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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7.5 自动门 屏蔽门(安全门)
7.5.1 交通建筑中出入人流较多、探测对象为运动体的场所,其自动门的传感器宜采用微波传感器。对于出入人流较少,探测对象为静止或运动体的场所,其自动门的传感器宜采用红外传感器或超声波传感器。 7.5.2 自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引单独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有过电流及短路保护。 7.5.3 火灾发生时,相关疏散区域的自动门应能强制打开,并应锁定在开启状态。 7.5.4 在自动门的就地,应对其电源供电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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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照明
8.1 一般规定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8.4 照明配电及控制8.5 火灾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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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交通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和环境条件,使工作区域或公共空间获得良好的视觉功效、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提供舒适的视觉环境。 8.1.2 交通建筑应根据其规模大小、使用性质,分级选择合理的照度、照明设备及控制方式。 8.1.3 交通建筑应有效利用自然光,并应处理好人工照明与自然光的关系。 8.1.4 交通建筑应合理选择照明设备,并应采用正确的安装方式。 8.1.5 交通建筑电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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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8.2.1 交通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选择各场所合适的照度标准值。各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可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功能需要等提高或降低一级选定。 8.2.2 交通建筑内有作业要求的作业面上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作业区域、通道等的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5。 8.2.3 交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公共场所,当利用灯光作为辅助引导旅客客流时,其场所内非作业区域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可适度减小,但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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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8.3.1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方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应设置一般照明,当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设置一般照明; 2 对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仅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增加局部照明; 3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仅采用局部照明; 4 候机(车)厅、出发厅、站厅等场所,当照明区域内空间及高度较大,且有装饰效果要求采用以非直接的照明方式为主时,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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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8.4.1 照明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2 引导标识照明的配电可按相应建筑的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 3 交通建筑中人员较密集的主要场所或重要场所的照明负荷,宜采用两个不同照明供电电源回路各带50%正常照明灯的供电方式。 8.4. 2 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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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火灾应急照明
8.5.1 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8.5.2 火灾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正常照度值的20%; 2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2lx,且主要出入口、楼梯间及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3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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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筑防雷与接地
9.1 一般规定9.2 防雷与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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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交通建筑防雷系统设计应结合当地环境、气象、地质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建筑物的特点,综合考虑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9.1.2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接地装置工频接地电阻的计算及其冲击接地电阻与工频接地电阻的换算、接闪器保护范围的滚球计算法、分流系数的确定、雷电流参数的确定、环路中感应电压、电流和能量的计算、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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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防雷与接地
9.2.1 交通建筑外部防雷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和重要性、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别按第二类防雷建筑和第三类防雷建筑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进行设计: 1)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国际性港口客运站; 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的国家、省、直辖市级交通建筑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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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10.1 一般规定10.2 系统设计10.3 系统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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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应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Ⅲ类民用机场航站楼、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且系统应基于先进成熟的信息、控制技术以及管理、决策手段,为整个智能化系统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智能化各子系统统一的监控和管理。 10.1.2 大中型交通建筑内智能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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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系统设计
10.2.1 智能化集成系统宜采用“浏览器-服务器模式”的系统架构,系统使用浏览器可浏览、检索有关信息(包含实时信息)、操作有关功能。 10.2.2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接口应具有兼容性,对于各种标准接口及协议公开的非标准接口应能实现各子系统信息(运行数据和命令)协议的转换和实时传送。 10.2.3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支持TCP/IP通信协议,并应能够在同一网络上通过特定的协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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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系统功能要求
10.3.1 智能化集成系统可通过各种接口连接智能化各子系统,并与各子系统之间交换实时数据。 10.3.2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对分散、独立的智能化子系统采用相同系统环境、相同软件界面进行集中监视和统一的管理。 10.3.3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与独立设置的智能化子系统间进行相关监测、控制信息的传递及联动控制。 10.3.4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具备对全局事件进行综合处理的能力,实现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的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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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息设施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通信网络系统 11.3 信息网络系统 11.4 综合布线系统 11.5 广播系统 11.6 时钟系统 11.7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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