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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transportation buildingsJGJ 243-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15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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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统一交通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约能源、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客运为主的民用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站、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建筑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飞机库、油库、机车站、行业专用货运站、汽车加油站等的电气设计。 1.0.3 交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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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2 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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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 语
2.1.1 照明管理系统 lighting management system 应用分布式控制系统,对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环境照明进行自动或现场手动等方式的监测、控制,以实现集中管理、节能运行、优化照明环境的系统。 2.1.2 电能管理系统 electric management system 以智能继电保护装置、智能电力仪表、其他智能电力监控装置、计算机及通信网络、监控系统软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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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代 号
ACTS——先进通信技术卫星 advance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satellite ATR——自动读码站 automatic reading frame station BAS——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BHS——行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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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3.4 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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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交通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3.1.2 交通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艺流程特点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 交通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所处工程的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适当考虑远期发展。 3.1.4 交通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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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 交通建筑中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且各级负荷应符合表3.2.1的规定。不同类型交通建筑的规模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3.2.2 交通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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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3.3.1 交通建筑中具有一级负荷的供配电系统应由不少于两个电源供电,主供电源的电压等级宜同级。每个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供配电系统全部一、二级负荷供电的要求。 3.3.2 交通建筑中具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应急电源设备为应急电源供电。 3.3.3 交通建筑中具有二级负荷且不高于二级负荷的供配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电源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可不同级,每个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供配电系统全部二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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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负荷计算
3.4.1 电气负荷计算方式在方案阶段可采用单位负荷密度法,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4.2 对于大型、重要的交通建筑,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荷率宜为60%~75%;对于互为备用的两台变压器,当一台因故障退出运行时,另一台应能承担全部一、二级负荷。 3.4.3 交通建筑中设置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商业用房时,应预留后期招商租户用电。 3.4.4 当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负荷计算时,由机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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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4.1 一般规定 4.2 配变电所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4.4 电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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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交通建筑中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设计。 4.1.2 配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注重绿色节能环保、材料的可再生利用及噪声、电磁波等污染的防治。 4.1.3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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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配变电所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4.2.2 独立设置的配变电所宜靠近供电负荷较大的建筑物。 4.2.3 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地下最低层。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 4.2.4 交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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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4.3.1 设置在交通建筑物内的变压器,应选择低损耗、低噪声的干式或气体绝缘的变压器。 4.3.2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200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容量为2500kVA的变压器。 4.3.3 交通建筑的配变电所一次结线应做到安全、可靠、简单、便于操作。 4.3.4 配变电所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母线段,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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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能管理
4.4.1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车站、磁浮列车站等建筑的配变电所,应设置电能管理系统(EMS),其他中型以上交通建筑物配变电所中宜设置电能管理系统。 4.4.2 交通建筑电能管理的系统构成、设备选型、系统容量和功能配置等,应根据其供电系统的特点、运营、管理要求、通信系统的通道条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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