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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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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15.1 一般规定
15.1.1 建筑与结构设计应根据地区和厂区特点,按城市规划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采用建筑模数制和标准构配件。15.1.2 建筑与结构设计应处理好车间高温、防火、设备振动、防尘、防腐蚀、地下防水及地基不均匀沉降等要求。15.1.3 建筑与结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15.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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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主要车间
15.2.1 主要车间建筑与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料储库、挡料墙、粉料仓、破碎间、混合房等原料车间的主要建(构)筑物,应视地基条件和荷载分布采用变形缝分开,并应计入大面积堆载对周围基础的影响; 2)应合理选择设备支承结构的抗振刚度,使支承结构的振幅和振动加速度限制在允许范围内,对于振动较大的设备应采用与厂房脱开的独立支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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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辅助车间
15.3.1 天然气站建筑结构形式应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15.3.2 氮气站的压缩工段宜做吸声处理,控制室应隔声,空气压缩机的设备基础应按振动基础设计。空分塔、氨分解制氢站的液氨罐基础和废液氨池应采取抗冻措施。15.3.3 厂区卸油沟、零位油罐应作耐油、耐酸、防渗及因油温引起的温度应力的构造处理。15.3.4 余热锅炉房的引风机基础应能抵御风机运转时的振动,当引风机置于楼面时应做隔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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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构筑物
15.4.1 熔窑烟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囱宜选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烟囱内衬应全高设置,并应设带填料的防腐隔热层; 3 当烟囱内设分隔墙时,隔墙高度不宜超过烟囱第一节,且不宜高于15m,否则应对隔墙稳定及烟囱筒壁的温度应力进行特殊设计; 4 烟囱埋入地下部分应在烟囱壁外设计通风散热构造; 5 烟气采取脱硫处理时,烟囱内衬、分隔墙应采用耐酸砖和耐酸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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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特殊地基及防排水处理
15.5.1 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地基基础,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其他专门设计标准的要求。15.5.2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高寒地区冻胀土条件下,对于受窑底烟道高温、玻璃液高温作用的窑底支承结构、玻璃水池、循环水池等构筑物的基础均应采取隔热、防漏水、防冻胀构造措施。15.5.3 当熔窑烟道底板、大型地坑底板处于地下水或地表滞水最高水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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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他生产设施
16.1 中心实验室16.2 维修车间16.3 集装器具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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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中心实验室
16.1.1 中心实验室设施应根据生产规模、产品质量检测数目、检测装备等确定。中心实验室应能对原料、燃料、配合料和玻璃成品等做物理检测与化学分析。16.1.2 中心实验室仪器、仪表选择应根据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精度配置。16.1.3 中心实验室应设化学分析室、物理检验室、试样加工室、药品与仪器储藏室。条文说明16.1.1~16.1.3 为控制生产用原料、燃料、配合料以及玻璃成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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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维修车间
16.2.1 机电设备及仪表修理车间的规模与装备水平,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当地机电设备、仪表修理的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能承担机电设备中小修理,以及仪器、仪表小修理与维护。16.2.2 维修车间外可设有露天作业场所和物料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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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集装器具的维修
16.3.1 工厂可设置集装架储库、维修场地及相应的运输维修设备,可与机电设备及仪表修理车间统一设计。16.3.2 集装架的使用、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集装器具 架式集装器及其试验方法》GB/T 6382.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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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环境保护
17.1 一般规定17.2 大气污染防治17.3 废水污染防治17.4 噪声污染防治17.5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17.6 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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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工厂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排放标准,并应符合环境容量和排放总量的要求。17.1.2 环境保护设计应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防治污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7.1.3 环境保护设计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17.1.4 改、扩建工程应实施“以新代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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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大气污染防治
17.2.1 厂址应选择在大气扩散稀释能力较强的地区,并应根据自然条件选择有利于烟囱废气的排放和扩散的设计方案。17.2.2 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与居住区之间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17.2.3 熔窑烟囱废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囱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批准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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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废水污染防治
17.3.1 废水污染防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贯彻清污分流、分质处理、节约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的原则; 2 排水系统应采用清污分流方式,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不应与雨水合流排放; 3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网宜分开布置。17.3.2 污水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17.3.3 湿法脱硫除尘产生的废水应循环使用。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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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噪声污染防治
17.4.1 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17.4.2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17.4.3 噪声控制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控制噪声源。超过许可标准时,还应根据噪声性质采取消声、建筑隔断、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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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17.5.1 固体废弃物应回收和综合利用。17.5.2 碎玻璃应全部回收利用。17.5.3 熔窑冷热修更换的废耐火砖宜利用,不能利用时应统一处理。17.5.4 含铬耐火砖在厂内临时储存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7.5.1 对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应回收利用,对无利用价值的可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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