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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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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采暖 8.2 空气调节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8.4 油系统通风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6 其他建筑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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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采暖
8.1.1 运煤建筑采暖,应选用表面光洁易清扫的散热器;运煤建筑采暖散热器入口处的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60℃。 8.1.2 蓄电池室、供氢站、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建(构)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8.1.3 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钢制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采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 8.1.4 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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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空气调节
8.2.1 计算机室、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排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6次计算。其他空调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8.2.2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道,在穿越重要房间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时应设置防火阀。 8.2.3 空气调节风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风道内设置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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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8.3.1 配电装置室、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其电源开关应设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方便切断的位置。 8.3.2 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8.3.3 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凡具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8.3.4 当蓄电池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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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油系统通风
8.4.1 当油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当在送风管道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 8.4.2 油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8.4.3 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 8.4.4 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8.4.5 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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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5.1 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8.5.2 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器时,煤尘的性质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与电除尘器配套的电机应选用防爆电机。 8.5.3 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8.5.4 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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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其他建筑通风
8.6.1 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应设置排氢装置;当排氢装置为电动或有电动执行器时,应具有防爆和直联措施。 8.6.2 联氨间、制氢间的电解间及贮氢罐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当采用机械排风时,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 8.6.3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条文说明8.6.1 系原规范第7.5.1条的修改。 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发电机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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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9.1 消防供电 9.2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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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消防供电
9.1.1 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当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时应按 I类负荷供电。 9.1.2 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I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 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Ⅱ类负荷供电。 9.1.3 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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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照明
9.2.1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 9.2.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表9.2.1 发电厂装设应急照明的工作场所9.2.2 表9.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应装设应急照明。9.2.3 锅炉汽包水位计、就地热力控制屏、测量仪表屏及除氧器水位计处应装设局部应急照明。9.2.4 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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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燃机电厂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10.4 燃料系统 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0.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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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表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 (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油处理室,处理重油及柴油时,为丙类;处理原油时,为甲类。 1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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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10.2.1 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10.2.2 燃气轮机或主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2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燃油燃机电厂的油罐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0.2.1 新增条文。与电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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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10.3.1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条文说明10.3.1 新增条文。 燃机厂房高度一般不超过24m,也只有2~3层。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人员很少,厂房内可燃的装修材料很少,厂房内除疏散楼梯外,还有很多工作梯,多年来都习惯作敞开式楼梯。在扩建端都布置有室外钢梯。为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要求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间通至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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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燃料系统
10.4.1 天然气气质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及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各项指标(包括温度)的规定和要求。 10.4.2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内天然气管道宜高支架敷设、低支架沿地面敷设或直埋敷设,在跨越道路时应采用套管。 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阀门连接外,天然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3 进厂天然气总管应设置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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