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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25.3 轮椅升降机
Ⅰ 一般规定25.3.1 露天出入口应选用室外型轮椅升降机。25.3.2 轮椅升降机设置处宜设置摄像监视装置。25.3.3 轮椅升降机应接受BAS的监视。25.3.4 轮椅升降机应具备乘客自行操作条件,并应设置与车站控制室的可视对讲装置。Ⅱ 主要技术要求及参数25.3.5 轮椅升降机平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平台四周应设护栏。25.3.6 轮椅升降机的额定速度宜为0.15m/s。25.3.7 轮椅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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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站台门
26.1 一般规定 26.2 主要技术指标 26.3 布置与结构 26.4 运行与控制 26.5 供电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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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一般规定
26.1.1 新建线路的车站宜设站台门,并应具备安装站台门系统的接口条件。 26.1.2 站台门系统应由门体、门机、电源及控制四部分组成。 26.1.3 站台门的类型应根据气候环境条件、车站建筑形式、服务水平、通风与空调制式等因素综合选定。 26.1.4 站台门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可维护、可扩展的原则。 26.1.5 站台门在设计荷载作用下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26.1.6 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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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主要技术指标
26.2.1 滑动门开、关过程时间应与列车门的开关过程时间相匹配,且在一定范围内可调节,重复精度不应大于0.1s。26.2.2 站台门噪声峰值不应超过70dBA。26.2.3 滑动门、应急门、端门的手动解锁力不应大于67N。26.2.4 手动开启单边滑动门的动作力不应大于150N。26.2.5 系统的平均无故障运行周期不应小于60万个周期,可按下式计算:26.2.6 运行强度应符合每天运行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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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布置与结构
26.3.1 站台门应包括固定门、滑动门、应急门,每侧站台门的两端宜各设一樘端门。 26.3.2 站台门的滑动门与列车客室门在位置、数量上均应对应。 26.3.3 每樘滑动门净开度应计算信号系统的停车精度,且不应小于列车门的净开度。单扇端门的最小开度不应小于0.9m,单扇应急门净开度不应小于1.1m。 26.3.4 高站台门中的滑动门、应急门的净高度不应低于2m;低站台门门体的高度不应低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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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运行与控制
26.4.1 站台门控制系统应主要由中央控制盘、就地控制盘、门控单元、就地控制盒、控制局域网和接口模块组成。 26.4.2 整列站台门的控制优先权应从低到高排列,可分为下列等级: 1 信号系统对站台门进行开关控制; 2 就地控制盘对站台门进行开关控制; 3 通过紧急控制盘对站台门进行开关控制。 26.4.3 站台门监控系统应以车站为单位独立设置,并应采用开放的通信协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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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供电与接地
26.5.1 站台门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供电。驱动电源和控制电源供电回路宜相互独立。 26.5.2 站台门驱动后备电源储能,应能满足在30min内至少完成开、关滑动门三次循环的需要。 26.5.3 站台门系统控制电源模块宜采用冗余配置。 26.5.4 驱动电源、控制电源与外电源的隔离阻抗不应小于5MΩ。 26.5.5 站台门配电电缆、控制电缆的线槽应相互独立。 26.5.6 站台门设备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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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车辆基地
27.1 一般规定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定及总平面布置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27.4 车辆检修设施 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备 27.6 综合维修中心 27.7 物资总库 27.8 培训中心 27.9 救援设施 27.10 站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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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一般规定
27.1.1 车辆基地设计应包括车辆段(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和其他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设施。 27.1.2 车辆基地的功能、布局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根据本工程的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车辆基地的规划布置和既有车辆基地的功能及分布情况,实现线网车辆基地的资源共享。 27.1.3 车辆基地设计,应初、近、远期结合,分期实施。用地范围应在站场股道和房屋规划布置的基础上按远期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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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27.2.1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辆段可根据其作业范围分为大、架修段和定修段,大、架修段应为承担车辆的大修和架修及其以下修程作业;定修段应为承担车辆的定修及其以下修程作业; 2 停车场应主要承担列检和停车作业,必要时可承担双周/三月检及临修作业。27.2.2 车辆段与停车场设计应以车辆的技术条件和参数为依据。27.2.3 车辆检修宜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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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27.3.1 车辆段运用整备设施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停车列检库(棚)、双周/三月检库和列车清洗洗刷及相应线路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和设施。27.3.2 双周/三月检库宜与停车列检库(棚)合建组成运用库,也可单独设置或与定修库等检修厂房合建组成联合检修库。27.3.3 运用库的规模应按近期需要确定,并应预留远期发展条件。其中双周/三月检库远期扩建困难时,可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27.3.4 停车列检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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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车辆检修设施
27.4.1 车辆检修设施应包括定修库、大架修库、临修库、不落轮镟轮库、列车吹扫设施和辅助生产房屋及设施,并应根据其功能和检修工艺要求设置,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修段应设定修库、临修库,并应根据需要设不落轮镟轮库及相应线路和辅助生产房屋; 2 大架修段除应设置定修段各种生产房屋外,尚应根据车辆检修要求设大架修架落车库、检修库、静调库和转向架、电机、电器、钩缓、受电弓、空调、制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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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27.5.1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应包括设备维修车间和相应管理部门,其工作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全段机电设备的管理和中、小修程的检修工作; 2 全段各种生产工具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3 段内技术更新改造和小型非标准设备的制作任务。 27.5.2 车辆段生产设备应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检修。有条件时,设备的大修宜对外委托或与外部协作进行。 27.5.3 车辆段设备维修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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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综合维修中心
27.6.1 综合维修中心应满足全线线路、路基、轨道、桥梁、涵洞、隧道、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 27.6.2 地铁线路、桥涵、房屋建筑、道路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利用地方资源,大修宜对外委托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 27.6.3 综合维修中心根据其规模和工作范围可分为维修中心、维修工区和维修组。维修中心宜设于车辆段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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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物资总库
27.7.1 地铁系统应设物资总库,物资总库应承担地铁系统材料、配件、设备和机具及劳保用品等的采购、存放、发放任务和管理工作。 27.7.2 物资总库宜设在大、架修车辆段内,可在定修段或停车场内分别设物资分库或材料库。 27.7.3 物资总库、物资分库应设有各种仓库、材料棚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并应设有材料堆放场地。大、架修车辆段内的物资总库宜设立体仓储设备。 27.7.4 各种仓库的规模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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