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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8.13 电缆及抗干扰
8.13.1 电缆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电缆宜采用聚氯乙烯电缆,也可采用聚乙烯绝缘或聚氯乙烯护套铜芯电缆;模拟信号电缆宜采用屏蔽对绞铜芯电缆; 2 控制系统数据通信电缆应根据系统的要求确定; 3 与热电偶相连的导线应采用和热电偶相匹配的补偿导线; 4 控制电缆截面宜采用1.0mm2~1.5mm2,模拟信号电缆截面宜采用0.75mm2~1.5mm2,补偿导线线
2024-12-6 15:05
8.14 自动化系统接地
8.14.1 自动化系统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和设备安全及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8.14.2 自动化系统的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接地应根据控制系统及仪器设备的要求确定; 2 保护接地应引至电气保护接地装置。 8.14.3 控制系统应采用单点接地。 8.14.4 信号线的屏蔽层接地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源在测点现场接地时,屏蔽线的屏蔽层应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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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建筑智能化及消防报警系统
8.15.1 水泥工厂的厂前区、中央控制室、办公楼等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15.2 消防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8.15.1 建筑智能化的范围较宽,水泥工厂的建筑智能化一般包括: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程控交换、有线电视、闭路监控、周界报警、入侵检测报警、门禁、呼叫对讲、楼宇自控、机房工程、会议系统、公共广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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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管理信息系统
8.16.1 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综合布线系统、系统配置与编程功能。系统对生产过程的监视和管理应通过作业计划处理、生产数据收集等综合处理,并应保证生产管理者合理调度。 8.16.2 水泥工厂的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星型拓扑结构,并应采用光缆和铜芯对绞电缆混合组网,建筑物内应采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各建筑物之间宜采用光缆; 2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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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筑结构
9.1 一般规定 9.2 生产车间与辅助车间 9.3 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 9.4 建筑构造设计 9.5 主要结构选型 9.6 结构布置 9.7 设计荷载 9.8 结构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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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应保证生产工艺必需的操作、检修面积和空间,同时应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卫生标准等要求。 9.1.2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9.1.3 工业厂房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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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生产车间与辅助车间
9.2.1 生产厂房的全部工作地带,白天应利用天然采光;因工艺和使用条件的限制,天然采光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人工照明为辅的混合采光;有条件的地区宜利用太阳能技术。 9.2.2 厂房内工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及楼梯平台至上部构件底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0m。 9.2.3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根据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通行等要求确定,并应按单人行走允许最小宽度要求设计。 9.2.4 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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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
9.3.1 水泥工厂的生产辅助用室宜包括值班室、控制室及存衣室、卫生间和浴室等生活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可包括厂前区的办公楼或综合服务楼(行政中心)、食堂、浴室、员工宿舍、招待所、卫生所(急救站)、门卫室等。 9.3.2 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9.3.3 控制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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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建筑构造设计
9.4.1 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前区建筑及辅助建筑的屋面可采取有组织排水,生产厂房的屋面可采取自由排水;钢筋混凝土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50,金属压型板屋面坡度不宜小于1:10,当板面无横缝时坡度可控制在1:13以内; 2 上人屋面,当厂房高度大于6m时应设置可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梯段高度超过3m时应设护笼,护笼底部距梯段下端基准面的距离应为2.4m,护笼上端与栏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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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主要结构选型
9.5.1 建(构)筑物的基础宜采用天然地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1 天然地基的承载力或变形不满足要求; 2 地基具有不满足要求的下卧层; 3 地震区地基含有不满足抗液化要求的土层; 4 地基含有需要人工处理的特殊性岩土。 9.5.2 多层厂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厂房宜根据跨度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9.5.3 预热器塔架的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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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结构布置
9.6.1 厂房的柱网应整齐,并宜符合建筑模数规定。 9.6.2 厂房内的大型设备基础、独立的构筑物、整体的地坑等结构宜与厂房柱的基础分开。 9.6.3 与厂房相毗邻的建筑物宜采用沉降缝或伸缩缝与厂房分开。 9.6.4 筒仓边的喂料楼、提升机楼和楼梯间,结构宜与筒仓为一整体。 9.6.5 辊压机基础宜设置在地面上。设置在楼板上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9.6.6 建在高压缩性软土地基上的厂房,建筑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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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设计荷载
9.7.1 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也可按表9.7.1确定。 注:带括号的标准值用于预热器塔架平台。 9.7.2 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9.7.2确定。 注:1 屋面兼作楼面时,应按楼面计算; 2 不与雪同时考虑; 3 压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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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结构计算
9.8.1 预热器塔架、双曲线冷却塔、水塔、烟囱以及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4的框架、天桥支架等构筑物的设计,均应计入风振系数。 9.8.2 预热器塔架、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4的框架及天桥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顶点的水平位移与总高度之比不应大于1:500。物料转运站的框架宜根据变形对设备运行的影响控制水平位移。 9.8.3 计算地震作用时,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9.8.3采用。9.8.4 回转窑基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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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给水与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2 给水 10.3 排水 10.4 车间给水与排水 10.5 消防及消防用水 10.6 节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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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排水设计应根据地区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综合利用; 2 给排水设计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3 给排水设计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体,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0.1.2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系统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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