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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GB 50229-20062006-09-26发布2007-04-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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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 1 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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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主厂房 main power house 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2 集中控制楼 e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由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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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续表3.0.1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3.0.2 建(构)筑物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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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4.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 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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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3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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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 主厂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5.1.2 主厂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1个楼梯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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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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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筑构造
5.3.1 主厂房的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首层的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4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5 电梯的供电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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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6.1 运煤系统 6.2 锅炉煤粉系统 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4 汽轮发电机 6.5 辅助设备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7 电缆及电缆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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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运煤系统
6.1.1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距离。 6.1.2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2 当采用斗轮机时,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3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分来确定,一般应为2~3个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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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锅炉煤粉系统
6.2.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煤仓和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不堵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及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 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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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3.1 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6.3.2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6.3.3 加热燃油的蒸气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6.3.4 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6.3.5 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阀。油罐区的排水管在防火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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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汽轮发电机
6.4.1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且避开高压电气设施。 2 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管道。 3 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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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辅助设备
6.5.1 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 6.5.2 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上方。 2 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3 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条文说明6 5.1 系原规范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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