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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11.2 检测控制项目
11.2.1 炼钢、精炼车间应设下列主要检测控制项目: 1 炼钢和精炼设施应设钢水测温取样装置,以设备类型、钢种需求、工艺要求为依据,组合采用定碳、定氧、定氢等功能。 2 炼钢出钢侧和精炼受、出钢侧应设统一的钢水称重,有过跨时可设独立称重。 3 上料、投料应设皮带秤称重,应设料仓料位检测、中间料斗和汇总斗称重。 4 铁水预处理:应设铁水称重、测温、液位检测。应设氮气压力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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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仪表动力源
11.3.1 仪表电源宜选符合当地标准的交直流电源,可配稳压或不间断电源。11.3.2 仪表气源宜选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的压缩空气,宜配维持时间大于10min的储罐。仪表气源可配备用气源,封闭场合不宜使用氮气。11.3.3 液压源宜选随阀自带的电液式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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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仪表防护与安全
11.4.1仪表及其盘箱柜IP防护等级应根据环境选择,并应采取相应的屏蔽、防卤防腐、防浪涌、防雷、接地措施。11.4.2 仪表防护与安全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11.4.3 仪表防护与安全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476的有关规定。11.4.4 转炉煤气净化回收区域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煤气点、煤气净化回收设施附近有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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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信
12.0.1 炼钢车间电信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管理、检修及其他有对外联系需求的部门应设置行政管理电话,并应接入公司行政电话系统。 2 操作岗位之间的生产联系有扩音通信功能需求时,应设置具有选呼、组呼等功能的扩音通信系统。炼钢与连铸同属一个车间管理时,可共用扩音对讲通信系统。 3 生产过程中需要监视且操作人员又难以直接观察的生产工(部)位,应设置工业电视系统,其系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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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自动化控制与信息化
13.1 一般规定 13.2 基础自动化 13.3 过程控制 13.4 信 息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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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自动化控制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工厂技术及管理要求等基础条件,正确设计经济适用、互相协调的自动化系统。13.1.2 自动化系统设计应选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经济效益显著,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开放性和扩展能力的设备和系统。13.1.3 自动化系统所控制的重要关键设备应采用UPS电源供电,其后备时间应能满足工作电源停电后应急处理的需要。条文说明13.1.1 工厂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是辅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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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基础自动化
13.2.1 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和炉外精炼等工艺设备的操作控制,应采用由电气传动、逻辑控制和检测回路控制组成的一体化系统。13.2.2 基础自动化系统与现场控制设备的连接应采用通信网络或硬线连接的方式。13.2.3 基础自动化系统应由可编程控制器、人机接口及通信网络等部分组成,通信网络设备宜选用工业型。13.2.4 基础自动化系统应有效地控制相关设备的运行,并应对生产中工艺参数进行设定、检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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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过程控制
13.3.1 炼钢车间内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炉外精炼等主要工艺设施应设置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13.3.2 炼钢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控制范围应从铁水包到达铁水预处理开始,到钢包离开炉外精炼为止。13.3.3 炼钢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应采用C/S结构、B/S结构或C/S结构和B/S结构相结合的形式。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宜采用服务器冗余、网络冗余。13.3.4 炼钢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应用软件功能,应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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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信息化
13.4.1 新建与改建炼钢厂宜设置炼钢生产管理系统和检化验管理系统。13.4.2 管理系统应覆盖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炉外精炼等工艺范围。13.4.3 软件开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6的有关规定。13.4.4 生产管理系统宜配置订单管理、生产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管理、原料管理、能源管理、成品管理、生产实绩收集、生产设备管理、耗材备件管理、系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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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给水排水
14.1 一般规定 14.2 炼钢工艺用水水质及用水条件 14.3 供水系统 14.4 水处理设施 14.5 安全供水 14.6 水质稳定 14.7 补 充 水 14.8 水质分析及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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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炼钢工程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遵循节能减排、循环利用、集中和分散、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并应满足全厂给水排水系统总体规划的要求。 14.1.2 供水系统和水处理设施组成应根据工艺用水水质指标的要求确定。14.1.3 水处理设施应根据炼钢工艺总体规划进行总体布置,满足流程合理和通畅的要求。14.1.4 转炉除尘、炉渣处理等水处理设施宜靠近工艺装置所在厂房布置。14.1.5 炼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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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炼钢工艺用水水质及用水条件
14.2.1 炼钢工程各系统用水水质指标应由炼钢及相关工艺用户确定,在工艺用水水质指标不确定的情况下,可按表14.2.1-1、表14.2.1-2选取,同时应结合补充水水质,工况条件及水稳药剂配方等因素综合确定。表14.2.1-1 炼钢用水水质指标(一) 注:1 在使用不锈钢换热设备的情况下氯离子含量宜小于200mg/L,在使用碳钢换热设备情况下氯离子含量宜小于1000mg/L; 2 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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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供水系统
14.3.1 供水系统在满足工艺用水的条件下,应结合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及自然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4.3.2 各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宜由全厂统一处理并回收利用。14.3.3 各循环水系统设计应充分利用剩余压力。14.3.4 间冷开式系统中旁滤水量可按补充水的悬浮物含量、空气中含尘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当缺少计算资料时可为循环水用量的5%~10%。14.3.5 介质过滤器反洗排水不得直接排入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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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水处理设施
14.4.1 闭式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主要设施应包括热交换器(或蒸发冷却器等)、循环水泵、补水装置、水质稳定设施、冷媒水设施; 2 半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主要设施应包括热交换器(或蒸发冷却器等)、循环水池、循环水泵、水质稳定设施、冷媒水设施; 3 贮存软水、除盐水的构筑物应进行防腐处理; 4 热交换器(或蒸发冷却器)应设置旁通管路。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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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安全供水
14.5.1 炼钢设备安全供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721的有关规定。14.5.2 严寒和寒冷地区,安全供水设施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条文说明14.5.1 对于供水设备,其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主体工艺设备的供电负荷的等级,同时为防止正在运行的水泵损坏,造成供水不足,进而发生事故或影响生产,供水设备应设置备用水泵以应对此类事情的发生。 另外当水泵发生事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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