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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education buildingsJGJ 310-201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教育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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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建设的法规,使教育建筑电气设计适应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及供教学活动所使用建筑物的电气设计。1.0.3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节能,易于维护。1.0.4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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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2 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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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教育建筑 educational building 供人们开展教学及相关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2.1.2 专用实验室 special experiment room 有特定环境要求,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或专为某种科学实验而设置的实验室。2.1.3 多媒体设备 multimedia equipment 将声音、图像、图形、文字、视频等各种媒体进行组合处理的视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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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代号
BBS 电子公告牌系统 Bulletin Board SystemCP 集合点 Consolidation PointHFC 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络 Hybrid Fiber CoaxIP 因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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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校园电气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供配电系统总体设计 3.3 智能化系统总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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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与校园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发展规划,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3.1.2 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根据学校的等级及类型,满足校园内不同性质建筑物的使用要求。3.1.3 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域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合理规划确定建筑电气相关系统。3.1.4 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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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供配电系统总体设计
3.2.1 校园供配电系统总体设计应根据校园内的负荷性质及重要性、用电容量、使用功能、管理模式、当地电源条件及电网规划,合理确定校园供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系统结构和配变电所的分布及规模,并应提出实施方案。3.2.2 校园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用电容量、供电距离、用电设备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2.3 校园供配电宜自成系统,且系统应简单可靠,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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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智能化系统总体设计
3.3.1 校园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学校的等级及类型、规模、管理模式和业务需求进行配置,并应适应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学生生活等信息化应用的发展,为教学、科研、办公和学习环境提供智能化系统的基础保障。3.3.2 校园智能化系统的规模应结合学校近期和远期规划进行确定,并应制定分期实施方案。智能化系统应具有可扩展性、开放性和灵活性。3.3.3 校园智能化系统应结合市政条件和校园管理,统筹布设校园信息设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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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负荷分级 4.3 供配电系统 4.4 负荷计算 4.5 自备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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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教育建筑中电压为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4.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教育建筑的供电质量要求,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的安全。4.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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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负荷分级
4.2.1 教育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4.2.2 教育建筑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 教育建筑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注:1 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其他用电负荷为三级。 2 教育建筑为高层建筑时,用电负荷级别应为表中的最高等级。4.2.3 教育建筑中的消防负荷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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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供配电系统
4.3.1 当教育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宜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低于250kW时,宜采用0.4kV电压供电。对于地处工厂的学校,当选用6kV电压供电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供电。4.3.2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 2 应满足实验室的工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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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负荷计算
4.4.1 方案设计阶段,各类教育建筑的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当不设空调时,各类教育建筑的单位面积用电指标可按表4.4.1取值;当有空调时,宜根据具体需求综合计算。表4.4.1 不设空调的教育建筑的单位面积用电指标 注:1 表中实验楼为普通教学实验楼,高等学校理工类科研实验楼的单位面积用电指标需按具体实验工艺要求确定; 2 表中未包括的中小学劳技教室,劳技教室用电指标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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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自备电源
4.5.1 教育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自备电源: 1 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 2 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3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4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或市电不能保证正常供电,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需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和人身安全时。4.5.2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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