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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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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16.8 控制室
16.8.1 广播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性广播控制室宜靠近业务主管部门;当与消防值班室合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3.11节的有关规定; 2 服务性广播宜与有线电视系统合并设置控制室。16.8.2 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广播系统只设置控制室,当录播音质量要求高或者有噪声干扰时,应增设录播室; 2 大型广播系统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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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电源与接地
16.9.1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源供电等级应与建筑物供电等级相适应;对重要的广播、扩声系统宜由两路供电,并在末端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2 交流电源的电压偏移值不应大于10%,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自动稳压装置,其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16.9.2 广播、扩声系统,当功放设备的容量在250W及以上时,应在广播、扩声控制室设电源配电箱。广播、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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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7.1 一般规定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17.5 时钟系统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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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章适用于医院及公共建筑内,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系统的设计。17.1.2 呼应信号,仅指以找人为目的的声光提示及应答装置。信息显示,仅指在公共场所以信息传播为目的的大型计时记分及动态文字、图形、图像显示装置。17.1.3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系统的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管理和维护。条文说明17.1.2 本条对本章涉及的“呼应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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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17.2.1 呼应信号系统宜由呼叫分机、主机、信号传输、辅助提示等单元组成。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应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2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成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护士站。 3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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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17.3.1 信息显示系统宜由显示、驱动、信号传输、计算机控制、输入输出及记录等单元组成。17.3.2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显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在衡量各类显示器件及显示方案的光电技术指标、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17.3.3 信息显示装置的屏面规格,应根据显示装置的文字及画面功能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兼顾有效视距内最小可鉴别细节识别无误和最近视距像素点识认模糊原则,确定基本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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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17.4.1 各类信息显示装置宜实行计算机控制。17.4.2 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可靠的清屏功能。17.4.3 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场亮度调节功能。17.4.4 民用水、陆、空交通枢纽港站及证券交易厅等场所的动态信息显示屏,根据其发布信息的查询特点,可采用列表方式以一页或数页显示信息内容。当采用数页翻屏显示信息内容时,应保证每页所发布的信息有足够的停留时间且循环周期不致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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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时钟系统
17.5.1 下列民用建筑中宜设置时钟系统: 1 中型及以上铁路旅客站、大型汽车客运站、内河及沿海客运码头、国内及国际航空港等; 2 国家重要科研基地及其他有准确、统一计时要求的工程。17.5.2 当建设单位要求设置塔钟时,塔钟应结合城市规划及环境空间设计。在涉外或旅游饭店中,宜设置世界钟系统。17.5.3 母钟站应选择两台母钟(一台主机、一台备用机),配置分路输出控制盘,控制盘上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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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
17.6.1 呼应信号设备应根据其灵敏度、可靠性、显示和对讲量指标以及操作程式、外观、维护繁易等择优选用,不宜片面强调功能齐全。17.6.2 医院及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场所的呼应信号装置,应使用交流50V以下安全特低电压。17.6.3 在保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信息显示装置应选择低能耗显不装置。17.6.4 大型重要比赛中与信息显示装置配接的专用计时设备,应选用经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裁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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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供电、防雷及接地
17.7.1 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时,可采用单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并宜做到三相负荷平衡。供电、防雷的接地应满足所选用设备的要求。17.7.2 信息显示装置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17.7.3 重要场所或重大比赛期间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对其计算机系统配备不间断电源(UPS)。UPS后备时间不应于30min。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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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 一般规定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18.5 现场网络层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18.8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18.9 热交换系统18.10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18.11 生活给水、中水与排水系统18.12 供配电系统18.13 公共照明系统18.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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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节能的监测与控制: 1 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2 热交换系统; 3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4 给水与排水系统; 5 供配电系统; 6 公共照明系统; 7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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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分布式系统和多层次的网络结构。并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功能要求及选用产品的特点,采用单层、两层或三层的网络结构,但不同网络结构均应满足分布式系统集中监视操作和分散采集控制(分散危险)的原则。 大型系统宜采用由管理、控制、现场设备三个网络层构成的三层网络结构,其网络结构应符合图18.2.1的规定。 中型系统宜采用两层或三层的网络结构,其中两层网络结构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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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18.3.1 管理网络层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监控系统的运行参数; 2 检测可控的子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 3 显示和记录各种测量数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信息; 4 数据报表和打印。18.3.2 管理网络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器与工作站之间宜采用客户机/服务器(Client/Server)或浏览器/服务器(Browser/Server)的体系结构。当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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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控制网络层(分站)
18.4.1 控制网络层应完成对主控项目的开环控制和闭环控制、监控点逻辑开关表控制和监控点时间表控制。18.4.2 控制网络层应由通信总线和控制器组成。通信总线的通信协议宜采用TCP/IP、BACnet、LonTalk、Meter Bus和ModBus等国际标准。18.4.3 控制网络层的控制器(分站)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器(DD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或兼有DDC、PLC特性的混合型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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