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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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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2.1 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宜按用户终端数量分为下列四类: A类:10000户以上; B类:2001—10000户; C类:301—2000户; D类:300户以下。15.2.2 建筑物与建筑群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宜由自设分前端或子分前端、二级光纤链路网、同轴电缆分配网及用户终端四部分组成,典型的网络拓扑结构宜符合图15.2.2的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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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接收天线
15.3.1 接收天线应具有良好电气性能,其机械性能应适应当地气象和大气污染的要求。15.3.2 接收天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接收VHF段信号时,应采用频道天线,其频带宽度为8MHz。 2 当接收UHF段信号时,应采用频段天线,其带宽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接收天线各频道信号的技术参数应满足系统前端对输入信号的质量要求。 3 接收天线的最小输出电平可按公式(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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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自设前端
15.4.1 白设前端设备应根据节目源种类、传输方式及功能需求设置,并应与当地有线电视网协调。15.4.2 自设前端设施应设在用户区域的中心部位,宜靠近信号源。15.4.3 在有线电视网覆盖范围以外或不接收有线电视网的建筑区域,可自设开路接收天线、卫星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15.4.4 自设前端系统的载噪比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Y/T106规定的相应基本模式的指标分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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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传输与分配网络
15.5.1 当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小(C、D类)、传输距离不超过1.5km时,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方式。15.5.2 当系统规模较大、传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传输方式,也可根据需要采用光纤到最后一台放大器(FTTLA)或光纤到户(FTTH)的方式。15.5.3 综合有线电视信息网及HFC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网络。 2 双向传输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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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6.1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宜由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功率分配器和卫星接收机组成。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时,应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15.6.2 用于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接收站天线,其主要电性能要求宜符合表15.6.2的规定。15.6.3 C频段、Ku频段高频头的主要技术参数,宜符合表15.6.3的规定。 15.6.4 卫星电视接收机应选用高灵敏、低噪声的产品设备。15.6.5 卫星电视接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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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线路敷设
15.7.1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应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当选择光纤作为传输介质时,应符合广播电视短程光缆传输的相关规定。重要线路应考虑备用路由。15.7.2 室内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或有内装饰的改建工程,采用暗导管敷设方式,在已建建筑物内,可采用明敷方式; 2 在强场强区,应穿钢导管并宜沿背对电视发射台方向的墙面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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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供电、防雷与接地
15.8.1 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单相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电源配电箱内,宜根据需要安装浪涌保护器。15.8.2 自设前端供电宜采用UPS电源,其标称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15.8.3 当干线系统中有源器件采用集中供电时,宜由供电器向光节点和宽带放大器供电。用户分配系统不应采用电缆芯线供电。15.8.4 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架空电缆引入时,在入户处加装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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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 一般规定16.2 广播系统16.3 扩声系统16.4 会议系统16.5 设备选择16.6 设备布置16.7 线路敷设16.8 控制室16.9 电源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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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的设计。16.1.2 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宜设置业务性广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广播要求; 2 星级饭店、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宜设置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背景音乐或服务性管理广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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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广播系统
16.2.1 广播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16.2.2 广播系统功率馈送制式宜采用单环路式,当广播线路较长时,宜采用双环路式。16.2.3 设有广播系统的公共建筑应设广播控制室。当建筑物中的公共活动场所单独设置扩声系统时,宜设扩声控制室。但广播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间应设中继线联络或采取用户线路转换措施,以实现全系统联播。16.2.4 广播系统的分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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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扩声系统
16.3.1 根据使用要求,视听场所的扩声系统可分为语言扩声系统、音乐扩声系统和语言和音乐兼用的扩声系统。16.3.2 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建筑物用途、类别、服务对象等因素确定。16.3.3 扩声系统设计的声学特性指标,宜符合表16.3.3的规定。16.3.4 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按语言扩声一级标准设计。16.3.5 室内、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声场计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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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会议系统
16.4.1 会议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会议讨论系统、会议表决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16.4.2 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会议讨论系统宜采用手动、自动控制方式。16.4.3 会议表决系统的终端,应设有同意、反对、弃权三种可能选择的按键。16.4.4 同声传译系统的信号输出方式分为有线、无线和两者混合方式。无线方式可分为感应式和红外辐射式两种,具体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固定式座席的场所,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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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设备选择
16.5.1 广播系统设备应根据用户性质、系统功能的要求选择。扩声系统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定的扩声系统特性指标的要求。16.5.2 传声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声器的类别应根据使用性质确定,其灵敏度、频率特性和阻抗等均应与前级设备的要求相匹配; 2 在选定传声器的频率响应特性时,应与系统中的其他设备的频率响应特性相适应;传声器阻抗及平衡性应与调音台或前置增音机相匹配; 3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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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设备布置
16.6.1 传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布置扬声器和传声器,两者之间的间距宜大于临界距离,并使传声器位于扬声器辐射角之外; 2 当室内声场不均匀时,传声器宜避免设在声压级高的部位; 3 传声器应远离谐波干扰源及其辐射范围; 4 对于会议厅、多功能厅、体育场馆等场所,应按需要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传声器。16.6.2 扩声系统应采取抑制声反馈措施,除符合本规范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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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线路敷设
16.7.1 室内广播、扩声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广播、扩声线路宜采用双绞多股铜芯塑料绝缘软线穿导管或线槽敷设; 2 功放输出分路应满足广播系统分路的要求,不同分路的导线宜采用不同颜色的绝缘线区别; 3 广播、扩声线路与扬声器的连接应保持同相位的要求; 4 当广播、扩声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馈送线路时,广播、扩声线路的选用及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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