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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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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2021

5.5 跌水井
5.5.1 管道跌水水头为1.0m~2.0m 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5.5.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mm~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和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5.5.3 污水和合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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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水封井
5.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适当间隔距离处。 5.6.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 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5.6.3 水封井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条文说明5.6.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水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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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雨水口
5.7.1 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确定。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应采取防止臭气外逸的措施。 5.7.2 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 5.7.3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不宜超过3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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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截流设施
5.8.1 合流污水的截流可采用重力截流和水泵截流。 5.8.2 截流设施的位置应根据溢流污染控制要求、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道位置、调蓄池布局、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5.8.3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 5.8.4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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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出水口
5.9.1 排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水体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5.9.2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5.9.3 受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采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应设在冰冻线以下。条文说明5.9.1 雨水排水管渠出水口的设计要求: (1)对航运、给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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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5.1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5.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立体交叉道路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地面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计算确定,宜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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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倒虹管
5.11.1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通过障碍物的倒虹管,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5.11.2 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小管径宜为200mm。 2 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3 倒虹管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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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渗透管渠
5.12.1 当采用渗透管渠进行雨水转输和临时储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透管渠宜采用穿孔塑料、无砂混凝土等透水材料; 2 渗透管渠开孔率宜为1%~3%, 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应大于20%; 3 渗透管渠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4 地面雨水进入渗透管渠处、渗透管渠交汇处、转弯处和直线管段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渗透检查井; 5 渗透管渠四周应填充砾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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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渠道
5.13.1 在地形平坦地区、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地区,可采用渠道(明渠或盖板渠)排除雨水。盖板渠宜就地取材,构造宜方便维护,渠壁可与道路侧石联合砌筑。 5.13.2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不宜小于0.3m。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按表5.13.2的规定取值;用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的明渠可采用1:0.75~1:1的边坡。表5.13.2 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值5.13.3 渠道和涵洞连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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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雨水调蓄设施
5.14.1 雨水调蓄设施可用于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和雨水回用。 5.14.2 雨水调蓄设施的位置应根据调蓄目的、排水体制、管网布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综合考虑后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方案优化。 5.14.3 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下游污水系统负荷和服务范围内源头减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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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管道综合
5.15.1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2 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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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泵站
6.1 一般规定 6.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6.3 集水池 6.4 泵房设计 6.5 出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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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泵站布置应在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排水专业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提高运行效率。 6.1.2 排水泵站可根据水环境和水安全的要求,与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或雨水利用等调蓄设施合建,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6.1.4 排水泵站宜为单独的建筑物。 6.1.5 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应为单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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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6.2.1 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旱季设计流量确定;污水泵站的总装机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雨季设计流量确定。 6.2.2 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确定。雨污分流不彻底、短时间难以改建或考虑径流污染控制的地区,雨水泵站中宜设置污水截流设施,输送至污水系统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单独计算。 6.2.3 合流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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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集水池
6.3.1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设计流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每小时开动水泵不宜超过6次。 2 雨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地道雨水泵站集水池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60s的出水量。 3 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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