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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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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1.1 本节适用于发电机额定电压为230/400V,机组容量为2000kW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自备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 2)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 机组宜靠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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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6.2.1 本节适用于应急电源装置(EPS)用作应急照明系统备用电源时的选择和配电设计。6.2.2 EPS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装置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 EPS装置可分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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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6.3.1 本节适用于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选择和配电设计。6.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UPS装置: 1 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 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的应急备用电源。6.3.3 UPS装置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装置,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2 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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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7.2 低压配电系统7.3 特低电压配电7.4 导体选择7.5 低压电器的选择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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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可靠和保证电能质量要求;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4 节省有色金属,减少电能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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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低压配电系统
7.2.1 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2 电源可采用电缆埋地或架空进线,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电源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 3 当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对容量较大和较重要的用电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4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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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特低电压配电
7.3.1 特低电压(ELV)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特低电压可分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及保护特低电压(PELV)。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电源: 1 一次绕组和二次绕组之间采用加强绝缘层或接地屏蔽层隔离开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2 安全等级相当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 3 电化电源或与电压较高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4 符合相应标准的某些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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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导体选择
7.4.1 低压配电导体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电线可选用铜芯或铝芯,民用建筑宜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下列场所应选用铜芯电缆或电线: 1)易燃、易爆场所; 2)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3)特别潮湿场所和对铝有腐蚀的场所; 4)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 5)重要的资料室、计算机房、重要的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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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7.5.1 低压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的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及标称频率相适应; 2)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3)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4)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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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6.1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2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3 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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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7.1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可采取下列三种措施: 1 直接接触防护,适用于正常工作时的电击防护或基本防护; 2 间接接触防护,适用于故障情况下的电击防护; 3 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7.7.2 直接接触防护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可将带电体进行绝缘。被绝缘的设备应符合该电气设备国家现行的绝缘标准。 2 可采用遮栏和外护物的防护。遮栏和外护物在技术上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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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 一般规定8.2 直敷布线8.3 金属导管布线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8.5 金属线槽布线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8.7 电力电缆布线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8.9 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8.10 电缆桥架布线8.11 封闭式母线布线 8.12 电气竖井内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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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10kV及以下室内、外电缆线路及室内绝缘电线、封闭式母线等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8.1.2 布线系统的敷设方法应根据建筑物构造、环境特征、使用要求、用电设备分布等条件及所选用导体的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8.1.3 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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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直敷布线
8.2.1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室外场所。8.2.2 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8.2.3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8.2.4 直敷布线的护套绝缘电线,应采用线卡沿墙体、顶棚或建筑物构件表面直接敷设。8.2.5 直敷布线在室内敷设时,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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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金属导管布线
8.3.1 金属导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不宜用于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8.3.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导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8.3.3 穿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8.3.4 穿金属导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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