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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Code for planning of intersections on urban roadsGB 50647-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7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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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道路交叉口,充分利用交叉口时空资源,实现交叉口人流和车流的交通安全与通达,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相应的道路交叉口规划,以及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或立体交叉的新建、改建与交通治理专项规划。1.0.3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应坚持科学发展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保障安全、保证效率,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的要求。1.0.4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除应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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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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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交通功能 traffic function 交通设施在交通系统中所承担的作用,以及对出行者所能提供的交通服务和服务水平。2.1.2 宏观交通组织 macro traffic organization 在一定范围的交通系统中,规定各类道路上各种交通方式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协调关系,使各种交通方式在道路系统中能有序、安全、高效地通行的交通运行方案。2.1.3 微观交通组织 mi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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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C——让行标志交叉口实际通行能力;C0——让行标志交叉口基本通行能力;CAP——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通行能力(pcu/h);CB——匝道一条车道基本通行能力(pcu/h);CD——单向匝道一条车道设计通行能力(pcu/h);Cg——减速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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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3.2 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3.3 城市规划各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3.4 交叉口规划范围3.5 交叉口规划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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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相交道路的类型。 2 依照交叉口所在地区的道路网络及其在道路网中的定位、周边用地、环境特点等因素确定的交通功能,以及平面交叉口或立体交叉的规划选型。 3 公共交通线网规划中快速公交线、公交专用道、专用车道线网规划和港湾式公交站的布局方案。 4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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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3.2.1 交叉口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按城市大小与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应符合表3.2.1-1~表3.2.1-3的规定。表3.2.1-1 特大城市与大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表3.2.1-2 中等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表3.2.1-3 小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2 平面交叉口应分为信号控制交叉口(平A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平B类)和环形交叉口(平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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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城市规划各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
3.3.1 交叉口规划应分别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工程规划阶段的内容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并应将其中交叉口规划成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 应编制交通工程规划,并应明确工程设计阶段交叉口的控制性条件与关键要素。3.3.2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规划道路网系统及道路系统整体宏观交通组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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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交叉口规划范围
3.4.1 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应包括构成该平面交叉口各条道路的相交部分和进口道、出口道及其向外延伸10m~20m的路段所共同围成的空间(图3.4.1)。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3.4.3 立体交叉规划范围应包括相交道路中线投影平面交点至相交道路各进出口变速车道渐变段及其向外延伸10m~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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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交叉口规划要素
3.5.1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规划阶段,除支路外,进口道规划车道数应按上游路段规划车道数的2倍进行用地预留。 2 分区规划阶段,应确定干路交叉口规划红线范围,其宽度应将进口道、出口道、行人过街安全岛、公交车站等设施所需要的空间作一体化规划;出口道规划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路段进口道同时流入的最多进口车道数相匹配。 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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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平面交叉口规划
4.1 一般规定 4.2 信号控制交叉口 4.3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4.4 常规环形交叉口 4.5 短间距交叉口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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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交叉口规划应对总体规划阶段确定的平面交叉口间距、形状进行优化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2 交通信号控制的各平面交叉口间距宜相等。4.1.2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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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信号控制交叉口
4.2.1 交通工程规划阶段,信号控制交叉口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和第4.1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信号控制交叉口的全部组成部分进行一体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进出口道车道数、进出口道车道宽度、长度和车道功能划分、交通流导向交通岛等的交通渠化设计以及人行过街横道、过街安全岛、非机动车道与公交停靠站设计等。 2 信号控制交叉口平面规划方案应与交通信号控制相位选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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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4.3.1 在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的进口道与出口道之间,可规划布设三角形导流交通岛或在主干路上规划布置穿过交叉口的连续中央分隔带。4.3.2 停车让行与减速让行标志交叉口次要道路进口道仅有1条车道且有展宽余地时,宜规划设置为2条车道;主要道路进口道车道数可与路段车道数相同。4.3.3 全无管制交叉口应符合安全视距三角限界的要求;在改建、治理规划中,对安全视距三角限界不能改善的交叉口,应改为停车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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