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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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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17.2 电气主接线
17.2.1 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采用6.3kV或10.5kV。 2 50MW级及以下发电机与变压器为单元连接且有厂用分支引出时,宜采用6.3kV。17.2.2 若接入电力系统发电厂的机组容量与电力系统不匹配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将两台发电机与一台变压器(双绕组变压器或分裂绕组变压器)做扩大单元连接,也可将两组发电机双绕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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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交流厂用电系统
17.3.1 发电厂的高压厂用电的电压宜采用6kV中性点不接地方式。低压厂用电的电压宜采用380V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17.3.2 高压厂用变压器不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其阻抗电压不宜大于10.5%。当发电机出口装设断路器,此时支接于主变低压侧的高厂变兼作启动电源时,可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17.3.3 当高压厂用备用变压器的阻抗电压在10.5%以上时,或引接地点的电压波动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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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高压配电装置
17.4.1 发电厂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T16434、《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17.4.2 配电装置的选型应满足以下要求: 1 35kV及以下的配电装置宜采用屋内式。 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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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17.5.1 发电厂内应装设蓄电池组,向机组的控制、信号、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等负荷(以下简称控制负荷)和直流油泵、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断路器合闸机构及直流事故照明负荷等(以下简称动力负荷)供电。蓄电池组应以全浮充电方式运行。17.5.2 蓄电池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机容量在50MW级及以上时,每台机组可装设1组蓄电池,当机组总容量为100MW及以上时,宜装设2组蓄电池,总容量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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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电气监测与控制
17.6.1 发电厂和电力网络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计算机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热工控制采用机炉电集中控制时,发电厂的电气系统及网络控制部分应设在机炉电集中控制室内,发电厂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控制或PLC控制,其监测和控制方式宜与热工仪表和控制协调一致。 2 当热工控制采用机炉集中控制或汽机集中控制方式时,发电厂的电气系统及电力网络控制应设在电气主控制室内,主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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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电气测量仪表
17.7.1 发电厂的电气测量仪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的有关规定。17.7.2 当采用计算机进行监控时,电气设备和元件的测量宜采用交流采样方式,就地可采用一次仪表测量或直接仪表测量方式。条文说明17.7.1 系原规范第12.8.1条的修改。17.7.2 本条为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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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元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17.8.1 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7.8.1 系原规范第12.9.1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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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照明系统
17.9.1 发电厂照明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环保、维护检修方便、经济、美观的原则,并积极地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设备。发电厂的照明应提倡绿色照明和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的节能政策。17.9.2 发电厂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17.9.3 发电厂的照明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直流照明两种供电网络,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380V/220V,应急直流照明网络电压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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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 电缆选择与敷设
17.10.1 发电厂电缆选择与敷设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7.10.1 系原规范第12.11.1条的修改。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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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17.11.1 发电厂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绝缘配合 第2部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GB/T311.2以及《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的有关规定。17.11.2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和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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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 电气试验室
17.12.1 发电厂应设有电气试验室,其试验设备应能满足电气设备维修、校验、调试的需要。电气试验室的规模应根据发电厂的类型、单机容量和规划容量来确定。17.12.2 当企业内已设有电气试验室时,其自备发电厂不应再设电气试验室。条文说明17.12.1 本条为新增条文。 电气试验室的规模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标准》DL/T5059。17.12.2 系原规范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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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17.13.1 发电厂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7.13.1 系原规范第12.15.1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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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4 厂内通信
17.14.1 厂内通信可分为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对于小机组工程,可将二者合并考虑,厂内配置一套调度程控交换机兼做行政交换机。容量应以100线为基础,两台以上机组每增加一台机组,增加30线。各控制室设置调度台。调度交换机至调度主管部门应有中继线连接。17.14.2 发电厂对外联系的中继方式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采用模拟中继或数字中继方式,中继线数量不少于用户数的10%。17.14.3 通信设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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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 系统保护
17.15.1 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原则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7.15.1 系原规范第11.2.1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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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 系统通信
17.16.1 系统通信应按当地电网的通信设计、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确定。发电厂应装设为电力调度服务的专用调度通信设施,通信方式及容量配置等应根据审定的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或相应的接入系统通信设计确定。17.16.2 发电厂至调度端的通道数量、质量及带竞应满足调度通道、自动化通道、保护通道、电能量计费的要求。17.16.3 发电厂至其调度中心应至少有一个可靠的调度通道,应提出推荐的传输方案、制式、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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