27.10.3 路基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场路基面应设倾向排水系统的横向坡度,宜采用2%锯齿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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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防灾
28.1 一般规定 28.2 建筑防火 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28.4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28.5 防灾通信 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28.7 其他灾害预防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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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一般规定
28.1.1 地铁应具有针对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灾害的预防措施,并应以预防火灾为主。 28.1.2 地铁控制中心应具有所辖线路的防灾调度指挥功能。 28.1.3 地铁车站应配备防灾设施;车辆基地应配备防灾与救援设施。 28.1.4 地铁针对火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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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建筑防火
28.2.1 地铁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 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 车辆基地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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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28.3.1 地铁的消防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可采用其他消防给水水源。 28.3.2 地铁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1节的有关规定。 28.3.3 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含换乘车站)应为20L/s; 2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折返线及地下区间隧道应为10L/s; 3 地面和高架车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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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28.4.1 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 28.4.2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1 地下车站的站厅和站台; 2 连续长度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 3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 28.4.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的总面积超过200m²,或面积超过50m&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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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防灾通信
28.5.1 地铁公务电话交换机应具有火警时能自动转换到市话网“119”的功能;同时,地铁内应配备在发生灾害时供救援人员进行地上、地下联络的无线通信设施。 28.5.2 控制中心应设置防灾无线控制台,列车司机室应设置防灾无线通话台,车站控制室、站长室、保安室及车辆基地值班室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28.5.3 控制中心应设置防灾广播控制台,车站控制室、车辆基地值班室应设置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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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28.6.1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 28.6.2 地下线路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28.6.3 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28.6.4 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28.6.5 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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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其他灾害预防与报警
28.7.1 地铁车站出入口及敞口低风井等口部的防淹措施,应满足当地防洪排涝要求。 28.7.2 洞口及露天出入口的防淹措施,应按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8.7.3 地铁工程下穿河流、湖泊等水域时的防淹措施应按本规范第1.0.23条的规定执行。 28.7.4 地铁地面及高架有关建筑工程的防雷措施及其他电气要求,应按本规范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8.7.5 地面及高架线路的架空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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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环境保护
29.1 一般规定 29.2 规划环境保护 29..3 工程环境保护 29.4 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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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一般规定
29.1.1 地铁工程设计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29.1.2 地铁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及设备运行噪声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车辆基地及停车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2 车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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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规划环境保护
29.2.1 地铁规划应符合城市与区域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并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规划线路走向和线位布局,综合比选敷设方式及线路埋深。 29.2.2 地铁规划设计应根据地铁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其线路、车站、车辆基地与停车场的选线、选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建筑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结构主体宜避绕文教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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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工程环境保护
29.3.1 地铁工程的线位、站位、风亭、冷却塔、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选线选址,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沿线环境条件,根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按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工程选址位置和预留环境防护距离。29.3.2 当地铁采用地上线路穿越居民区、文教区时,应使线路两侧敏感点环境噪声达到表29.3.2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标准。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表29.3.2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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