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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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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2011

4.4 常规环形交叉口
4.4.1 交通工程规划阶段,常规环形交叉口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规环形交叉口不宜用于大城市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上,仅在交通量不大的支路上可选用环形交叉口。新建道路交叉口交通量不大,且作为过渡形式或圈定道路交叉用地时,可设环形交叉。 2 常规环形交叉口各组成要素的规划,应包括中心岛形式和大小、交织段长度、环道车道数及其宽度与横断面、环道外缘形状、进出口转角半径、交通岛、人行横道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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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短间距交叉口规划
4.5.1 短间距交叉口应进行相邻交叉口间的协调规划,协调规划应满足不产生通行能力“瓶颈”区域的要求。4.5.2 短间距交叉口之间通行能力的匹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游交叉口流入车道组的通行能力不应大于下游交叉口流出车道组的通行能力。 2 当无法估算通行能力时,相邻交叉口进口道数的对应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相邻两交叉口相交道路等级相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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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立体交叉规划
5.1 一般规定 5.2 立体交叉主线规划 5.3 立体交叉匝道规划 5.4 立体交叉变速车道规划 5.5 立体交叉集散车道规划 5.6 立体交叉辅助车道规划 5.7 立体交叉范围内辅路、人行道等其他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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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除应按本规范表3.2.3的规定选择立体交叉类型外,还应根据交通需求和周围环境限制条件等因素,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具体立体交叉形式: 1 枢纽立交应选择全定向、半定向、组合型等立交形式。一般立交可选择全苜蓿叶形、部分苜蓿叶形、喇叭形、菱形以及环形或组合型等立交形式。 2 直行和转弯交通量均较大并需高速度集散车辆的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的枢纽型立交,应选用全定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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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立体交叉主线规划
5.2.1 快速路与城市干路相交形成的菱形立体交叉,快速路进出口匝道与相交道路的平面交叉应采用信号灯控制;支路与快速路辅路交叉应规划为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5.2.2 互通式立交主线相交道路上下层位置的布设及桥、隧结构的选择,应根据相交道路在城市中所处的地位、类别、交通量大小、规划平面方案与控制标高及地形、地物、周围环境条件确定。5.2.3 立体交叉主线平面、横断面与纵断面规划标准应与路段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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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立体交叉匝道规划
5.3.1 互通式立交匝道横断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匝道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 匝道一条车道的宽度 2 立体交叉匝道车行道宜为单向行驶,单向单车道匝道宽度不宜小于7m,宜采用单幅式断面;环形匝道宜采用单车道;组织双向交通时应采用双幅或分离式断面。5.3.2 互通式立交匝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或地下道路)和地面道路系统间的匝道应能疏解市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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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立体交叉变速车道规划
5.4.1 减速车道宜采用直接式,加速车道宜采用平行式。5.4.2 变速车道长度的取值应符合表5.4.2-1的规定;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5.4.2-3的规定。表5.4.2-1 变速车道长度(m)表5.4.2-2 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表5.4.2-3 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长度(m)条文说明5.4.1 变速车道形式分直接式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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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立体交叉集散车道规划
5.5.1 在进出口端部间距较近,且不满足本规范表5.3.4-2要求时,必须布设集散车道,且进出口交通和主线交通间应布设实体隔离。5.5.2 集散车道应布设在主线右侧,与主线车行道间应设置分隔带。分隔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必要交通设施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当用地有特殊困难时,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0.5m。分隔带内必须设置安全分隔设施。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同主线车道相接。5.5.3 集散车道的设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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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立体交叉辅助车道规划
5.6.1 当进、出口匝道的上、下游主线不能保证车道平衡时,应在主线车道右侧规划布设辅助车道。5.6.2 辅助车道的宽度应与主线车道相同,且与主线车道间不应设路缘带。辅助车道右侧应设停车带,停车带宽度宜与正常路段的主线停车带相同;当用地或有其他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港湾式紧急停车带,且宽度不得小于2.5m。5.6.3 辅助车道长度(包括渐变段)在分流端宜为1000m,不得小于600m;在合流端应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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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立体交叉范围内辅路、人行道等其他设施规划
5.7.1 设有辅路系统的枢纽立交应设置与主线分行的辅路。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无交通量数据时可按主线车道数所需的宽度确定辅路宽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工程规划阶段,应按主路进出交通量分段确定辅路宽度。具有明显集散作用的一般立交,其辅路宜与匝道布置相结合;横断面及交叉口渠化布置时,辅路应与路段协调一致,并应明确公交车站的布置。5.7.2 立体交叉范围内规划非机动车道应与路段非机动车道连通;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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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道路与铁路交叉规划
6.1 一般规定 6.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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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道路系统布设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不应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100m范围内。 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应选在铁路轨线最少且以后不增设新线处,不应设在铁路道岔处。 3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处有多股轨线时,应避开轨道标高有高差的地方。 4 道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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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6.2.1 平面交叉道口道路横断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道口进出口道的机动车道数应比路段至少增加一条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应适当加宽;困难条件下,人行道部分宽度可按高峰小时人流量的需求确定,但每侧宽度不得小于2.0m。 2 当平面交叉道口宽度超过20m、不能采用标准栏木时,可局部变更道路横断面形式,但不得压缩各种车行道与人行道宽度,断面变更处两端应设过渡段。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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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6.3.1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行驶无轨电车和轨道交通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2 其他道路与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20km/h的铁路交叉,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3 地形条件有利于布设立体交叉或不利于布设平面交叉时,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4 被铁路分割的中小城市,可选择部分干路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5 铁路调车作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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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
7.1 行人过街设施 7.2 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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