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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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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12 给水与排水
12.1 一般规定12.2 给水12.3 排水
2024-12-4 14:54
12.1 一般规定
12.1.1 供水水源应结合生产、生活及消防要求综合确定,宜采用多水源供水。12.1.2 厂区给排水管网设计应符合供水可靠、管线短、便于施工、合理利用现有设施的原则。12.1.3 污水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17.3节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2.1.3 本条是对厂区排水设计的规定。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市政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或排放的水域有不同的要求,应选择符合当地市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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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给水
12.2.1 生产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给水不得间断,并应满足用水设备的水量、水质、水压和水温要求。 2 生产给水水质主要指标应符合表12.2.1的规定。表12.2.1 生产给水水质主要指标 3 用水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 4 对生产时仅水温升高、无污染的设备冷却水和各类冷却器用水应回收冷却后循环使用。 5 外供水源的水压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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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排水
12.3.1 排水管网应满足排放要求,并应根据排水条件及地形等因素选择合理的排水制度。12.3.2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符合排水工程总体规划,并宜采用分流制。生活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再排入合流制排水系统。12.3.3 车间的生产排水、车间与堆场地坪冲洗水应在排出口处设置沉砂池。12.3.4 油罐区排水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油水分离池或油水分离装置,除油后排入厂区排水系统。在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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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余热利用
13.1 一般规定13.2 生活、生产类余热设备13.3 发电类余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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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生产工艺系统和建筑物内冷热源应优先利用玻璃熔窑烟气余热。13.1.2 玻璃熔窑烟气余热蒸汽量达到余热发电要求时,宜用于余热发电。13.1.3 当余热产生的蒸汽超过全厂生产和生活需要但又不足以发电时,可利用蒸汽拖动空气压缩机、水泵等设备。13.1.4 余热产生的蒸汽可作为动力源,选用溴化锂机组集中供冷。13.1.5 熔窑、退火窑排出的热风可用于熔窑助燃风或用于供暖、原料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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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生活、生产类余热设备
13.2.1 余热利用系统的热工计算参数应根据玻璃熔窑及烟道的热工条件确定,当进入锅炉的熔窑烟气温度不低于350℃时,锅炉入口的烟气过量空气系数可根据窑炉燃料种类、烟道结构适当选取。13.2.2 余热锅炉与引风机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熔窑烟气应全部通过,当熔窑烟囱高度受条件限制,熔窑烟气又需全部通过时,余热锅炉和引风机应有备用,且均应保证熔窑后期的安全运行; 2 余热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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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发电类余热设备
13.3.1 每座熔窑应选用1台管屏式余热锅炉,每台锅炉应配2台锅炉引风机。锅炉应适应玻璃熔窑的烟气特性,并应有在线清灰设施。13.3.2 玻璃工艺生产需要部分蒸汽时,应选用抽凝式汽轮机。13.3.3 化学水处理及冷凝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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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采暖、通风、除尘、空气调节
14.1一般规定14.2 采 暖14.3 通风14.4 除尘14.5 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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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采暖、通风、除尘、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的有关规定。14.1.2 采暖、通风、除尘、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建筑物功能、室内外环境、气象条件、能源状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4.1.3 高温生产及含易燃、易爆气体的作业区,应根据各专业要求,采取节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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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采暖
14.2.1 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采暖的厂房工作点和辅助用室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2 非工艺生产场所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3 工艺要求场所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应保证正常生产最低温度要求,并应根据历年极端最低温度的平均值选取合适的计算参数。14.2.2 采暖热媒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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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通风
14.3.1 建筑设计除自然通风外,有防毒、防尘和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机械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本规范表D.0.1的规定。14.3.2 生产过程中有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物质放散量大的地点; 2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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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除尘
14.4.1 原料车间上料、配料、混合系统,联合车间的窑头料仓、碎玻璃系统生产操作区,空气中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14.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的设备及物料溜管应密闭,并宜设置除尘吸风口。14.4.3 未密闭的倒料口、切磨耐火材料的扬尘点,应采取湿法防尘或设置半封闭式并辅有吸尘装置的罩、帘等装置。14.4.4 粉尘污染区的仪表控制室应密闭防尘,并宜保持室内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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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空气调节
14.5.1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参数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兼顾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气象条件、负荷变化等因素综合确定。14.5.2 空气调节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物布置、使用特点、空调设备布置、有无能源利用,以及投资和运行费用综合确定。14.5.3 原料车间、联合车间及辅助生产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置空气调节,夏季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宜取温度(26±2)℃、相对湿度50%~80%,同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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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筑与结构
15.1 一般规定15.2 主要车间15.3 辅助车间15.4 构筑物15.5 特殊地基及防排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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