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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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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3.1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4.3.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1 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3 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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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1 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4.4.2 配变电所10(6)kV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4.4.3 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的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但系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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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5.1 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设室内配变电所; 2 多层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配变电所。4.5.2 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宜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带可燃油的10(6)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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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6)kV配电装置
4.6.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围设备安全,并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 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并应考虑电缆或架空线进出线方便; 3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4 配电装置间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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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低压配电装置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电网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4.7.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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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电力电容器装置
4.8.1 本节适用于电压为10(6)kV及以下和单组容量为1000kvar及以下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设计。4.8.2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而选用的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4.8.3 当电容器回路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4.8.4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1.5m;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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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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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4.10.1 地上配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地下配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4.10.2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4.10.3 当变压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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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5.2 继电保护5.3 电气测量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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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2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5.1.3 重要的配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5.1.4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和《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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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继电保护
5.2.1 继电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电力设备和线路短路故障的保护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2 继电保护装置的接线应简单可靠,并应具有必要的检测、闭锁等措施。保护装置应便于整定、调试和运行维护。 3 为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和同一保护内有配合要求的两元件,其上下两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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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气测量
5.3.1 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适用于固定安装的指示仪表、记录仪表、数字仪表、仪表配用的互感器及采用与计算机监控和管理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仪表等器件。 2 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正确反映被测量回路的运行参数; 2)应能随时监测被监测回路的绝缘状况。 3 测量仪表的准确度等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谐波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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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5.4.1 继电保护的二次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应超过500V。 2 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负荷,不应超过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工作准确等级所规定的负荷范围。 3 配变电所及其他重要的或有专门规定的二次回路,应采用铜芯控制电缆或绝缘电线。在绝缘可能受到油侵蚀的场所,应采用耐油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4 计量单元的电流回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电压回路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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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5.5.1 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0(6)kV电源线路及母线分段断路器等,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或在配电装置室内就地控制; 2 对于10(6)kV配出回路的断路器,当出线数量在15回路及以上时,可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当出线数量在15回路以下时,可在配电装置室内就地控制。5.5.2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220/380V所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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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备应急电源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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