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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

7.6 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7.6.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生产厂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7.6.2 在地震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地区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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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液化石油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1 一般规定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8.4 气化站和混气站8.5 瓶组气化站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8.7 用户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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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1.1 本章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 1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工程; 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包括: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组气化站; 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5 液化石油气用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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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2.1 液态液化石油气由生产厂或供应基地至接收站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汽车槽车或槽船运输。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条件接近时,宜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8.2.2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按设计压力(P)分为3级。并应符合表8.2.2的规定。表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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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3.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按其功能可分为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8.3.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规模应以城镇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按其供应用户类别、户数和用气指标等因素确定。8.3.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宜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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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气化站和混气站【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4.1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液化石油气生产厂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宜根据供气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2 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3d左右的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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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瓶组气化站【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5.1 瓶组气化站气瓶的配置数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气瓶的配置数量可按1~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宜由使用瓶组和备用瓶组组成。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应根据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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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6.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表8.6.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8.6.2 Ⅰ、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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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用户【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7.1 居民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应设置在符合本规范第10.4节规定的非居住房间内,且室温不应高于45℃。8.7.2 居民用户室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2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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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8.1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采用钢号10、20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的规定。 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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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9.1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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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10.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最大小时消防用水量确定。8.10.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总容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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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电气【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11.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消防水泵和液化石油气化站、混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8.1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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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通信和绿化【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8.12.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内至少应设置1台直通外线的电话。 年供应量大于10000t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供应居民50000户以上的气化站、混气站内宜设置电话机组。8.12.2 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话应采用防爆型。8.12.3 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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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液化天然气供应
9.1 一般规定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9.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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