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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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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4.6 电气系统
4.6.1 牵引传动系统应采用交流传动系统。 4.6.2 牵引传动系统应具有牵引和再生制动的基本功能。 4.6.3 牵引电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机车车辆用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TB/T 3001的规定,牵引电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应用机车车辆电气设备》TB/T 1333的规定,电子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道机车车辆电子装置》TB/T 3021的规定,电力变流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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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空调与供暖装置
4.7.1 车辆的空调制冷能力,宜满足在环境温度为33℃时,车内温度不高于28℃±1℃,相对湿度不超过65%的要求。 4.7.2 当客室内采用空调系统时,其新风口和风道设置应确保制冷效果及乘客舒适性的要求,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³/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当客室内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³/h(按额定载客人数计)。 4.7.3 当司机室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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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
4.8.1 司机台上应设置紧急制动操纵装置、快速制动按钮和警惕按钮。 4.8.2 司机室内应设置客室侧门开闭状态显示灯。 4.8.3 司机室前端应装设可进行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前照灯在车辆前端紧急制停距离处照度不应小于21x。列车尾端外壁应设有红色防护灯。 4.8.4 列车应设置转向灯、刹车灯、示宽灯、鸣笛装置、排障器等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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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控制和诊断系统
4.9.1 车辆宜采用网络控制系统,与运行及安全有关的控制尚应有冗余措施。 4.9.2 车辆主要子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功能。 4.9.3 车辆诊断系统应具有接收车辆主要子系统信息,包括系统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功能,并可进行评估、储存,在司机室的显示屏上显示与报警。 4.9.4 车辆控制、诊断系统应具有事件记录功能。条文说明4.9.3 需具有自诊断功能的车辆主要子系统状态包含牵引、制动、控制系统;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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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
4.10.1 车辆应具有司机与行车控制调度中心进行双向通信、首尾司机室之间进行通信等功能。 4.10.2 车辆应具有司机对乘客广播及自动报站的装置。客室内应设扬声器,并应设有线路、车站向导标志等乘客信息设施。 4.10.3 客室内应设置乘客手动报警和能与司机对讲的装置,紧急情况下乘客可向司机报警,司机在乘客报警时应能立即识别报警车辆。 4.10.4 车辆司机室前部宜设运行区段显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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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限界
5.1 一般规定5.2 基本参数5.3 设备限界5.4 建筑限界5.5 轨道区管线设备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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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限界坐标系应为正交于轨道中心线的平面直角坐标,通过两钢轨轨顶中心连线的中点引出的水平坐标轴,以Y表示;通过该中点垂直于水平轴的坐标轴,以Z表示。 5.1.2 轻轨交通的限界应包括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5.1.3 车辆限界应为车辆在平直线路的轨道上按规定速度运行,并计及车辆和轨道的公差、磨耗、弹性变形、车辆的各种振动和滚动、侧风载荷状态下运行的各种因素,而产生的车辆各部位竖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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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本参数
5.2.1 用于车辆限界计算的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j型铰接车基本宽度应为2650mm;车辆最大宽度不宜大于2800mm(车辆后视摄像头或后视镜处); 2 Cj型铰接车距轨面高度不应大于3700mm; 3 Cj型铰接高地板车(G)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在500mm~950mm之间;Cj型铰接低地板车(D)地板面距轨面高度不应大于350mm; 4 Cj型铰接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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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设备限界
5.3.1 直线地段设备限界应为在直线地段车辆限界外扩大一定安全间隙后形成。车体肩部横向应向外扩大100mm,边梁下端横向应向外扩大30mm,车体竖向应加高60mm,受电弓竖向应加高50mm,车下悬挂物应下降50mm。转向架部件最低点设备限界离轨顶面净距不应小于15mm。 5.3.2 曲线地段设备限界应在直线地段设备限界基础上,按平面曲线不同半径、过超高或欠超高引起的横向和竖向偏移量,以及车辆、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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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建筑限界
5.4.1 高架线或地面线、U形槽区间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线或地面线、U形槽区间的建筑限界应按高架线设备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或应急疏散(或救援)通道宽度计算确定,纵向疏散通道和设备限界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50mm;设备限界外无管线或设备时,设备限界与建筑限界的最小间隙不得小于100mm; 2 地面线建筑限界应按路基宽度、两侧排水沟以及管线布置方式等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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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轨道区管线设备布置
5.5.1 轨道区内安装的设备及管线(含支架)与设备限界的安全间隙,除架空接触网和接触轨外不应小于50mm。 5.5.2 强弱电设备宜分别布置在线路两侧;当需布置在同侧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强弱电设备抗干扰距离的规定。 5.5.3 单渡线道岔转辙机宜布置在两线之间;交叉渡线区域的道岔转辙机,其中一组可布置在两线之间,另一组可布置在线路外侧。对于埋在路基中的道岔转辙机,可不受此限制。 5.5.4 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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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线路
6.1 一般规定6.2 线路平面6.3 线路纵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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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线路设计应依据线网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线路的功能定位和运营需求,明确线路走向、起讫点、车站设置、车场选址和资源共享等内容。 6.1.2 线路设计应根据网络化运营需求,设置不同线路间的联络线。 6.1.3 线路设计应依据线网规划,近远期相结合,预留远期线路延伸条件,并做好用地控制规划。 6.1.4 线路设计应根据线路的功能定位、预测客流、运营需求、工程实施条件等因素,选择相应的路权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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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线路平面
6.2.1 线路平面圆曲线半径应根据车辆型式、道路条件、地形条件、运行速度、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比选确定。位于道路路段的圆曲线半径应与所沿道路一致,路口转弯处的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6.2.1的规定。表6.2.1 最小曲线半径(m)6.2.2 车站站台宜设在直线上。当设在曲线上时,应检算车辆限界至站台的距离,并不应大于180mm,站台范围内的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 车站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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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线路纵断面
6.3.1 地面线路纵断面应结合城市道路现状及规划设计。当为现状道路时,宜首先根据道路现状进行拟合,并宜设计成较长的坡段。 6.3.2 地面线路轨面高程应根据道路条件、排水方向、雨水口方位等因素进行设计,必要时可改造城市排水系统。地面线路的防淹、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沿道路。 6.3.3 地面线路在平交路口,轨面应与道路面齐平。在绿化路段,应根据景观绿化和排水要求设置轨面与路面的高差,轨面高程不宜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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