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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 GB505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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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 GB50514-2020

11 结构设计
11.1 一般规定11.2 结构选型11.3 荷载选择11.4 结构计算11.5 构造要求11.6 基础设计
2024-12-6 14:33
11.1 一般规定
11.1.1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等地区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3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和《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11.1.2 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有关规定,且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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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结构选型
11.2.1 非织造布厂房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单层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或门式刚架结构,多层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纺丝成网法的挤压、熔融部分宜采用局部钢框架结构。门式刚架结构宜采用多跨钢架双坡屋面,屋面可采用轻钢屋面或预应力“双T”板屋面。11.2.2 非织造布厂房的附房结构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宜与厂房采用同一种结构形式,当采用与厂房不同的结构形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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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荷载选择
11.3.1 多层非织造布厂房楼面由设备产生的局部荷载,应按所采用的设备实际情况确定,或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载代替;设置于楼面或屋面上的动力设备,应进行动力计算。多层厂房的楼面活荷载应满足安装、设备检修集中堆载的位置变化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效应。非设备区域楼面应按实际计算取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11.3.2 生产附房楼面由设备产生的局部荷载计算,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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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结构计算
11.4.1 厂房的结构应根据结构计算程序进行计算,结构计算模型及计算假定应符合实际结构情况,并应判断结果的准确性。11.4.2 针刺机、空压机等振动较大设备的动力系数可由设备制造厂家提供,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11.4.3 地下构筑物应进行抗浮设计。条文说明11.4.2 本条所指的设备是指放置在楼面上的一般设备,不包括地面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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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构造要求
11.5.1 厂房纵向宜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的高低跨之间设置变形缝。11.5.2 建筑构造应选用标准构件,构件之间的连接应保证质量,传力应简单明确、方便施工。11.5.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11.5.4 钢筋混凝土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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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基础设计
11.6.1 基础埋深宜一致,并应考虑地下沟道、管线、场地冻深和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当基底地基土性质差别较大时应进行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11.6.2 设备基础和地下沟道埋深不宜大于建筑物基础,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工艺设备基础不均匀差异沉降量不应大于工艺设备要求的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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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给水排水设计
12.1 一般规定12.2 给水12.3 排水12.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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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生产、生活和消防的要求,并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等提供便利条件。12.1.2 给水排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要求。12.1.3 厂区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平面布置应根据厂区地形标高、覆土深度、用水点及排水点分布等因素综合确定。给水排水主干管宜靠近用水或排水量大的车间敷设。12.1.4 厂区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布置不应妨碍生产操作及运输,不应穿越变配电室、电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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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给水
12.2.1 给水系统应根据生活、生产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压及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12.2.2 生产用水及循环冷却水的水质、水压及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12.2.3 全厂生活生产总用水量,应根据生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未预见用水量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算。给水系统用水小时变化系数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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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排水
12.3.1 厂区的排水应采用污水与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12.3.2 全厂生活生产总排水量应根据生活、生产排水量之和确定,其中生活排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90%计算。12.3.3 厂区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12.3.4 生产中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条文说明12.3.1 非织造布工厂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废水及一般生产废水。雨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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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4.1 消火栓灭火系统及其他灭火设施应根据非织造布工厂生产车间、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等因素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12.4.2 全厂消防给水可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高压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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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
13.1 一般规定13.2 供 暖13.3 通风13.4 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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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13.1.2 室外空气的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13.1.3 车间室内空气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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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供暖
13.2.1 累计年日平均温度稳定小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的非织造布工厂,宜采用集中供暖。13.2.2 供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所在地区气象条件、建筑规模、厂区供热状况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应优先利用生产余热,并宜采用热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生产厂房可采用蒸汽作热媒。13.2.3 采用局部热风供暖的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暖风机台数及位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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