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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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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10.5.1 燃气轮机采用的燃料为天然气或其他类型气体燃料时,外壳应装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10.5.2 当发生熄火时,燃机入口燃料快速关断阀宜在1s内关闭。条文说明10.5.1 新增条文。 本条根据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标准850《电厂及高压直流变流站消防推荐标准》(2000版)的6.5.2.1节要求制定。安装火焰探测器,旨在探测火焰熄灭或启动时点火失败,如果火焰熄灭,需要迅速切断燃料,以防止气
2024-12-5 09:44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0.6.1 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机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10.6.2 本规范第7.1.2条~第7.1.4条及第7.1.6条适用于燃机电厂。 10.6.3 燃机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为一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 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10.6.4 多轴配置的联合循环环燃机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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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其他
10.7.1 燃机厂房及天然气调压站,应采取通风、防爆措施。 10.7.2 燃机电厂的电缆及电缆敷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及输气、输油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C类阻燃电缆。 2 燃机附近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0.7.3 燃机电厂与燃煤电厂相同部分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燃煤电厂的相关规定。条文说明10.7.1 新增条文。关于燃机电厂厂房和天然气调压站通风防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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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变电站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 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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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表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 主控通信楼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 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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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1.2.1 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挡油、排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有关规定。 11.2.2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条文说明11.2.1 系原规范第9.2.3条。 11.2.2 新增条文。 地下变电站有其自身特点,因其常位于城市市区,相对于地上变电站其危险性更大。变压器事故贮油池的容量系参照燃煤发电厂部分制定,考虑到地下变电站的特殊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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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
11.3.1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1 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 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11.3.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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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1.4.1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11.4.2 建筑面积超过250m²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2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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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5.1 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体积不超过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2 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表11.5.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注:当变压器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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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6.1 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装置,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11.6.2 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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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11.7.1 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电动阀门、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3 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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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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