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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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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12.7 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12.7.1 电子设备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设备应同时具有信号电路接地(信号地)、电源接地和保护接地等三种接地系统。 2 电子设备信号电路接地系统的形式,可根据接地导体长度和电子设备的工作频率进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接地导体长度小于或等于0.02λ(λ为波长),频率为30kHz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点接地形式;信号电路可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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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12.8.1 本节适用于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整容、监测和护理等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设计。12.8.2 医疗场所应按使用接触部件所接触的部位及场所分为0、1、2三类,各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0类场所应为不使用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 1类场所应为接触部件接触躯体外部及除2类场所规定外的接触部件侵入躯体的任何部分; 2类场所应为将接触部件用于诸如心内诊疗术、手术室以及断电将危及生命的重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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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9.1 本节适用于浴室、游泳池和喷水池及其周围,由于人身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12.9.2 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0、1及2区内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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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 一般规定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13.3 系统设计13.4 消防联动控制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13.7 消防专用电话13.8 火灾应急照明13.9 系统供电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13.13 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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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1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高层建筑: 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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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2.1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确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13.2.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13.2.3 下列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可按表13.2.3划分。条文说明13.2.1 将原规范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的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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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系统设计
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13.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及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13.3.3 各种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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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消防联动控制
13.4.1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下列设施: 1)各类自动灭火设施; 2)通风及防、排烟设施; 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4)电梯; 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 6)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 2 消防联动控制应采取下列控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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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13.5.1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13.5.2 大型库房、大厅、室内广场等高大空间建筑,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探测器或其组合。条文说明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应按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第7章、第8章的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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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13.6.1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13.6.2 火灾应急广播分路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 火灾应急广播线路,不应和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线路等其他线路同导管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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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消防专用电话
13.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对于特级保护对象,应设置火灾报警录音受警电话,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13.7.2 消防通信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条文说明13.7.1 消防专用通信是指具有一个独立的火警电话通信系统。 条文规定的独立通信系统不能用建筑工程中的市话通信系统(市话用户线)或本工程电话站通信系统(小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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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火灾应急照明
13.8.1 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13.8.2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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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系统供电
13.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13.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13.9.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13.9.4 消防设备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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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0.1 消防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13.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电线或电缆。13.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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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1.1 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13.11.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13.11.3 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建筑群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设消防控制中心。13.11.4 当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应满足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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