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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9.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9.4.1 循环流化床炉、煤粉炉及其他炉型的点火及助燃燃料可采用轻柴油。发电厂附近有煤气或燃气供应时,也可采用煤气、燃气点火及助燃,此时应参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定设计。当重油的供应和油品质量有保证时,也可采用重油点火及助燃。煤粉炉应采用小油枪点火、少油(微油)点火、等离子点火等节油点火方式。9.4.2 点火及助燃油罐的个数及容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220t/h级以下容量的煤粉炉时,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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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锅炉辅助系统及其设备
9.5.1 锅炉排污系统及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排污扩容系统宜2台~4台炉设置1套。 2 锅炉宜采用一级连续排污扩容系统。对高压热电厂的汽包锅炉,根据扩容蒸汽的利用条件,可采用两级连续排污扩容系统;连续排污系统应有切换至定期排污扩容器的旁路。 3 定期排污扩容器的容量应满足锅炉事故放水的需要。9.5.2 锅炉向空排汽的噪声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向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汽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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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启动锅炉
9.6.1 需要设置启动锅炉的发电厂,其启动锅炉的台数、容量和燃料根据机组容量、启动方式,并结合地区气象条件等具体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锅炉容量只考虑启动中必需的蒸汽量,不考虑裕量和主汽轮机冲转调试用汽量、可暂时停用的施工用汽量及非启动用的其他用汽量。 2 启动锅炉最大容量不宜超过1×10t/h。 3 启动锅炉宜按燃油快装炉设计。严寒地区的启动锅炉,可与施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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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除灰渣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2 水力除灰渣系统 10.3 机械除渣系统 10.4 干式除灰系统 10.4 干式除灰系统 10.5 灰渣外运系统 10.6 控制及检修设施 10.7 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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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灰渣量、灰渣的化学物理特性,锅炉形式及除尘器和排渣装置的形式,冲灰水水质、水量以及发电厂与贮灰场的距离、高差以及总平面布置、交通运输、地形、地质、可用水源和气象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条件合适时,应采用干除灰方式。10.1.2 对已落实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电厂,应设计厂内粉煤灰的集中及外运接口。对有灰渣综合利用意向,但其途径和条件都暂不落实时,设计应为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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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水力除灰渣系统
10.2.1 拟定水力除灰系统时,应采用电厂复用水,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制浆方式和灰水浓度。10.2.2 厂内灰渣水力输送可采用压力管和灰渣沟两种方式,应根据锅炉排渣装置及除尘器形式、锅炉房和厂区布置以及贮灰场位置等条件确定。10.2.3 采用离心灰渣泵的水力除灰渣系统,当一级离心泵的扬程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离心灰渣泵直接串联的方式。10.2.4 采用容积式灰浆泵系统输送灰浆液,应采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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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机械除渣系统
10.3.1 锅炉采用机械除渣系统时,应根据渣量、渣的特性、输送距离及渣综合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水浸式刮板捞渣机、干式风冷输渣机或埋刮板输送机等设备输送锅炉底渣。当条件允许时,宜优先采用机械方式将渣提升至贮渣仓。10.3.2 当采用水浸式刮板捞渣机方案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级刮板捞渣机输送至渣仓方案,其最大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燃用设计煤种排渣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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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干式除灰系统
10.4.1 除灰系统应根据灰量、输送距离、灰的特性、除尘器形式及集灰斗布置等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用负压气力除灰系统、正压气力除灰系统和空气斜槽、埋刮板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输送系统,以及由以上方式组合的联合系统。10.4.2 气力除灰系统的设计出力应根据系统排灰量、系统形式、运行方式等确定。采用连续运行方式的系统出力不应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燃用设计煤种排灰量的150%,不应小于燃用校核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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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灰渣外运系统
10.5.1 采用车辆运输灰渣时,宜采用封闭式自卸汽车,并优先利用社会运力解决。10.5.2 厂外灰渣输送采用带式输送机时,在厂区应具有短期贮存的措施。渣应经过冷却调湿或冷却脱水,灰应加水调湿。带式输送机应按单路设计,其设计出力应根据系统输送量、输送距离和运行方式等确定,不宜小于电厂灰渣最大排放量的300%。除严寒地区外,带式输送机不宜采用封闭栈桥,但应设必要的防护罩或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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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控制及检修设施
10.6.1 除灰渣系统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系统的复杂性及设备对运行操作的要求确定,可采用集中控制、自动程序控制、就地控制方式。对采用自动程序控制或集中控制的除灰渣系统,可根据控制要求设置调试用就地控制按钮。10.6.2 在除灰渣设备集中布置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场地和起吊设施。条文说明10.6.1 系原规范第7.5.1条的修改。 国内新建电厂干除灰系统控制基本都采用程序控制或集中控制且运行可靠性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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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渣系统
10.7.1 循环流化床锅炉底渣输送系统宜采用机械输送系统,当底渣量较小时,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气力输送系统,其系统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燃用设计煤种排渣量的250%,且不宜小于燃用校核煤种排渣量的200%。不宜采用水力输送系统。10.7.2 循环流化床锅炉底渣系统底渣库库顶除尘器的布袋宜选用耐高温滤料。采用机械输送系统时,渣库库顶除尘器宜设排气风机。10.7.3 当循环流化床锅炉飞灰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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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脱硫系统
11.0.1 脱硫工艺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容量及炉型、燃料含硫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对脱硫效率的要求、吸收剂资源情况和运输条件、水源情况、脱硫废水、废渣排放条件、脱硫副产品利用条件以及脱硫工艺成熟程度等综合因素,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于改、扩建电厂,还应考虑现场场地布置条件的影响,因地制宜。脱硫工艺的选择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容量循环流化床锅炉宜优先采用炉内脱硫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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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脱硝系统
12.0.1 脱硝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扩建发电机组的锅炉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预留烟气脱硝装置空间或同步建设烟气脱硝装置。循环流化床锅炉不宜设置烟气脱硝装置。煤粉炉在进行炉膛和燃烧器结构选型时宜采取降低氨氧化物排放的措施。 2 煤粉炉烟气脱硝工艺的选择应根据机组容量、煤质情况、锅炉氨氧化物排放浓度、对脱硝效率的要求、反应剂资源情况和运输条件、废水排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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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13.1 汽轮设备 13.2 主蒸汽及供热蒸汽系统 13.3 给水系统及给水泵 13.4 除氧器及给水箱 13.5 凝结水系统及凝结水泵 13.6 低压加热器疏水泵 13.7 疏水扩容器、疏水箱、疏水泵与低位水箱、低位水泵 13.8 工业水系统 13.9 热网加热器及其系统 13.10 减温减压装置 13.11 蒸汽热力网的凝结水回收设备 13.12 凝气器及其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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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汽轮机设备
13.1.1 发电厂的机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热式汽轮机的容量和台数应根据热负荷的大小和性质,并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确定。条件许可时,应优先选择较大容量、较高参数的汽轮机。 2 小型发电厂不宜选用凝汽式汽轮机。在电网覆盖不到的边远地区或无电地区,当不具备小水电和可再生能源资源且煤炭资源丰富而又交通不便,以及电网覆盖不到的小水电供电地区,考虑枯水期补充电力的需要,在有煤炭来源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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