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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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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15.2 机房设计
15.2.1 交通建筑应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需求,合理设置弱电系统,并应根据需要独立或分类合并设置弱电机房和弱电间,实施对车次、航班信息、售票系统、广播、消防、建筑设备管理、安全技术防范及相关工艺信息等系统的管理。 15.2.2 各系统机房性能要求、系统设备配置及机房站址、弱电间位置的选择、设备布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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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管线敷设
15.3.1 由户外引入的供电与通信、弱电线路,应分开敷设,且不应采用架空方式引入。 15.3.2 机房内的低压配电与通信、弱电线路应采用阻燃类电缆分开敷设。 15.3.3 机房内机柜通信线缆可采用上进线上出线方式敷设,机柜电源线缆宜采用下进线方式敷设。 15.3.4 敷设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及吊顶内的线缆,应沿线槽、桥架或穿管敷设;配电电缆线路与通信电缆线路并列或交叉敷设时,地板下敷设的配电电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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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环境要求
15.4.1 机房对土建、电气、空调、给排水专业及对消防、安防的要求除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的空间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面应按空调专业要求做保温处理; 2 交通建筑中的弱电机房供电电源应按相应建筑内的最高级供电负荷供电,且不应低于二级; 3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中主要机房输入电源的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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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电磁兼容
16.1 一般规定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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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考虑建筑所处环境的电磁骚扰及电磁环境卫生。 16.1.2 交通建筑谐波防治,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并应在建筑投入运行后,随谐波源的变化不断改善谐波综合治理措施,维护供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16.1.3 交通建筑内所使用的电气电子设备应满足国家电磁兼容性认证的要求。 16.1.4 交通建筑内采取提高电磁兼容水平的措施时,应综合考虑工程的重要性和经济性。 16.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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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16.2.1 交通建筑用户注入电网的传导骚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当地电力公司的相关规定。 16.2.2 易受电磁干扰的电子设备不应布置在潜在电磁骚扰源所在楼层的正上方、正下方及贴邻房间。 16.2.3 对于Ⅲ类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枢纽站等重要交通建筑,其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宜大于3%,其他大中型交通建筑的电压总谐波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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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16. 3.1 交通建筑物中的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应使其设备系统能在所处的电磁环境中正常工作且不对周边环境或其他系统构成大的电磁骚扰,并应满足电磁兼容性要求。 16.3.2 对供给电子信息系统的电源谐波骚扰的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6.2节的规定。 16.3.3 电子信息系统的线缆应根据线缆敷设所处的电磁环境、性质及重要程度,分别采取有效的防护或屏蔽隔离措施。 16.3.4 对交通建筑物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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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电气节能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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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17.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取合理的节能措施,有效实现电气节能。 17.1.2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提高供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预防和治理谐波,提高供电质量。 17.1.3 供配电系统应选择节能型设备,并应正确选定装机容量,减少设备本身的能源消耗,提高系统的整体节能效果。 17.1.4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合理确定供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用户用电负荷容量超过250kW时,宜采用中压供电。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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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17.2.1 照明节能设计应在满足照明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减少照明系统中的光能损失并充分利用好电能。 17.2.2 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照度标准的规定,并应选用节能光源及高效灯具。 17.2.3 交通建筑应结合建筑条件,采用有效的照明控制方式来实现照明节能,且在满足眩光限制的条件下,宜选用开启式直接照明灯具。 17.2.4 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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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17.3.1 交通建筑的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以及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的节能设计,应满足本规范13.3节关于节能控制的规定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17.3.2 交通建筑应合理选择电动机的功率及电压等级,提高电动机的功率因数,并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以及合理的电动机启动调速技术。 17.3.3 多台电梯集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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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17.4.1 交通建筑除应在供用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的用户侧装设规定的电能计量装置外,还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项、分区域(层)、分回路或分户计量。 17.4.2 交通建筑中各租户用房应分别进行电能计量。 17.4.3 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冻机组、锅炉等大负荷设备,应设专用电能计量装置。 17.4.4 大型、重要交通建筑宜通过电能管理系统对主要照明、空调、电力回路进行电能计量和管理。 17.4.5 中央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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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A.0.1 民用机场航站楼建筑等级的分类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2 铁路旅客车站的建筑规模的划分,应符合表A.0.2的规定。A.0.3 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注:1 重要的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 国际航线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A.0.4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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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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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8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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