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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液化天然气总储存容积不大于2000m³的城镇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工程设计。9.1.2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天然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 液化天然气终端接收基地; 2 油气田的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和天然气液化工厂(站); 3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液化天然气装置。条文说明9.1.1 本条规定了本章适用范围。 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又称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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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2.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供应用户类别、数量和用气量指标等因素确定。 9.2.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储罐设计总容积应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9.2.3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站址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 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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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9.3.1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采用气瓶组作为储存及供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总容积不应大于4m³。 2 单个气瓶容积宜采用175L钢瓶,最大容积不应大于410L,灌装量不应大于其容积的90%。 3 气瓶组储气容积宜按1.5倍计算月最大日供气量确定。9.3.2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露天(可设置罩棚)设置。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3.2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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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9.4.1 液化天然气储罐、设备的设计温度应按-168℃计算,当采用液氮等低温介质进行置换时,应按置换介质的最低温度计算。9.4.2 对于使用温度低于-20℃的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的规定。9.4.3 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不大于50mm的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可采用法兰、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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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9.5.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液化天然气储罐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容积超过50m³或单罐容积超过20m³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着火储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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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9.6.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9节的有关规定。9.6.2 设有液化天然气工艺设备的建、构筑物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通风量按房屋全部容积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在蒸发气体比空气重的地方,应在蒸发气体聚集最低部位设置通风口。9.6.3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二级负荷&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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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燃气的应用
10.1 一般规定10.2 室内燃气管道10.3 燃气计量10.4 居民生活用气10.5 商业用气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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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的燃气系统设计。10.1.2 燃气调压器、燃气表、燃烧器具等,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工作压力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10.1.3 燃气应用设备铭牌上规定的燃气必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相一致。条文说明10.1.1 燃气系统设计指的是工艺设计。对于土建、公用设备等项设计还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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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室内燃气管道
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10.2.1的规定。表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注:1 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14MPa; 2 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 室内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户设计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10.2.2 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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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燃气计量
10.3.1 燃气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 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允许的压力降(阻力损失)等条件选择。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 2 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 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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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居民生活用气
10.4.1 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压力应在0.75~1.5Pn的范围内(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10.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10.4.3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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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商业用气
10.5.1 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10.5.2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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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10.6.1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燃气用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设备铭牌标定的用气量或标定热负荷,采用经当地燃气热值折算的用气量; 2 非定型燃气加热设备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或参照同类型用气设备的用气量确定; 3 使用其他燃料的加热设备需要改用燃气时,可根据原燃料实际消耗量计算确定。10.6.2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需要安装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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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0.7.1 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³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将烟气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洞口(哑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10.7.2 家用燃具排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灶具和热水器(或采暖炉)应分别采用竖向烟道进行排气。 2 住宅采用自然换气时,排气装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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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
10.8.1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竖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10.8.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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