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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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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轻轨交通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light rail transitGB/T 51263-20172017-09-27发布 2018-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轻轨交通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轻轨交通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263
2024-12-3 17:30
1 总则
1.0.1 为规范轻轨交通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钢轮钢轨铰接车辆,线路基本采用地面独立路权或路口平交的半独立路权方式敷设,或采用高架线路,遇繁华街区及困难地段也可采用地下线路的新建轻轨交通工程的设计。 1.0.3 轻轨交通线路的功能定位及其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并应与城市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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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埋置式无砟轨道 embedded ballastless track 钢轨等轨道结构埋设于地面内的轨道。 2.0.2 站亭 pavilion of station 为方便乘客候车,在站台上设置的供乘客遮风、避雨、遮阳和休憩的廊亭。 2.0.3 嵌地接触轨 embedded contact rail 埋设在地面内为车辆授电的接触轨。 2.0.4 牵引充电桩 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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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运营组织
3.1 一般规定3.2 运营规模3.3 行车组织3.4 配线3.5 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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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轻轨运营组织应根据线网规划、客流预测和交通管理需求,明确系统的管理模式、运营规模、建设规模。 3.1.2 运营组织应在轻轨线网基础上,明确不同线路之间网络化运营的衔接和换乘关系,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关系。 3.1.3 轻轨配线设置应满足各种运营状态下运营管理的需求,并应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3.1.4 轻轨应设置运营调度中心,具备日常运营指挥及事故、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指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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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运营规模
3.2.1 轻轨的设计最大运输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 3.2.2 列车编组宜具备根据客流需求进行不同编组或连挂的条件。列车编组长度应与平交路口通行能力相互协调。 3.2.3 运用列车数量宜按初期运营需要配置,近、远期应根据客运量增长的需要增配。 3.2.4 列车远期高峰时段最小运行间隔不宜大于3min;初期高峰时段最小运行间隔不宜大于8min。 3.2.5 车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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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车组织
3.3.1 网络化运行的线路,在同一轨道路段上可允许多条线路列车共线运行,不同线路的列车宜按先到先占用的原则行驶,追踪运行。 3.3.2 轻轨正线应采用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在半独立路权情况下,列车应在司机瞭望可视监控范围内运行;在独立路权情况下,列车宜在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控下运行。全线列车运行宜采用集中调度。 3.3.3 列车应至少配置一名司机驾驶或监控列车,在非全封闭线路或车场出入线上,列车运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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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配线
3.4.1 线路在始发站、终点站和折返站应设置折返线或渡线。 3.4.2 当地面线路长度超过6km时,宜在沿线每隔3km~6km设置供临时折返的渡线。 3.4.3 连续长距离全封闭线路,宜设置临时停车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 3.4.4 车场出入线应连通上下行正线。 3.4.5 车场可设置双线或单线出入线,并应满足远期线路的通过能力和运营要求。尽端式车场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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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运营管理
3.5.1 运营管理应包括列车运行管理、客运管理、乘务管理、票务管理、设备运转管理、车辆及设备系统维护管理。 3.5.2 轻轨交通可采用单一票价或计程票价制。轻轨售检票系统应具有对客流数据和票务收入进行统计的功能。 3.5.3 每个运营调度中心宜统一控制同一区域内的线路。运营调度中心应有对列车运行、供电等系统进行集中指挥或监控的能力。 3.5.4 轻轨交通的定员指标宜控制在40人/km以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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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车辆
4.1 一般规定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4.3 车体4.4 转向架4.5 制动系统4.6 电气系统4.7 空调与供暖装置4.8 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4.9 控制和诊断系统4.10 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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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轻轨交通车辆类型及编组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线路条件、客流预测、运输能力要求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 4.1.2 车辆基本型式应为钢轮钢轨、多模块铰接Cj型车辆,车辆规格可按下列各项分类: 1 车辆地板距轨面最低高度:低地板车不宜大于350mm;高地板车应为500mm~950mm; 2 车辆牵引电机:可分为鼠笼异步电机和永磁同步电机; 3 车体材料:可采用不锈钢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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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4.2.1 Cj型车辆应由动车模块、拖车模块、中间模块和铰接装置组成。 4.2.2 车辆模块编组可由不同型式的模块根据客流预测、设计运输能力、线路条件、环境条件及运营组织等要素确定。车辆动拖比应根据旅行速度、故障运行能力、耗电量、车辆的购置费及维修费,以及发挥再生制动作用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4.2.3 Cj型车辆模块之间应安装铰接装置。铰接装置可分为车体铰接和转向架铰接两种模式。 4.2.4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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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车体
4.3.1 车体应采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料整体承载结构。在使用期限内承受正常载荷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损伤,并应有足够的刚度和满足修理与纠正脱轨的要求。 4.3.2 车体试验应采用纵向静载荷,当用户和制造商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时,采用的荷载值不应小于400kN。 4.3.3 车体试验用垂直载荷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vt——车体垂向试验载荷(t); Wc&m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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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转向架
4.4.1 车辆宜采用无摇枕两系悬挂转向架。 4.4.2 车辆走行装置机构可采用通轴轮对转向架或独立轮转向架。独立轮转向架的牵引电机可采用纵向布置方式。 4.4.3 转向架性能、主要尺寸应与车体和线路相互匹配,其相关部件应在允许磨耗限度内,并应能确保列车以最高允许速度安全平稳运行。即使在悬挂或减振系统损坏时,也应能确保车辆在线路上安全地运行到终点。 4.4.4 转向架悬挂系统宜采用下列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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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制动系统
4.5.1 Cj型车辆应采用微机控制的制动系统,并应具备电制动、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磁轨制动等制动方式。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动能力,在牵引供电中断或电制动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应有足够能力使列车安全停车。 4.5.2 车辆空气制动系统应由风源系统、常用制动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放制动系统组成,并应包括指令装置、电气及空气控制装置、执行操作装置、自诊断装置。 4.5.3 制动系统应能根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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