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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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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7 轨道
7.1 一般规定7.2 基本技术参数7.3 轨道设备7.4 道床结构7.5 无缝线路7.6 轨道减振7.7 轨道安全及附属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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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轻轨轨道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并应满足运营要求。 7.1.2 轨道结构应质量均衡、弹性连续、强度均等、匹配合理、施工简便、维修便捷。 7.1.3 轨道设备应安全、可靠、维修量小,并宜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 7.1.4 轨道养护维修用房、检测和维护设备、备品备件,应根据线网规划及工程运营维修需要配备。条文说明7.1.1 轨道是轻轨的主要设备,除引导列车运行方向外,还直接承受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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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本技术参数
7.2.1 工字轨宜设置1∶40轨底坡,有轨顶坡的槽型轨不设轨底坡。 7.2.2 曲线地段轨距加宽量应根据车辆走行部位参数和通过要求确定。加宽值应在缓和曲线全长范围内递减,无缓和曲线或其长度不足时,应在两侧直线段递减,轨距递减率不宜大于2‰,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 7.2.3 曲线超高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超高值(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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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轨道设备
7.3.1 钢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小于50kg/m的钢轨; 2 埋置式轨道结构宜采用槽型轨,不同类型钢轨连接处应进行轮缘槽过渡; 3 无缝线路宜采用长定尺钢轨,有缝线路宜采用25m定尺长度钢轨及配套缩短轨; 4 钢轨选型应结合轮轨接触关系分析确定,钢轨硬度应与运营车辆的车轮踏面硬度匹配; 5 有缝线路钢轨接头应采用对接方式。曲线半径不大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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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道床结构
7.4.1 高架线、地下线宜采用无砟道床,地面线根据工程特点可采用无砟或有砟道床。平交路口地段应采用埋置式无砟道床。正线同一曲线范围内宜采用同一种道床形式。 7.4.2 有砟道床最小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床分层及道床最小厚度应符合表7.4.2的规定。表7.4.2 有砟道床最小厚度(mm) 2 当不同厚度的道床衔接时,应设置过渡段。 7.4.3 有砟道床的道床材料、砟肩宽度及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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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无缝线路
7.5.1 在无缝线路检算安全的前提下,埋置式无砟轨道应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正线宜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出入线及试车线宜铺设无缝线路。 7.5.2 无缝线路设计时应根据计算确定合适的锁定轨温。不同的锁定轨温之间应合理过渡。 7.5.3 钢轨伸缩调节器不得设置在半径小于2000m的平面曲线上,也不宜设置在竖曲线上。 7.5.4 无缝线路的相关计算、设计及位移观测桩的设置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无缝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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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轨道减振
7.6.1 轨道减振设计应按项目环评报告要求,确定减振地段位置及减振等级。 7.6.2 当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7.6.3 同一工程的减振措施不宜多于三种,每一种减振措施长度不宜小于远期一列车的长度。 7.6.4 减振措施应根据项目环评报告要求和减振产品性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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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轨道安全及附属设备
7.7.1 高架线铺设工字型钢轨地段,应设置防脱轨措施。 7.7.2 在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线、配线及试车线的终端车挡的额定撞击速度不应小于5km/h,并应满足车辆、信号等要求; 2 车场线终端应采用固定式车挡,额定撞击速度不应小于3km/h,并应满足车辆、信号等要求; 3 高架线终端等重要位置的车挡应设置与车辆相匹配的防爬器设备。 7.7.3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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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路基
8.1 一般规定8.2 基床8.3 路堤8.4 路堑8.5 工后沉降8.6 路基变形观测8.7 路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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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路基主体工程应以地质、水文勘察资料为依据按土工结构物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防洪、防涝、防排地下水要求。 8.1.2 有砟轨道路基应按一次铺设无缝线路设计。 8.1.3 路肩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洪水水位影响地段的路肩高程应以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2 受地下水位或地表积水水位影响地段的路肩高程应以其控制水位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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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基床
8.2.1 有砟轨道基床结构、厚度及压实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A、B及C组填料等分类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的规定。 8.2.2 无砟轨道路基基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砟轨道路基基床结构应由基床表层和基床底层组成; 2 基床表层宜采用无机混合料、级配碎石或水泥稳定级配碎石; 3 基床底层宜采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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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路堤
8.3.1 有砟轨道路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规定。 8.3.2 无砟轨道路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无砟轨道路堤基床以下部位采用A、B组填料和C组碎石、砾石类填料时,压实标准应符合表8.3.2的规定。表8.3.2 无砟轨道路堤基床以下部位填料的压实标准 2 对高度小于基床厚度的低路堤,基床表层应满足本标准表8.2.4压实标准的要求。基床底层厚度范围内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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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路堑
8.4.1 路堑边坡高度不宜超过20m。当路堑边坡高度超过20m时,应对采用隧道或明洞进行经济技术比较。 8.4.2 不良地质、软土地质及受地下水影响的地段,不宜采用路堑方式,或可采取地基处理、U形槽结构等措施。 8.4.3 路堑基床表层应满足本标准表8.2.4压实标准的要求。基床底层厚度范围内天然地基的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Ps值不得小于1.2MPa,或满足天然地基基本承载力σ0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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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工后沉降
8.5.1 区间正线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量应满足轨道要求,并不宜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100mm,沉降速率均不应大于50mm/年。 8.5.2 区间正线无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量应满足轨道要求,其工后沉降量不应大于扣件允许调高量。当沉降均匀且调整轨面高程后的竖曲线半径不小于0.4V²(V:设计速度,单位:km/h)时,工后沉降量不应大于50mm。 8.5.3 路桥或路隧交界处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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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路基变形观测
8.6.1 不良地质、软土地基地段的路基工程应设置满足评估需要的沉降观测点。 8.6.2 轨道铺设前,应对路基变形进行观测、评估。 8.6.3 不良地质、软土地基地段的无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值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路基填筑完成或施加预压荷载后应有3个~6个月的观测和调整期。条文说明8.6.1、8.6.2 不良地质、软土地基地段的无砟轨道路基要求设置观测点,路基两侧埋设沉降、位移等观测设施,其控制标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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