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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

6 燃气输配系统
6.1一般规定6.2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6.3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6.4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6.5门站和储配站6.6调压站与调压装置6.7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6.8监控及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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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6.1.2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6.1.3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的选择,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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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6.2.1 城镇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计算月的小时最大用气量计算。该小时最大用气量应根据所有用户燃气用气量的变化叠加后确定。 独立居民小区和庭院燃气支管的计算流量宜按本规范第10.2.9 条规定执行。6.2.2 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燃气小时计算流量(0℃和101.325KPa),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h——燃气小时计算流量(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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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3.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1 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的规定; 2 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规定; 3 钢管采用焊接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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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1 本节适用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6.4.2 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管道地区等级,并依据管道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6.4.3 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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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门站和储配站
6.5.1 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接受气源来气并进行净化、加臭、储存、控制供气压力、气量分配、计量和气质检测的门站和储配站的工程设计。 6.5.2 门站和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水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3 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镇景观等协调; 4 门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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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6.1 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不同压力级别管道之间连接的调压站、调压箱(或柜)和调压装置的设计。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2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 3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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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7.1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外防腐。其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和《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6.7.2 地下燃气管道防腐设计,必须考虑土壤电阻率。对高、中压输气干管宜沿燃气管道途经地段选点测定其土壤电阻率。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管道的重要程度及所经地段的地质、环境条件确定其防腐等级。6.7.3 地下燃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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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监控及数据采集
6.8.1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宜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6.8.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为基础的装备和技术。6.8.3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采用分级结构。6.8.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应设主站、远端站。主站应设在燃气企业调度服务部门,并宜与城市公用数据库连接。远端站宜设置在区域调压站、专用调压站、管网压力监测点、储配站、门站和气源厂等。6.8.5 根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拓扑结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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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压缩天然气供应【本章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7.1 一般规定 7.2 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7.5 管道及附件7.6 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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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7.1.1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的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7.1.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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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7.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靠近气源,并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条件; 2 在城镇区域内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7.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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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7.3.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条件; 3 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协调。7.3.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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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7.4.1瓶组供气站的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4m3。 2 气瓶组储气总容积应按1.5倍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确定。 注: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为各气瓶组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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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管道及附件【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7.5.1 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高压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或《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GB6479的规定。7.5.2 钢管外径大于28mm时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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