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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0499-2009

7.4 生产辅助用房
7.4.1 生产附房宜与厂房结合,并宜布置在厂房两侧或四周,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砌体结构或轻钢结构。7.4.2 空调室的位置应满足风道的合理布局要求,并靠近负荷中心。空调室的进风部位不宜与厕所及散发其他不良气体和散发粉尘较多的房间相邻。钢筋混凝土的空调洗涤水池周围墙壁和底部应采取防水措施。寒冷地区对总风道上部屋面及外围护墙体必须按热工要求设计,采取防水汽渗透及保温措施。空调室应满足风机等设备
2024-12-6 14:47
7.5 生产厂房主要建筑构造
7.5.1 生产厂房的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结构形式、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屋面材料和天窗采光等使用要求确定。 2 锯齿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2.5,锯齿天沟宜采用外排水,锯齿屋面天沟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气楼式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2.5,轻钢结构用于干燥生产车间的屋面坡度不应小于5%。 3 厂房屋面构造必须设置隔汽层,并应设有保温隔热层,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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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结构选型
7.6.1 厂房结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2 结构形式应结合厂址地形地质、当地气象条件、土地利用、建厂地区的施工条件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 3 厂房的结构体系应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及合理的传力途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位于地震区时,还应有良好的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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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结构布置
7.7.1 钢筋混凝土厂房、轻钢结构厂房的变形缝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7.7.2 单层钢筋混凝土锯齿形排架主厂房、门式刚架结构主厂房与附房宜相互脱开,其间宜设伸缩缝或防震缝。7.7.3 亚麻粗纱煮漂间、苎麻脱胶车间及亚麻漂染车间的结构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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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设计荷载
7.8.1 施工荷载、检修荷载、风荷载、屋面活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悬挂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7.8.2 沟道盖板的计算活荷载,纺纱车间可取5kN/㎡,浆纱车间可取10kN/㎡。沟道盖板上直接作用有设备荷载或有运输工具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7.8.3 总风道底板活荷载标准值应按2.0kN/㎡计算。当吊挂滤尘风道时按实际荷载确定。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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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地基基础
7.9.1 厂房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相邻建筑物基础、设备基础、地下沟道、管线及冻深等因素确定。厂房内设备基础、管沟等宜与厂房柱基础分开。7.9.2 当地下沟道埋置深度大于建筑物基础时,沟道基础与厂房基础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净距,其值应根据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7.9.3 工艺设备基础不均匀差异沉降量不应大于工艺设备要求的允许值。条文说明7.9.2 当地下沟道埋置深度大于建筑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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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给水排水
8.1 一般规定 8.2 用水量、水质、水压 8.3 水源与水处理 8.4 给水系统与管道布置 8.5 消防给水与灭火器配置 8.6 排水系统和管道布置 8.7  水的重复利用及废水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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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一般规定
8.1.1 麻纺织工厂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并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8.1.2 水源选择、给水排水方式、设备材料的选择等应做到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材料,并应进行水的重复利用及废水回用。8.1.3 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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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用水量、水质、水压
8.2.1 麻纺织厂用水量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 1 全厂给水设计的用水总量应根据生活用水量、工艺生产用水量、空调冷冻用水量、软化水用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量、公用设施用水量、绿化用水量、管网漏失量等经综合计算确定。 2 工艺用水量应由工艺专业确定,漂染车间小时变化系数宜按1.4~2.0计算,脱胶车间宜按2.0~3.0计算。 3 空调用水宜按循环水量的1%~2%确定补充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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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水源与水处理
8.3.1 供水水源的选择应首先满足当地的水资源规划要求,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应在取得有关水资源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地表水宜作为生产用水水源,可选择一种以上水源。8.3.2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应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8.3.3 当水源水质无法直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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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给水系统与管道布置
8.4.1 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利用市政给水的水压直接供水。 2 厂区条件允许时,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管网的给水系统。 3 不同压力、水质要求的供水点,宜采用分质、分区供水。 4 冷却水应采用循环方式或加以重复利用。 5 空调室应设置补充水和清洗水水源。8.4.2 给水管道材质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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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消防给水与灭火器配置
8.5.1 车间应设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体制、消防设施的设置、水量和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8.5.2 麻纺织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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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排水系统和管道布置
8.6.1 排水量及废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量计算。生产排水中应区分锅炉蒸发用水、生产污水、生产废水及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等。生产污水量的小时变化系数宜按1.5~3.0计算。 2 生活污水量、车间生活排水量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雨水排水量应根据当地降雨资料、径流等状况通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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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水的重复利用及废水回用
8.7.1 适合建设废水(包括雨水)回用设施的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水回用设施。废水回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8.7.2 工厂设计时宜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清洁废水回用等措施,对收集排放的废水宜进行深度处理后回用。8.7.3 回用水质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用水的水质标准。当回用水用于生产时其水质应满足生产工艺用水水质的要求。8.7.4 高温热排水应实施热能回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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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暖、通风、空调、滤尘
9.1 一般规定 9.2 室内外设计参数 9.3 采暖 9.4 通风 9.5 空调 9.6 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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