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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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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21.1 一般规定
21.1.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各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用户近期的实际使用及中远期发展的需求,确定系统的链路等级和进行系统配置。21.1.2 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星形拓扑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群或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等信号传输的要求。21.1.3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中选用的缆线、连接器件、跳线等性能和类别必须全部满足该链路等级传输性能的要求。21.1.4 综合布线系统与公用通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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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系统设计
21.2.1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宜包括下列部分: 1 工作区; 2 配线子系统; 3 干线子系统; 4 建筑群子系统; 5 设备间; 6 进线间; 7 管理。21.2.2 综合布线系统的组成,应符合图21.2.2的要求。注:1 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CP点); 2 建筑物BD之间、建筑物FD之间可以设置主干缆线互通; 3 建筑物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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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系统配置
21.3.1 综合布线铜缆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1.3.1的规定。 21.3.2 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3.2的规定。21.3.3 综合布线系统各段缆线的长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及建筑群主干缆线之和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00m; 2 在建筑群配线设备(CD)和建筑物配线设备(BD)设置的跳线长度不应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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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系统指标
21.4.1 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缆线,应考虑缆线结构、直径、材料、承受拉力、弯曲半径及阻燃等级等机械及防火性能。21.4.2 针对不同等级的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CP链路,系统指标的具体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3类、5类布线系统应考虑的指标项目为衰减、近端串音(NEXT); 2 5e类、6类、7类布线系统应考虑的指标项目为插入损耗(IL)、近端串音、衰减串音比(ACR)、等电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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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21.5.1 设备间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或地下一层(当地下为多层时),并考虑主干缆线的传输距离与数量。21.5.2 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设备间的宽度不宜小于2.5m。设备间的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信息点少于6000个(语音、数据点各一半)时为10m2; 2 当系统信息点大于6000个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每增加1000个信息点,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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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工作区设备
21.6.1 工作区信息插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地面上的信息插座,应采用防水和抗压的接线盒; 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信息插座和多用户信息插座盒体的底部离地面的高度宜为0.3m; 3 安装在墙面或柱子上的集合点配线箱体,底部离地面高度宜为1.0~1. 5m。21.6.2 每一个工作区至少应配置1个220V、10A带保护接地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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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缆线选择和敷设
21.7.1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线设备,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低于3V/m时,宜采用非屏蔽缆线和非屏蔽配线设备; 2 当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或用户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光纤布线系统; 3 当综合布线路由上存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要求时,宜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缆线,也可采用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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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电气防护和接地
21.8.1 综合布线电缆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射频应用设备等电气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21.8.1的要求;注:1 当380V电力电缆<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10m时,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2 电话用户存在振铃电流时,不能与计算机网络在同一根对绞电缆中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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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 一般规定22.2 电磁环境卫生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22.7 管线设计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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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一般规定
22.1.1 进行建筑群或居住区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已有架空输电线路的无线电骚扰及电磁环境卫生。22.1.2 用户专用无线通信设备所需频段,应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占用。22.1.3 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潜在的电磁骚扰源贴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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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电磁环境卫生
22.2.1 民用建筑物及居住小区与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等辐射源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居住小区靠近高压、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一侧的住宅外墙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22.2.2 民用建筑物、建筑群内不得设置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核辐射装置或电磁辐射较严重的高频电子设备。但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除外。22.2.3 医技楼、专业实验室等特殊建筑内必须设置大型电磁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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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3.1 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3.1-1的规定。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2 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宜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3 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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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4.1 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内部的电磁环境、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系统的电磁骚扰与周边其他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等因素,以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22.4.2 民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危及人员健康的电磁辐射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当必须设置这类设备时,应采取隔离或屏蔽措施。22.4.3 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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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电源干扰的防护
22.5.1 由配变电所引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当采用TN-C-S系统时,自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进户端起,中性导体(N)与保护导体(PE)应分开。22.5.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浪涌电压保护器。保护器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应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0.8倍,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1.9.4条的规定。22.5.3 谐波较严重的大容量设备宜采用专线供电,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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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22.6.1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和户外光缆的金属增强线应在进户处接地。22.6.2 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22.6.3 用于信号线的浪涌电压保护器,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工作电压、线缆类型、接口形式等要素,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的浪涌电压保护器。22.6.4 电缆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的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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