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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mall fossil fired power plantGB 50049-2011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1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1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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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  1.0.3 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 系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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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热化系数 thermalization coefficient 供热机组的额定供热量(扣除自用汽热量)与最大设计热负荷之比。2.0.2 同时率 simultaneity factor 同时率为区域(企业)最大热负荷与各用户(各车间)的最大热负荷总和的比。2.0.3 微滤 micro filtration 系膜式分离技术,过滤精度在0.1μm~1.0μm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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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相关政策要求。3.0.2 发电厂的设计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0.3 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热电联产规划,考虑热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建设供热式发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 2 根据企业热电负荷的需要,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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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热(冷)电负荷
4.1 热(冷)负荷和热(冷)介质 4.2 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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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热(冷)负荷和热(冷)介质
4.1.1 热电厂的热负荷应在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的基础上经调查核实后确定。企业自备热电厂的热负荷应按企业规划要求的供热量确定。4.1.2 热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调查落实的近期和远期的热负荷以及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确定。4.1.3 热电厂的经济合理供热范围应根据热负荷的特性、分布、热源成本、热网造价和供热介质参数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蒸汽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8km,热水管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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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负荷
4.2.1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建厂地区近期及远期的逐年电力负荷资料,应详细说明负荷的分布情况。电力负荷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区逐年总的电力负荷和电量需求。 2 地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逐年用电负荷。 3 现有及新增主要电力用户的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及产量、耗电量、用电负荷组成及其性质、最大用电负荷及其利用小时数、一级用电负荷比重等详细情况。4.2.2 对电力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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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厂址选择
5.0.1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的厂址应满足电力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燃料和水源供应、交通运输、接入系统、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机场净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 在选址工作中,应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与相邻农业、工矿企业、国防设施、居民生活、热用户以及电网各方面的关系,并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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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总体规划
6.1 一般规定 6.2 厂区内部规划 6.3 厂区外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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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厂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立足本期,考虑远景,统筹规划。自备电厂的厂区总体规划和布置应与企业各分厂车间相协调,并应满足企业的总体规划要求。6.1.2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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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厂区内部规划
6.2.1 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厂区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及系统的功能,分区明确,紧凑合理,有利扩建,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并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厂前建筑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做到与生产联系方便、生活便利、厂容美观。企业自备电厂的厂区规划应与企业的厂区布置相协调。6.2.2 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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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厂区外部规划
6.3.1 发电厂的厂外设施,包括交通运输、供水和排水、灰渣输送和处理、输电线路和供热管线、生活区和施工区等,应在确定厂址和落实厂内各个主要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厂址的自然条件,全面考虑,综合规划。6.3.2 发电厂的厂外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专用线应从国家或地方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上接轨。专用线不应在区间线上接轨,并应避免切割接轨站正线,且应充分利用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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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主厂房布置
7.1 一般规定 7.2 主厂房布置 7.3 检修设施 7.4 综合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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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发电厂主厂房的布置应符合热、电生产工艺流程,做到设备布局紧凑、合理,管线连接短捷、整齐,厂房布置简洁、明快。7.1.2 主厂房的布置应为安全运行和方便操作创造条件,做到巡回检查通道畅通。厂房内的空气质量、通风、采光、照明和噪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特殊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符合防火、防爆、防腐、防冻、防毒等有关要求。7.1.3 主厂房布置应根据自然条件、总体规划和主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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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主厂房布置
7.2.1 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宜按汽机房、除氧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煤仓间、锅炉房的顺序排列。当采用其他的布置形式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2.2 主厂房的布置应与发电厂出线,循环水管进、排水管位,热网管廊,主控制楼(室)、汽机房毗屋和其周围的环形道路等布置相协调。7.2.3 主厂房各层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汽机房,其运转层宜取同一标高。汽机房的运转层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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