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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

14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14.1 一般规定 14.2 交通安全设施 14.3 交通管理设施 14.4 配套管网
2024-12-5 14:57
14.1 一般规定
14.1.1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的设计应确保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低公害”。各项设施应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并结合城市路网的建设情况等逐步补充、完善。14.1.2 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计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应与当地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部门相协调和配合。14.1.3 新建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应与现有设施协调和匹配,必要时应对现有设施进行调整和完善。14.1.4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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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交通安全设施
14.2.1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A级时,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 2 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3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禁令等标志。 4 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 5 进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14.2.2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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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交通管理设施
14.3.1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A级时,应配置完善的信息采集、交通异常自动判断、交通监视、诱导、主线及匝道控制、信息处理及发布等设施。14.3.2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B级时,宜配置基本的信息采集、交通监视、简易信息处理及发布等监控设施。平面交叉口信号灯形成路网的区域,可采用线控和区域控制。14.3.3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C级时,在交通繁杂路段、交叉口应设置交通监视装置和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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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配套管网
14.4.1 交通信号机、视频监视器、交通信息诱导装置以及交通信息检测器等电器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措施。14.4.2 交通信号及监控设施的供电线路宜就近采用公用变压器。14.4.3 对设置交通监控和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路段,应预埋相应的过街管道。14.4.4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的交通监控设施管线应预留交通监控专用管孔。在次干路上宜预留交通监控专用管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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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管线、排水和照明
15.1 一般规定15.2 管线15.3 排水15.4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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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道路工程设计应满足各类管线工程的要求,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15.1.2 排水工程设计应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协调,并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15.1.3 道路应有安全、高效、美观的照明设施。条文说明15.1.1 城市道路是综合管线的载体,应尽量为管线工程提供技术条件。管线种类往往较多,需要统一协调,同步规划、同步设计才能确保总体布局合理。15.1.2 道路排水工程往往结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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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管线
15.2.1 新建道路应按规划位置敷设所需管线,且宜埋地敷设。15.2.2 管线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管线类别、管线走向、规模容量、预留接口和敷设方式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为远期发展适当留有余地。 2 应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合理分配管道走廊,合理处理管线交叉,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3 地上杆线宜设置在道路设施带内。架空管线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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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排水
15.3.1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应根据区域排水规划、道路设计和沿线地形环境条件,综合考虑道路排水方式。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排水应采用管道形式,城市外围道路可采用边沟排水。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15.3.2 道路的地面水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迅速排除。15.3.3 当道路的地下水可能对道路造成不良影响时,应采取适当的排除或阻隔措施。道路结构层内可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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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照明
15.4.1 道路照明应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设施。15.4.2 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照度)、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指标的要求。此外,道路照明设施还应有良好的诱导性。15.4.3 曲线路段、平面交叉、立体交叉、铁路道口、广场、停车场、桥梁、坡道等特殊地点应比平直路段连续照明的亮度(照度)高、眩光限制严、诱导性好。15.4.4 道路照明布灯方式应根据道路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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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绿化和景观
16.1 一般规定 16.2 绿化 16.3 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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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绿化和景观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量力而行,并应与沿线城市风貌协调一致。16.1.2 绿化和景观设施不得进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进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不得干扰标志标线、遮挡信号灯以及道路照明,不得有碍于交通安全和畅通。16.1.3 绿化和景观设计应处理好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的关系。16.1.4 道路设计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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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绿化
16.2.1 绿化设计应包括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边角空地等处的绿化。绿化应根据城市性质、道路功能、自然条件、城市环境等,合理地进行设计。16.2.2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绿化设计应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的树种、草皮、花卉。绿化布置应将乔木、灌木与花卉相结合,层次鲜明。 2 道路绿化应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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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景观
16.3.1 景观设计应包括道路景观、桥梁景观、隧道景观、立交景观、道路配套设施以及道路红线范围内和道路风貌、环境密切相关的设施景观。16.3.2 道路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及标志性道路应反映城市形象。景观设施尺度宜大气、简洁明快,绿化配置强调统一,道路范围视线开阔。应以车行者视觉感受为主。 2 立交选型应兼顾城市景观要求,立交范围的景观设计应突出识别性,体现城市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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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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