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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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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2021

6.4 泵房设计
Ⅰ 水泵配置 6.4.1 水泵的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不宜大于8台。当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的水泵,但不宜超过两种,也可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采用叶片可调式水泵。 2 污水泵房和合流污水泵房应设备用泵,当工作泵台数小于或等于4台时,应设1台备用泵。工作泵台数大于或等于5台时,应设2台备用泵;潜水泵房备用泵为2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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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出水设施
6.5.1 当2台或2台以上水泵合用一根出水管时,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均应设置闸阀,并在闸阀和水泵之间设置止回阀。当污水泵出水管和压力管或压力井相连时,出水管上必须安装止回阀和闸阀等防倒流装置。雨水泵的出水管末端宜设置防倒流装置,其上方宜考虑设置起吊设施。 6.5.2 出水压力井的盖板必须密封,所受压力由计算确定。水泵出水压力井必须设透气筒,筒高和断面应根据计算确定。 6.5.3 敞开式出水井的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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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7.1 一般规定 7.2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7.3 格栅 7.4 沉砂池 7.5 沉淀池 7.6 活性污泥法 7.7 回流污泥和剩余污泥 7.8 生物膜法 7.9 供氧设施 7.10 化学除磷 7.11 深度和再生处理 7.12 自然处理 7.13 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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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城镇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程度、方法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和处理目标确定。 7.1.2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可按表7.1.2的规定取值。表7.1.2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 注:1 SS表示悬浮固体量, BOD5表示五日生化需氧量,TN表示总氮量,TP表示总磷量。 2 活性污泥法根据水质、工艺流程等情况,可不设置初次沉淀池。7.1.3 污水厂的规模应按平均日流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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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7.2.1 污水厂、污泥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便于污水收集和处理再生后回用和安全排放; 2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3 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少拆迁、少占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6 有扩建的可能; 7 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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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格栅
7.3.1 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应设置格栅。 7.3.2 格栅栅条间隙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格栅:机械清除时宜为16mm~25mm,人工清除时宜为25mm~40mm。特殊情况下,最大间隙可为100mm。 2 细格栅:宜为1.5mm~10mm。 3 超细格栅:不宜大于1mm。 4 水泵前,应根据水泵要求确定。 7.3.3 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m/s~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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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沉砂池
7.4.1 污水厂应设置沉砂池。沉砂池应按去除相对密度2.65、粒径0.2mm以上的砂粒进行设计。 7.4.2 平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流速应为0.30m/s,最小流速应为0.15m/s; 2 停留时间不应小于45s; 3 有效水深不应大于1.5m,每格宽度不宜小于0.6m。 7.4.3 曝气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流速不宜大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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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沉淀池
7.5.1 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宜按表7.5.1的规定取值。合建式完全混合生物反应池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标准第7.6.15条的规定取值。表7.5.1 沉淀池的设计数据 注:当二次沉淀池采用周边进水周边出水辐流沉淀池时,固体负荷不宜超过200kg/(m²·d)。 7.5.2 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m。 7.5.3 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宜采用2.0m~4.0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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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回流污泥和剩余污泥
7.7.1 回流污泥设施宜采用离心泵、混流泵、潜水泵、螺旋泵或空气提升器。当生物处理系统中带有厌氧区(池)、缺氧区(池)时,应选用不易复氧的回流污泥设施。 7.7.2 回流污泥设施宜分别按生物处理系统中的最大污泥回流比和最大混合液回流比计算确定。回流污泥设备台数不应少于2台,并应有备用设备,空气提升器可不设备用。回流污泥设备,宜有调节流量的措施。 7.7.3 剩余污泥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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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生物膜法
7.8.1 生物膜法处理污水可单独应用,也可和其他污水处理工艺组合应用。 7.8.2 污水进行生物膜法处理前,宜进行预处理。当进水水质或水量波动大时,应设置调节池。 7.8.3 生物膜法的处理构筑物应根据当地气温和环境等条件,采取防冻、防臭和灭蝇等措施。Ⅱ 生物接触氧化池 7.8.4 生物接触氧化池应根据进水水质和处理程度确定采用一段式或二段式。生物接触氧化池平面形状宜为矩形,有效水深宜为3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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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供氧设施
7.9.1 生物反应池中好氧区的供氧应满足污水需氧量、混合和处理效率等要求,宜采用鼓风曝气或表面曝气等方式。 7.9.2 生物反应池中好氧区的污水需氧量,根据去除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的硝化和除氮等要求,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O2——污水需氧量(kgO2/d); a——碳的氧当量,当含碳物质以BOD5计时,应取1.47; 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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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化学除磷
7.10.1 污水经生物除磷工艺处理后,其出水总磷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用化学除磷工艺处理;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含磷较高影响出厂水总磷不能达标时,也应采用化学除磷工艺。 7.10.2 化学除磷药剂可采用生物反应池的前置投加、后置投加或同步投加,也可采用多点投加。在生物滤池中不宜采用同步投加方式除磷。 7.10.3 化学除磷设计中,药剂的种类、剂量和投加点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 7.10.4 化学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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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深度和再生处理
Ⅰ 一般规定 7.11.1 污水深度和再生处理的工艺应根据水质目标选择,工艺单元的组合形式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满足实用、经济、运行稳定的要求。再生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水质标准的规定。 7.11.2 污水深度处理和再生水处理主要工艺宜采用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消毒,必要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膜过滤、臭氧氧化和自然处理等工艺。 7.11.3 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和其他管网连接。Ⅱ 处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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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自然处理
Ⅰ 一般规定 7.12.1 污水量较小的城镇,在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污水自然处理。 7.12.2 污水的自然处理可包括人工湿地和稳定塘。 7.12.3 污水自然处理必须考虑对周围环境及水体的影响,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应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宜的污水自然处理方式。 7.12.4 采用自然处理时,应采取防渗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 7.12.5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自然处理净化城镇污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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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消毒
Ⅰ 一般规定 7.13.1 污水厂出水的消毒程度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确定。 7.13.2 污水厂出水可采用紫外线、二氧化氯、次氯酸钠和液氯消毒,也可采用上述方法的联合消毒方式。 7.13.3 污水厂消毒后的出水不应影响生态安全。 7.13.4 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的规定。Ⅱ紫外线 7.13.5 污水厂出水采用紫外线消毒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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