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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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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17.17 系统远动
17.17.1 发电厂的远动设计应根据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设计,或相应的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确定。电厂远动功能宜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不单独设置微机远动装置(RTU)。17.17.2 发电厂的远动信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3或者《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5002的有关规定。17.17.3 发电厂与调度中心之间应至少有一条可靠的远动通道。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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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 电能量计量
17.18.1 发电厂的电能量计量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2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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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水工设施及系统
18.1 水源和水务管理 18.2 供水系统 18.3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 18.4 输配水管道及沟渠 18.5 冷却设施 18.6 外部出灰渣系统及贮灰场 18.7 给水排水 18.8 水工建(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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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水源和水务管理
18.1.1 发电厂的水源选择,必须认真落实,做到充分可靠。除应考虑发电厂取、排水对水域的影响外,还要考虑当地工农业和其他用户及水利规划对电厂取水水质、水量和水温的影响。18.1.2 北方缺水地区新建、扩建电厂生产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和其他废水,坑口电厂首先考虑使用矿区排水。当有不同的水源可供选择时,应在节水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水量、水质和水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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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供水系统
18.2.1 发电厂的供水系统应根据水源条件、规划容量和机组形式,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直流供水系统;当水源条件受限制时,宜采用循环供水、混合供水或空冷系统。18.2.2 发电厂的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供水系统应根据历年月平均的水位、水温和温排水影响,结合汽轮机特性和系统布置方案确定最佳的汽轮机背压、冷却水量、凝汽器面积、水泵和进排水管(沟)的经济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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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
18.3.1 地表水的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应按保证率为95%的低水位设计,并以保证率为97%的低水位校核。18.3.2 地表水的取水构筑物的进水间应分隔成若干单间,并根据水源水质条件及取水量的大小装设清污及滤水设备,进水间应考虑起吊、启闭设施以及冲洗和排除脏物的措施。当水中带有冰凌、大量泥沙或较多漂浮物影响取水时,在设计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18.3.3 岸边水泵房±0.00m层标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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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输配水管道及沟渠
18.4.1 采用母管制供水时,循环水进水、排水管(沟)达到规划容量时(大于2台机组)不宜少于2条,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其中一条停运时,其余母管应能通过最大计算用水量的75%。18.4.2 供水系统的补给水管的条数宜按规划容量设置2条,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有一定容量的蓄水池或采用其他供水措施作备用时,可设置1条。当采用2条补给水管,而每条补给水管能供给补给水量的60%,则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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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冷却设施
18.5.1 冷却设施的选择应根据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场地布置和施工条件、运行经济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8.5.2 发电厂可利用水库、湖泊、河道或海湾等水体的自然水面冷却循环水,也可根据自然条件新建冷却池。在设计中应考虑水量、水质和水温的变化对工业、农业、渔业、水利、航运和环境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18.5.3 冷却塔的塔型选择应根据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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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外部除灰渣系统及贮灰场
18.6.1 厂区内外灰渣管的敷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外压力灰渣管宜沿地面或管架敷设,应注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通过居民区及民房。 2 厂区内压力灰渣管宜敷设于地沟内,有条件时,可沿地面或厂区管架敷设。 3 当具有可靠依据证明灰管结垢或磨损不严重时,也可直埋于地下。 4 灰渣管的坡度不宜小于0.1%,在最低处应有放空措施,在最高处应有排气措施。18.6.2 厂区外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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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给水排水
18.7.1 当发电厂靠近城市、开发区或其他工业企业时,生活给水和排水的管网系统宜与城市、开发区或其他工业企业的给水和排水系统连接。18.7.2 发电厂设有自备的生活饮用水系统时,水源选择及水源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18.7.3 净水站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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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水工建(构)筑物
18.8.1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应根据水文、气象、地质、施工条件、建材供应和当地的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8.8.2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还应执行本规范第20章建筑与结构中的有关规定。18.8.3 位于厂区的水泵房及取水建筑物,其建筑外观应与厂区的其他建筑物相协调;厂区外的水泵房及取水建筑物,其建筑造型处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18.8.4 对远离厂区的水泵房,应设置必需的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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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辅助及附属设施
19.0.1 发电厂的设计应根据机组容量、形式、台数、设备检修特点、设备检修特点、地区协作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综合考虑,一般不设置金工修配设施。大件和精密件的加工及铸件应充分利用社会加工能力。大修外包或地区集中检修的发电厂,应按机组维修或小修的需要配置修配设施。企业自备发电厂,当企业能满足发电厂修配任务时,不另设修配设施。19.0.2 当发电厂位于偏僻、边远地区时,可根据机组的容量和台数,因地制宜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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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建筑与结构
20.1 一般规定 20.2 抗震设计 20.3 主厂房结构 20.4 地基与基础 20.5 采光和自然通风 20.6 建筑热工及噪声控制 20.7 防排水 20.8 室内外装修 20.9 门和窗 20.10 生活设施 20.11 烟囱 20.12 运煤构筑物 20.13 空冷凝汽器支承结构 20.14 活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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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一般规定
20.1.1 发电厂的建筑结构设计应全面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20.1.2 建筑设计应根据生产流程、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周围环境、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因素,并结合工艺设计做好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空间组合、建筑造型、色彩处理以及围护结构的选择;配合工艺解决建筑物内部交通、防火、防爆泄压、防水、防潮、防腐蚀、防噪声、防尘、防小动物、抗震、隔振、保温、隔热、节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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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抗震设计
20.2.1 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物经抗震设防后,能减轻建筑损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20.2.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筑物应做抗震设防。发电厂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厂的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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