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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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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6.1 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8条及第4.0.11条的规定。 6.6.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6.2的规定。表6.6.2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m)6.6.3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6.6.2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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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电缆及电缆敷设
6.7.1 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C类阻燃电缆。 6.7.2 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h。 6.7.3 在电缆竖井中 ,每间隔约 7m宜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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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7.1 一般规定 7.2 室外消防给水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7.7 消防排水 7.8 泡沫灭火系统 7.9 气体灭火系统 7.10 灭火器 7.11 消防车 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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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7.1.2 100MW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或生产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7.1.3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保证消防用水总量达到最大时,在任何建筑物内最不利点处,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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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室外消防给水
7.2.1 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2 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表7.2.2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注:1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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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7.3.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1 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 2 集中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设备),脱硫控制楼。 3 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 ,转运站,筒仓皮带层,室内贮煤场。 4 解冻室,柴油发电机房。 5 生产、行政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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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与室外管网连接的进水管道,每条应按满足全部用水量设计。 2 主厂房内应设置水平环状管网;消防竖管应引自水平环状管网成枝状布置。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对于单层厂房、库房,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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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5.1 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5.2 当在寒冷地区设置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油罐固定冷却水系统时,应设置管路放空设施。 7.5.3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与设备的火灾危险等级不应低于表7.5.3的规定。 表7.5.3建筑物与设备的火灾危险等级7.5.4 运煤系统建筑物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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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7.6.1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6.2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条 ;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7.6.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 7.6.4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试验回水管上应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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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消防排水
7.7.1 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7.7.2 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的消防排水,除应按消防流量设计外,在排水设施上应采取油水分隔措施。条文说明7.7.1 系原规范第6.8.1条。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与生产、生活排水应统一设计。 消防排水是指消火栓灭火时的排水,可进入生产或生活排水管网。 7.7.2 系原规范第6.8.2条。 关于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消防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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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泡沫灭火系统
7.8.1 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8.2 点火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200m³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³的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7.8.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或《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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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气体灭火系统
7.9.1 气体灭火剂的类型、气体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点、重要性、环境要求并结合防护区的布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7.9.2 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应按需要提供保护的最大防护区的体积计算确定。灭火剂宜设100%备用。 7.9.3 采用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其贮罐宜布置在零米层。 7.9.4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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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灭火器
7.10.1 各建(构)筑物及设备应按表7.10.1确定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并配置灭火器。 表7.10.1建(构)筑物与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续表7.10.1 注:1 柴油发电机房如采用了闪点低于60℃的柴油,则应按严重危险级考虑。 2 严重危险级的场所,宜设推车式灭火器。 7.10.2 点火油罐区防火堤内面积每400㎡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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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消防车
7.11.1 消防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机组: 1)总容量大于1200MW时不少于2辆; 2)总容量为600~1200MW时为2辆; 3)总容量小于600MW时为1辆。 2 机组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机组,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5min内不能到达火场时为1辆。 7.11.2 设有消防车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消防车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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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7.12.1 单机容量为50~135MW的燃煤电厂,应设置区域报警系统。 7.12.2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系统应配有火灾部位显示装置、打印机、火灾警报装置、电话插孔及应急广播系统。 7.12.3 200MW级机组及以上容量的燃煤电厂,宜按以下原则划分火灾报警区域: 1 每台机组为1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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