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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14.6 水质稳定
14.6.1 循环水系统应设置水质稳定设施。14.6.2 水质稳定设施需要投加的药剂及剂量,应根据循环水系统水质、系统设计、补充水及设备材质等因素确定。条文说明14.6.1 为了防止管道、设备的结垢、腐蚀、滋生藻类等问题的发生,应配备这些药剂的投加装置。14.6.2 对不同的补水水质及循环水水质,要根据实际的循环水水体进行专门的水质稳定试验,才能确定合适的加药品种和投加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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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补充水
14.7.1 循环水系统补充水水质应根据水源条件及工艺专业对循环冷却水系统水质要求、设计浓缩倍数等因素确定。14.7.2 开式系统的正常补水量,应根据系统蒸发水量、风吹损失水量、排污和渗漏水量以及生产中消耗水量等参数计算确定。系统充水时间宜小于8h。14.7.3 闭式系统的补水量应由计算确定,当缺少计算参数时,可按冷却水量的0.3%~0.5%确定,并应以系统充水时间小于6h校核。14.7.4 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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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水质分析及监测
14.8.1 水处理设施化验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14.8.2 炼钢水处理水质分析室的主要检测内容,应根据工艺要求、水处理工艺流程以及生产管理中水质监测的必要项目确定,应按下列项目设置: 1 补充水主要分析内容应为悬浮物、pH值、总碱度、总硬度、碳酸盐硬度、非碳酸盐硬度、氯化物、硫酸根、电导率; 2 循环水主要分析项目应为悬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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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热力
15.1 一般规定 15.2 转炉余热锅炉系统 15.3 电炉余热锅炉系统 15.4 炉外精炼热力设施 15.5 蒸汽供应 15.6 压缩空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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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转炉应设置余热锅炉系统回收转炉出口烟气余热。15.1.2 电炉宜设置余热锅炉系统回收电炉余热。15.1.3 余热锅炉的补水水质及锅水水质,当蒸汽额定出口压力小于3.8MPa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有关规定;当蒸汽额定出口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15.1.4 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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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转炉余热锅炉系统
15.2.1 转炉余热锅炉汽包最高工作压力等级系列应为1.6MPa、2.5MPa、3.2MPa、4.0MPa。15.2.2 转炉余热锅炉应分为活动烟罩、炉口段烟道、固定段烟道和尾段烟道,固定段烟道可根据布置形式分为多段,固定段烟道的总段数不宜超过3段。15.2.3 公称容量小于或等于120t的转炉余热锅炉炉口段宜设置为一段,公称容量大于120t的转炉余热锅炉炉口段宜设置为两段。15.2.4 转炉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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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电炉余热锅炉系统
15.3.1 电炉第四孔烟气余热锅炉出口冷却温度宜低于200℃。15.3.2 电炉余热锅炉应设置燃烧沉降室,燃烧沉降室宜采用汽化冷却形式回收烟气余热。15.3.3 电炉余热锅炉汽包最高工作压力等级系列应为1.6MPa、2.5MPa、3.2MPa、4.0MPa。15.3.4 电炉余热锅炉的操作室宜与电炉操作室合并设置。15.3.5 电炉余热锅炉补水泵的扬程,应能克服从补水箱出口到除氧器进口水流动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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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炉外精炼热力设施
15.4.1 真空精炼装置用蒸汽喷射泵工作蒸汽宜采用带5℃~10℃微过热度的干饱和蒸汽,宜采用转炉余热锅炉、电炉余热锅炉经蓄热器供出的蒸汽;供汽系统应能适应真空精炼短时间歇的工作特点,并应保证蒸汽工作参数的稳定。15.4.2 蒸汽喷射真空泵应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的隔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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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蒸汽供应
15.5.1 转炉余热锅炉、电炉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应通过蓄热器后供给用户使用。15.5.2 蓄热器宜采用集中设置,当采用集中设置时蓄热站宜布置在距离余热锅炉系统较近的位置。15.5.3 蓄热器的布置宜根据总图位置、厂区蒸汽管网、给水管道连接的方便、土建投资、气候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15.5.4 蓄热器周围应有检修、维护的场地和通道,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2m。蓄热器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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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压缩空气供应
15.6.1 炼钢车间各工艺单元的仪表用压缩空气宜就近设置储气罐。15.6.2 炼钢车间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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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采暖通风空调及除尘
16.1 一般规定 16.2 采暖 16.3 通风 16.4 空调 16.5 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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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炼钢系统的采暖通风空调及除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有关规定。16.1.2 炼钢系统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系统的管道、构件和设备防腐刷漆涂装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和《钢结构、管道涂装技术规程》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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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采暖
16.2.1 炼钢系统各工段(房间)采暖应符合表16.2.1的规定:表16.2.1 各工段(房间)采暖设计参数16.2.2 采暖地区的划分以及值班房间的采暖室内温度数值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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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通风
16.3.1 炼钢系统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炉前操作区等高温操作的工作地点,均应设移动式通风机; 2 一次烟气除尘风机房应设平时通风和事故通风,通风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3 二次烟气除尘风机房应设置通风装置,自然通风能满足的,宜采用自然通风; 4 炉前化验室的化验柜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通风设备选用防腐材质; 5 氧枪阀门室、底吹阀门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氧枪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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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空调
16.4.1 炼钢系统控制室及操作室应设置冷暖空调,或者夏季降温、冬季另设采暖设施。16.4.2 炼钢系统空调机组应与火灾报警装置联锁,有火灾发生时,空调机组自动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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