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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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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22.7 管线设计
22.7.1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22.7.2 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应垂直相交;广播线路与其他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直相交。22.7.3 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宜采用屏蔽效果良好的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保护,但屏蔽线缆不受此限。22.7.4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保护的金属导管和金属线槽应接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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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2.8.1 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相关各系统中最低电阻值的要求。当无相关资料时,可取值不大于1Ω。22.8.2 当同一电子信息系统涉及几幢建筑物时,这些建筑物之间的接地网宜作等电位联结,但由于地理原因难以联结时除外。22.8.3 当几幢建筑物的接地网之间难以互相连通时,应将这些建筑物之间的电子信息系统作有效隔离。22.8.4 保护接地导体、功能接地导体,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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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23.1 一般规定 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5 消防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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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置的各类控制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及电信间的设计。23.1.2 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分类合设设备机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设备间宜与计算机网络机房及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 2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 3 公共广播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亦可与有前端的有线电视系统合设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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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23.2.1 机房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层,当地下为多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 2 机房宜靠近电信间,方便各种线路进出; 3 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 4 机房宜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 5 设备(机柜、发电机、UPS、专用空调等)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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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3.1 机房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环境要求较高的机房其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灰尘颗粒最大直径大于或等于0.5μm时的灰尘颗粒数,应小于1.8×104粒; 2 机房内的噪声,在系统停机状况下,在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8dB(A); 3 机房的电磁环境应满足本规范第22.2.5条中的一级标准;当机房的电磁环境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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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4.1 机房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2 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 3 机房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预留电子信息系统工作电源和维修电源,电源宜从配电室(间)直接引来; 4 电信间内应留有设备电源,其电源可靠性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对电源可靠性的要求; 5 照明电源不应引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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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消防与安全
23.5.1 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消防控制室应为一级。23.5.2 电信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23.5.3 机房的消防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23.5.4 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23.5.5 设在首层的机房的外门、外窗应采取安全措施。23.5.6 根据机房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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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24.1 一般规定 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24.5 供电 24.6 仪表盘、台 24.7 仪表控制室 24.8 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24.9 缆线选择与敷设 24.10 接地 24.11 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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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一般规定
24.1.1 本章适用于下列范围内,民用蒸汽锅炉房和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热水锅炉房的热工检测与控制: 1 额定蒸发量为1~20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温度小于或等于250℃的燃煤蒸汽锅炉; 2 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的燃煤热水锅炉。24.1.2 锅炉房仪表检测项目应与报警、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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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24.2.1 温度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就地式温度仪表选用双金属温度计,其刻度盘直径宜大于或等于100mm。 2 压力式温度计经常指示的工作温度,应选在仪表量程范围的1/3~3/4之间,温度计量程上限值的选择应大于被测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动态温度值。 3 测量炉膛温度与烟气温度应选用热电偶。 4 测量蒸汽温度与热水温度应选用热电阻。 5 测量元件的保护管,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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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热工检测与控制
24.3.1 蒸汽锅炉机组必须装设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 1 汽包蒸汽压力; 2 汽包水位; 3 汽包进口给水压力(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检测); 4 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额定蒸发量为20t/h的蒸汽锅炉,其汽包压力、水位尚应装设记录仪表。24.3.2 蒸汽锅炉机组应根据工艺要求装设燃煤量、蒸汽流量、给水流量及风、烟系统各段压力和温度参数的指示或积算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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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24.4.1 锅炉系统应装设下列声、光报警装置:1 汽包水位过低和过高;2 汽包出口蒸汽压力过高;3 省煤器出口水温过高;4 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5 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故障停运;6 炉排故障停转。24.4.2 各辅机系统应装设下列声、光报警装置:1 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故障停运;2 除氧水箱水位过低和过高。24.4.3 燃煤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炉排之间,应装设电气连锁装置,并能按顺序启动或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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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供电
24.5.1 仪表电源的负荷等级应不低于工艺负荷的等级,电源应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供电。24.5.2 在控制室内应设置为仪表盘(台)供电的专用配电箱(柜),以放射式供电,电源电压为交流220V。24.5.3 功能独立的仪表和系统,宜分别由不同回路的电源供电,避免一个电源回路故障,影响多个功能独立的仪表和系统。24.5.4 变送器宜由相应的调节系统或检测仪表的电源回路供电。调节与检测合用的变送器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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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仪表盘、台
24.6.1 锅炉房仪表盘结构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就地控制的锅炉仪表盘应采用柜式;2 在控制室内安装的锅炉仪表盘宜采用框架式,也可采用柜式;3 各种风机、泵类的控制按钮在仪表盘面难于布置时,宜采用盘、台附接式仪表盘;4 控制室内仪表盘的高度与深度、控制台的外形尺寸(宽度除外)及盘、台颜色应一致;5 在现场安装的仪表盘,应附照明灯罩。24.6.2 盘、台内设备宜符合下列规定:1 装在盘侧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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