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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10.2 给水
10.2.1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 厂区生活用水量宜为(30~50)L/(人·班),其小时变化系数宜取1.5~2.5,且用水时间宜为8h;厂区淋浴用水量宜为(40~6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宜为1h; 3 居住区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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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排水
10.3.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宜采用合流制,雨水宜单独排除。不可回收的生产废水可排入雨水或生活污水排水系统。 10.3.2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的要求及循环水水质稳定的要求确定。生活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 10.3.3 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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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车间给水与排水
10.4.1 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应与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10.4.2 生产用水设备的进口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10.4.3 窑尾管道(增湿塔)和冷却机喷雾给水泵宜设置调节水箱,自灌引水。 10.4.4 石灰石卸车坑、石灰石破碎车间等喷淋收尘用水宜由生产给水系统供水,也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当水压不足时,应局部加压。 10.4.5 生产车间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枝状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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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消防及消防用水
10.5.1 水泥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及使用功能,设置固定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2 厂区和独立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1次计算。 10.5.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0.5.4 当工厂设置消防车、移动式消防泵或由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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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节水设计
10.6.1 给水系统宜分别采用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和生活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合并。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应低于85%。冷却水系统宜采用压力回流循环给水系统。 10.6.2 生产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设施。 10.6.3 污水宜经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 10.6.4 生产补水水源采用的城镇再生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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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
11.1 一般规定 11.2 供热 11.3 通风 11.4 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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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1.1.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未列出的计算参数,可采用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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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供热
11.2.1 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不高于5℃的日数不小于90d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位于集中供暖地区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且有防寒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应设置集中供暖; 2 非集中供暖地区的水泥工厂,当需供暖时,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生产车间的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生产建筑,可设置集中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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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通风
11.3.1 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窑头厂房、各类磨房、烘干车间及余热发电的汽轮发电机房等建筑物,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2 底层门洞、侧窗宜作为自然通风的进风口,上部侧窗宜作为自然通风的排风口;侧窗和天窗的窗扇,应开启方便灵活;高侧窗应设置开窗平台; 3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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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空气调节
11.4.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车间电力室的计算机室、计量管理监测站及轨道衡,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厂前区要求较高的办公楼、综合服务楼、招待所及食堂,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1.4.2 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参数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G确定。 11.4.3 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及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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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仪表修理
12.1 一般规定 12.2 机修车间装备 12.3 机修车间布置 12.4 机修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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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机械、电气设备修理车间的装备水平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当地的协作条件确定。当需厂内设置时,中型及以上规模的水泥厂,机修车间的装备水平宜按小修标准设置,小型厂宜按保养或小修标准设置。 12.1.2 机械设备的维修宜采取集中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12.1.3 机械设备修理工作量宜根据自给率的10%~15%确定,可按下式计算:式中:W——机械备件年需要量(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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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机修车间装备
12.2.1 机修车间应由机钳工段、铆锻焊工段组成。12.2.2 根据备件加工量,机钳工段机床配置可按表12.2.2的规定选取。表12.2.2 机钳工段机床配置(台)12.2.3 铆锻焊工段主要设备的配置可按表12.2.3的规定选取。表12.2.3 铆锻焊工段主要设备配置条文说明12.2.1 本条明确了机修车间最低限度的组成。这些工段是修理工作涉及的几个工序,其中机钳、铆焊锻工段是必要的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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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机修车间布置
12.3.1 机钳工段面积应包括机床占用面积、钳工装配占用面积、工具间和仓库等所需面积。机钳工段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表12.3.1 机钳工段面积指标注:生产机床总面积中不包括办公室和生活间。 12.3.2 机钳工段机床布置间距不应低于表12.3.2的规定。表12.3.2 机钳工段机床布置间距(mm)12.3.3 铆锻焊工段可布置在机修车间端部,锻造部分与铆焊部分宜用隔墙分开。铆锻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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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机修车间厂房
12.4.1 机修车间厂房跨度应采用建筑模数制宜采用9m、12m、15m、18m;机修车间厂房门的尺寸及适用范围宜符合表12.4.1的要求。表12.4.1 机修车间厂房门的尺寸及适用范围12.4.2 机修车间生产用水量可按1t备件的耗水量为1.1m³计算,机修车间应配置升压泵。每台机床的冷却水量宜按0.6L/h或0.01m³/d(两班生产)计算。12.4.3 机修车间供配电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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