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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800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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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1.0.4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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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代号
2.1 术语2.2 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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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备用电源 standby electrical 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2.1.2 应急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2.1.3 导体 conductor用于承载规定电流的导电部分。2.1.4 中性导体 neutral conductor(N)电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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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代号
ATM——异步传输模式BAS——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MS——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D——建筑物配线设备CD——建筑群配线设备CP——集合点DDN——数字数据网DDC——直接数字控制器FAS—&md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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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5 负荷计算3.6 无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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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3.1.4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3.1.5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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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各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 3)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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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 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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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设备特征、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4.2 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10(6)kV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3.4.3 对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空调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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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负荷计算
3.5.1 负荷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和用途: 1 负荷计算,可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变压器、导体及电器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也可作为电能消耗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2 尖峰电流,可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 3 一级、二级负荷,可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及其容量; 4 季节性负荷,可以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及经济运行方式。3.5.2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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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无功补偿
3.6.1 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线路感抗以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3.6.2 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3.6.3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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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4.2 所址选择4.3 配电变压器选择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4.6 10(6)kV配电装置4.7 低压配电装置4.8 电力电容器装置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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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6)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4.1.2 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4.1.3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4.1.4 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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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所址选择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 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 2 进出线方便; 3 接近电源侧; 4 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场所; 6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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