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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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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8.2 给水
8.2.1 洁净厂房内的给水系统应根据各种用途(包括工艺冷却水)对水质、水温、水压、水量的要求确定,宜按生产、生活、消防分别设置独立的给水系统。8.2.2 当设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分配室时,应根据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人身安全的要求,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其给水管道应环形敷设布置。8.2.3 给水管道的管材及附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系统的管材和附件的选用,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系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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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排水
8.3.1 生产、生活排水系统应分别设置。生产排水系统应根据电子产品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污染物浓度和水量等特点确定。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后排放。8.3.2 洁净室(区)内与电子产品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重力排水管道,应在排出口以下部位设置水封装置。排水系统应有完善的通气系统。8.3.3 洁净室(区)内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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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雨水
8.4.1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确保能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室外。8.4.2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10年。8.4.3 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8.4.4 雨水斗的位置应确保雨水斗连接管和悬吊管不穿过洁净室(区)。条文说明8.4.1 为了减少屋面雨水聚积,减少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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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8.5.1 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8.5.2 洁净厂房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不应小于5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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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纯水供应
9.1 一般规定 9.2 纯水系统 9.3 管材、阀门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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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电子产品生产用纯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和产品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并结合系统规模、材料及设备供应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9.1.2 纯水的输送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洁净室(区)内的纯水支管宜暗装。9.1.3 穿越洁净室(区)墙壁、楼板、顶棚的纯水管道应设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9.1.4 洁净室(区)内纯水管道的保温材料,不得产生污染物,外表面应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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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纯水系统
9.2.1 纯水系统的设备配置除应满足所需水量和水质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运行灵活、安全可靠、便于操作管理、运行费用低等要求。9.2.2 纯水的制备、储存和输送设备,应符合电子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水的制备、终端处理设备的选型和制造材料的选择,应满足供水水质、终端水质的要求; 2 纯水储罐、输送设备的选型和制造材料的选择,应确保水质污染少、密封性好,不得有渗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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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管材、阀门和附件
9.3.1 纯水系统管道材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纯水水质指标的要求; 2 材料的化学稳定性应好; 3 管道内壁光洁度应好; 4 不得有渗气现象。9.3.2 纯水管道的阀门和附件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与管道相同的材质; 2 应选用密封好、结构合理、无渗气现象的阀门; 3 对纯水的水质要求严格的产品生产工艺用纯水系统,应采用隔膜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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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气体供应
10.1 一般规定 10.2 常用气体系统 10.3 干燥压缩空气系统 10.4 特种气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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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洁净厂房内应根据生产的需求使用各种不同类型的特种气体、常用气体、干燥压缩空气,其气体品质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10.1.2 常用气体的供气方式和供气系统,应根据气体用量、气体品质和当地的供气状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0.1.3 洁净厂房常用气体、特种气体的制备、储存、分配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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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常用气体系统
10.2.1 常用气体供应系统宜在工厂内或邻近处设置制气装置或采用外购液态气体、瓶装气体。10.2.2 氢气、氧气管道的终端或最高点应设置放散管。氢气放散管口应设置阻火器。放散管引至室外,应高出本建筑的屋脊1m,并应采取防雨、防杂物侵入的措施。10.2.3 气体纯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纯化装置应根据气源和产品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容许杂质含量要求选择; 2 气体纯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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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干燥压缩空气系统
10.3.1 洁净厂房内的干燥压缩空气系统应根据各类产品生产工艺要求、供气量和供气品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气规模应按产品生产所需供气量和计入必要损耗量确定,并应设有一定的备用供气量; 2 供气品质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含水量、含油量、微粒粒径及其浓度等要求确定; 3 供气系统可集中设置在洁净厂房内的供气站或洁净厂房外的综合动力站; 4 应选用能耗少、噪声低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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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特种气体系统
10.4.1 特种气体应采用外购钢瓶气体、液态气体供应,在电子工厂内应设置储存、分配系统。10.4.2 洁净厂房内特种气体的储存分配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不燃烧体的隔墙与洁净室(区)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10.4.3 洁净室(区)内可燃或有毒的特种气体分配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种气体钢瓶(含硅烷或硅烷混合物)应设置在具有连续机械排风的特气柜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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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化学品供应
11.1 一般规定 11.2 化学品储存、输送 11.3 管材、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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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洁净厂房内化学品的储存、输送方式,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和化学品的品质、数量、物理化学特性等确定。11.1.2 洁净厂房内使用的各类化学品应按照各自的物理化学特性分类和储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的有关规定。11.1.3 在洁净室(区)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设备或空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条文说明11.1.1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常常需使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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