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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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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21.3 电气建筑与电气设备
21.3.1 主控制室、通信室、不停电电源室等应根据工艺对室内的温度、湿度要求,设置空气调节装置或降温措施。21.3.2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子计算机室、单元控制室等应按全年性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空气处理设备宜按设计冷负荷及风量的2×100%(或3×50%)配置,集中制冷、加热系统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其他控制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及生产实际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装置。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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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运煤建筑
21.4.1 运煤建筑物的采暖应选用不易积尘的散热器。斜升运煤栈桥内的散热器宜布置在检修通道侧的下部。采暖过渡地区运煤建筑物内的运煤带式输送机头部及尾部可设置局部采暖。21.4.2 碎煤机室及运煤转运站等局部扬尘点应采取除尘措施。21.4.3 煤仓间胶带落煤口在工艺采取密封措施的基础上,宜设置除尘装置。21.4.4 运煤系统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转运站等地下建筑物应有通风设施,宜采用自然进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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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化学建筑
21.5.1 水处理室的电渗析室、反渗透间、过滤器及离子交换器间在夏季宜采用自然通风。在设计采暖和通风时,宜计入设备散热量。21.5.2 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15次的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21.5.3 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当酸碱共库时,应按酸库要求设计通风。21.5.4 化验室应设通风柜。化验室及药品贮存室应设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6次的通风换气装置。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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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
21.6.1 集中采暖地区,循环水泵房、岸边水泵房、污水泵房、燃油泵房、灰渣泵房、空压机房等如设有人员值班室,应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16℃,设备间设值班采暖。21.6.2 循环水泵房或岸边水泵房,当水泵配用的电动机布置在地上部分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水泵配用的电动机布置在地下部分时,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21.6.3 空压机房、灰渣泵房夏季宜采用自然通风,通风量按排除余热计算。冬季空压机由室内吸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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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厂区制冷、加热站及管网
21.7.1 凝汽式发电厂或只供生产用汽的热电厂,当厂区采暖热媒为热水时,应设置采暖热网加热器。21.7.2 厂区加热站的设备容量和台数宜按本规范第13.9节的相关内容确定,并根据电厂规划容量确定预留条件。21.7.3 厂区采暖热网加热器的凝结水可回收至除氧器或疏水箱。当凝结水不能自流回收时,应设凝结水泵。其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21.7.4 厂区采暖热网补给水及定压方式可采用开式膨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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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22.1 一般规定 22.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要求 22.3 各类污染源治理原则 22.4 环境管理和监测 22.5 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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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一般规定
22.1.1 发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和水土保持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定。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的要求。22.1.2 发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施工建设对生态的破坏。厂区应进行绿化规划,改善生产及生活环境。22.1.3 发电厂设计中应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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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要求
22.2.1 发电厂的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编制环境保护专篇和水土保持方案专篇,提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条文说明22.2.1 系原规范第17.2.1条~第17.2.3条的修改。 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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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各类污染源治理原则
22.3.1 大气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2 发电厂的锅炉必须装设高效除尘设施。其除尘效率及烟尘排放浓度应持续、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 3 除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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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环境管理和监测
22.4.1 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设环境监测站,并应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22.4.2 企业自备发电厂应由企业的环境监测站统一安排环境监测工作,不另设分站。22.4.3 发电厂应装设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连续监测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的有关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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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水土保持
22.5.1 发电厂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2.5.2 发电厂应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设计和实施计划,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和国家现行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编制提纲》的要求。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章节。22.5.1 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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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23.1 一般规定 23.2 劳动安全 23.3 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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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一般规定
23.1.1 发电厂的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3.1.2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工程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在各项专业设计中。23.1.3 发电厂应设置劳动安全基层监测站和安全卫生教育用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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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劳动安全
23.2.1 劳动安全设计应以安全预评价报告为依据,落实各项安全措施。23.2.2 发电厂设计中应根据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3.2.3 发电厂的生产车间、作业场所、辅助建筑、附属建筑、生活建筑和易爆、易燃的危险场所以及地下建筑物应设计防火分区、防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和消防通道。23.2.4 发电厂的安全疏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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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职业卫生
23.3.1 职业卫生设计应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为依据,落实各项防护措施。23.3.2 发电厂设计应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3.3.3 发电厂的设计应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卸、贮、运煤系统,锅炉系统、除灰系统等处应采取密闭运行、水力清扫、除尘等综合治理措施,工作场所空气中含尘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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