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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

6.4 线形组合设计
6.4.1 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以及与沿线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平面、纵断面线形应均衡,路面排水应通畅。6.4.2 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线形在视觉上能自然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并应保持视觉的连续性。 2 应避免平面、纵断面、横断面极限值的相互组合设计。 3 平、纵面线形应相互对应,技术指标大小均衡连续,以及与之相邻路段各技术指标的均衡、连续。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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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道路与道路交叉
7.1 一般规定7.2 平面交叉7.3 立体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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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道路与道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规划、相交道路等级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7.1.2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障交通安全,使交叉口车流有序、畅通、舒适,并应兼顾景观。 2 应兼顾所有交通使用者的需求,处理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3 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时,应近远期结合。 4 应综合考虑交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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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平面交叉
7.2.1 平面交叉口应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A1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A2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2 平B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B1类: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 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平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 平C类:环形交叉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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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立体交叉
7.3.1 立体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直行及转向(主要是左转)车流行驶特征、非机动车对机动车干扰等分类,主要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征宜符合表7.3.1的规定,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A类:枢纽立交 立A1类:主要形式为全定向、喇叭形、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立A2类:主要形式为喇叭形、苜蓿叶形、半定向、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2 立B类:一般立交 主要形式为喇叭形、苜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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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8.1 一般规定 8.2 立体交叉 8.3 平面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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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的性质、等级、交通量、地形条件、安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应优先采用立体交叉。8.1.2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工程需分期修建时,应考虑近远期结合。8.1.3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工程量,节约用地。8.1.4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宜采用正交,当需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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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立体交叉
8.2.1 道路与铁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和重要的主干路与铁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2 对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3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4 各级道路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20km/h的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5 当受地形等条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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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平面交叉
8.3.1 次干路、支路与运量不大的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工业企业铁路交叉时,可设置平交道口。平交道口不应设置在铁路道岔处、站场范围内、铁路曲线段以及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8.3.2 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的道路直线段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30m。8.3.3 道路与铁路平交时,应优先设置自动信号控制或有人值守道口。8.3.4 无人值守或未设置自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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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9.1 一般规定 9.2 行人交通 9.3 非机动车交通条文说明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无论从规划、建设还是管理上看,考虑较多的是机动车交通系统,主要解决的也是机动车交通问题,而对于最基本的交通方式—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考虑得相对较少,造成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环境逐渐恶化,“人车混行”较为普遍,行人和非机动车路权被侵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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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舒适,不宜中断或缩减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有效通行宽度。9.1.2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的相关设施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9.1.3 行人交通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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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行人交通
9.2.1 行人交通设施应包括人行道、步行街以及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等过街设施,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行人流量和流线确定。9.2.2 人行过街设施的布设应与公交车站的位置结合。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附近,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9.2.3 人行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9.2.4 人行横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处应设置人行横道,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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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非机动车交通
9.3.1 主干路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当次干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非机动车道宜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9.3.2 非机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9.3.3 非机动车专用路的设计速度宜采用15km/h~20km/h,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排水、照明、绿化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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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共交通设施
10.1 一般规定 10.2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10.3 公共交通车站条文说明 伴随着区域化、城市化和机动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大中城市交通出行需求迅速增长,道路交通面临巨大压力,为实现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目标,有效引导城市交通结构向公共交通转化,在城市道路规划设计中,必须考虑与道路相关的公共交通通道和场站设计。不同的公共交通系统对城市道路设计有其特殊的要求,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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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一般规定
10.1.1 道路设计中应包括与道路相关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车站的设计。10.1.2 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与城市道路功能相匹配,合理使用道路资源。10.1.3 公交车站应与周边行人、非机动车系统统一设计,并根据需求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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