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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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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5.5 设备及工器具
5.5.1 洁净室(区)内应采用具有防尘、防污染的生产设备和辅助生产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表面应光洁、易清洁、不积尘、不挥发化学物质; 2 设备的传动部件等应密封性能好,并应防止润滑油、冷却剂等的泄漏; 3 对生产中发尘、排热量大或排出有毒、可燃气体的设备,应采取防扩散措施; 4 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设置接地设施。5.5.2 当设备安装在跨越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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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洁净建筑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防火和疏散 6.3 室内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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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根据电子产品发展以及生产工艺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的要求确定。6.1.2 洁净厂房的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不应采用内墙承重体系。6.1.3 洁净厂房的立面设计应简洁、明快,并应适应洁净室(区)的布置要求。洁净厂房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易清洁等要求。6.1.4 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电子产品生产线设备、生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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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和疏散
6.2.1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2.2 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B。6.2.3 洁净厂房内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丙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的洁净室(区),在关键生产设备设有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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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室内装修
6.3.1 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时变形小的材料。洁净室装饰材料及其密封材料不得采用释放对电子产品品质有影响物质的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装修材料的烟密度等级不应大于50,材料的烟密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8627的有关规定。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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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空气净化和空调通风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气流流型和送风量 7.3 净化空调系统 7.4 空气净化设备 7.5 采暖、通风 7.6 排烟 7.7 风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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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根据电子产品生产工艺特点和洁净室型式确定。7.1.2 气流流型应根据各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等级和电子产品工艺特点的不同要求选用。7.1.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净化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1 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物质对其他工序、设备交叉污染,对产品质量或操作人员健康、安全有影响; 3 对温、湿度控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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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气流流型和送风量
7.2.1 气流流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流流型应满足产品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空气洁净度等级为1~5级时,应采用单向流或混合流;空气洁净度等级为6~9级时,宜采用非单向流; 2 洁净室工作区的气流流速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工作人员健康的要求。7.2.2 洁净室的送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7.2.3 洁净室(区)所需的满足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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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净化空调系统
7.3.1 洁净厂房中的净化空调系统可分为集中式净化空调系统和分散式净化空调系统。净化空调系统的型式应根据洁净厂房的规模、空气洁净度等级和产品生产工艺特点确定。洁净室(区)面积较小或只有局部要求净化时,宜采用分散式净化空调系统,7.3.2 洁净厂房的洁净室(区)送风方式可分为集中送风、隧道送风、风机过滤器机组送风等。应根据洁净室(区)使用功能和降低能量消耗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运行经济、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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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空气净化设备
7.4.1 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过滤器应根据空气洁净度等级选用; 2 空气过滤器的处理风量应小于或等于额定风量; 3 中效(高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空调箱的正压段; 4 高效(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端;超高效空气过滤器应设置在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端; 5 同一净化空调系统内末端安装的高效(亚高效、超高效)空气过滤器的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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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采暖、通风
7.5.1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8级的洁净室(区)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7.5.2 洁净厂房内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和辅助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排风罩宜为密闭式。局部排风系统单独设置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7.5.3 洁净室(区)的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2 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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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排烟
7.6.1 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7.6.2 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同一防火分区的丙类洁净室(区)人员密度小于0.02人/㎡,且安全疏散距离小于80m时,洁净室(区)可不设机械排烟设施。7.6.3 机械排烟系统宜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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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风管、附件
7.7.1 净化空调系统的新风吸入管应设置防倒灌装置;送、回风管宜设置调节阀。7.7.2 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含有可燃、有毒气体或化学品的排风管道,不得设置熔片式防火阀。7.7.3 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配件、过滤器以及密封材料等,应根据输送空气的洁净度要求确定,并不得采用释放对电子产品有影响物质的材料。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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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给水排水设计
8.1 一般规定 8.2 给水 8.3 排水 8.4 雨水 8.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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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洁净厂房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并宜敷设在通行的技术夹层内。条件合适时,也可埋地敷设。洁净室(区)内管道宜暗装,与本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8.1.2 穿过洁净室的水管道,应根据管内水温和所在房间的温度、湿度确定隔热防结露措施。当采取隔热防结露措施时,其外表面应光滑、平整。8.1.3 给水排水管道穿过洁净室(区)墙壁、楼板和顶棚时应设置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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