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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锦纶工厂设计标准 GB/T5063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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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纶工厂设计标准 GB/T50639-2019

11.2 生产厂房
11.2.1 生产厂房建筑结构形式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厂房宜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结构。厂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宜为标准设防类(丙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可为丙级。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屋面防水等级宜为Ⅰ级。11.2.2 生产厂房的设备荷载应按设备条件确定,并应依据动荷载的影响做计算。楼面安装、维修荷载的数值和范围应与重型设备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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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生产厂房附房
11.3.1 生产性附房的设备荷载应根据设备条件确定,其他附房的活荷载宜按将来改造为生产性附房确定。11.3.2 生产厂房内的辅助生产、生活和行政管理用房宜靠近所服务的车间,并应布置合理、使用方便。11.3.3 车间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饮水室、餐室、更衣室、厕所等管理及生活用房应根据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工厂实际需要设置。11.3.4 房间长度大于7.0m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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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辅助生产工程
11.4.1 厂区辅助生产设施可两项或数项合并设置。11.4.2 厂区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结构形式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排架、砌体结构或钢结构。其平面设计应紧凑、规整、柱网简单。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11.4.3 原料库、成品库及备品备件库的面积利用系数可为0.5~0.6。仓库的高度应满足货物堆高和装卸、运输要求。仓库地面应采用易于清洁及耐压、耐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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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建筑防火、防爆、防腐蚀
11.5.1 生产厂房、附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防火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11.5.2 生产厂房内附设原料中间库或成品中间库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生产车间隔开,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原料中间库或成品中间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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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给水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2 给水 12.3 排水 12.4 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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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平面布置与埋深应根据工厂地形、工程地质、总平面布置、地下水位、冻土层深度、车行荷载、管道材质、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12.1.2 各车间给水排水管道进出口方位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结合全厂给水排水管道布置确定,并应减少进、出接管的数量,缩短管道的长度。12.1.3 给水排水管道不得穿过设备基础,不宜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当需穿过时,应采取防止管道变形的措施。给水排水管道穿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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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给水
12.2.1 锦纶生产应控制新鲜水用量,并应采用重复利用、循环使用等措施。12.2.2 给水系统的划分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管道系统。12.2.3 锦纶生产所需的生产用水、除盐水、循环冷却水的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全厂新鲜水的总用水量应根据生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除盐水制备用水量、循环冷却水和冷冻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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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排水
12.3.1 排水系统划分应根据生产、生活排水污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特点,按质分类、清污分流确定。12.3.2 排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生产污水系统的设计排水量应为连续排水量和同时发生的最大小时的间断排水量与未预见排水量之和;未预见小时排水量应按连续排水量和同时发生的最大小时间断排水量之和的15%~20%计算;当采用清净废水与雨水合流排水系统时,其设计流量应为清净废水设计最大小时流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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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消防设施
12.4.1 消防设施应根据生产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物耐火等级等因素,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2.4.2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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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3.1 一般规定 13.2 供暖 13.3 通风 13.4 空气调节 13.5 设备、风管及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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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锦纶工厂生产车间的室内温度、湿度计算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无特殊要求时,可根据表13.1.1-1~表13.1.1-4确定。表13.1.1-1 锦纶长丝工厂室内温度、湿度注:1 加弹车间根据品种不同,可采用仅在丝架区域送空调风方式,以及设置单独增湿设施; 2 化验室内对温度、湿度和洁净度有特殊要求的分析仪器房间应满足仪器生产商提出的要求。表13.1.1-2 锦纶短纤维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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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供暖
13.2.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室内经常有人停留或工艺对室温有要求的生产厂房与附房宜采用集中供暖。其他地区,工艺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与附房可采用集中供暖。13.2.2 集中供暖宜首先利用生产余热。13.2.3 下列情况应采用热风采暖: 1 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必须采用全新风的热风供暖时; 2 采用其他供暖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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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通风
13.3.1 建筑物内散发余热、余湿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与设备宜采用局部通风,当局部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13.3.2 室内气流组织不应使含有大量热、湿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湿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域,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13.3.3 排放空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13.3.4 在本标准第3.5.2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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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空气调节
13.4.1 下列情况应设置空气调节: 1 丝束冷却风; 2 采用供暖通风措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厂房与附房; 3 采用供暖通风措施不能满足职业卫生要求的生产岗位或区域。13.4.2 在满足工艺要求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空气调节的范围。当采用局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13.4.3 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与最小传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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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设备、风管及其他规定
13.5.1 采用喷水室处理空气时,喷水泵不宜少于2台,其总出水能力应满足最大喷水量要求。13.5.2 丝束冷却风系统的空气处理装置与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处理装置宜采用金属壳体,末级空气过滤器与其后部的设备和风管应采用耐腐蚀、不起尘的材料制作; 2 空气处理装置的送风机室与末级空气过滤段应设置两道密封门; 3 空气处理装置的不间断运行时间宜与工艺设备的检修期相适应。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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