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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8.5 除尘
8.5.1 除尘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卫生要求。车间内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应大于1mg/m3。8.5.2 除尘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除尘室上面不宜布置生产或辅助用房,相邻房间不宜设置变配电室。不同工序的除尘设备应分别布置,除尘室宜与空调室相邻布置。8.5.3 除尘机组应选用不产生火花、连续过滤、连续清灰的除尘机组,不得采用沉降室除尘。8.5.4 除尘风管内的经济风速可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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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
9.1 一般规定9.2 供配电系统9.3 照明9.4 防雷与接地9.5 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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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及经济合理的原则,应采用符合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产品。9.1.2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照车间、工序或不同类型设备设置,应满足用电准确计量要求。条文说明9.1.1 针织工厂供配电系统首先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在设计方案选择时,除了考虑安全性、先进性、经济性、适用性,还应考虑远近期结合,为今后发展留有扩建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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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供配电系统
9.2.1 针织工厂工艺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9.2.2 供电电压等级与供电回路数应按照生产性质、负荷分级、负荷容量并结合当地供电条件确定。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V/380V。9.2.3 用电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消防专用负荷可不计入总负荷。季节性负荷应选择最大值计入总负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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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照明
9.3.1 车间照明应根据工艺要求及工作环境选用高效光源及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染整车间宜采用防腐蚀密闭灯具; 2 拉毛、磨毛等车间不应采用防护等级低于IP5X(标志为DP)的灯具; 3 可燃物品库房灯具应适合BE2场所,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X,光源大于60W时,灯具引入线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4 成衣车间缝纫工段可采用组合线槽荧光灯带作为局部照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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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防雷与接地
9.4.1 厂房、仓储设施等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9.4.2 建筑物防雷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闪器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接闪杆或金属屋面、金属物; 2 引下线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和钢结构厂房钢柱; 3 当基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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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火灾自动报警
9.5.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棉针织品生产厂房; 3 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 4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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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动力
10.1 一般规定10.2 蒸汽供热系统10.3 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10.4 导热油供热系统10.5 燃气10.6 压缩空气10.7 制冷10.8 管道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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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针织工厂用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用冷负荷应包括空调用冷。10.1.2 针织工厂热源供应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确定。当热源不能由城市(区)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时,应自设锅炉房。10.1.3 针织工厂宜在下列位置设置计量装置进行生产管理和成本核算: 1 锅炉房和热力站蒸汽管道出口,各车间和主要用汽设备入口管道; 2 燃气总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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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蒸汽供热系统
10.2.1 针织工厂用汽部门应提出用汽参数(温度、压力)及小时平均用汽量和小时最大用汽量,宜绘制主要设备、用热车间和全厂的热负荷曲线,应按生产、空调、生活和锅炉自用热负荷,考虑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损失后,计算得出最大计算热负荷。10.2.2 蒸汽系统应根据用汽参数设置减压减温装置,经常运行的减压减温装置应有1套备用。10.2.3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全厂最大计算热负荷及近期发展需要确定,并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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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
10.3.1 用蒸汽间接加热而产生的凝结水应加以回收利用。10.3.2 高压和低压凝结水系统应分别敷设,空调、供暖清洁凝结水应与生产性非清洁凝结水分别敷设。10.3.3 蒸汽凝结水的回收方式和凝结水回收设备,应根据不同的用汽特点和条件、管道敷设方式等择优选用。蒸汽凝结水回收系统宜结合工艺生产热废水回收系统综合确定。条文说明10.3.1 烘干工序中蒸汽与烘筒直接接触,可能造成污染,不宜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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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导热油供热系统
10.4.1 热定型、烘焙、染色等工序采用油热载体加热炉为高温热源时,加热炉选型应根据工艺设备用热参数、热负荷量及当地燃料(煤、油、气)条件综合确定,且不宜少于2台。10.4.2 油热载体加热炉的位置宜靠近热负荷中心,与燃煤蒸汽锅炉房使用同种燃料的热载体加热炉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宜合用辅助设备。10.4.3 导热油供热系统设计,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导热油进、出口油温和导热油在炉管中的流速,并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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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燃气
10.5.1 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10.5.2 进车间的燃气管道应架空敷设。条文说明10.5.1 本条是针织工厂使用燃气应遵循的规定。针织工厂烧毛等工序使用煤气、天然气时,在设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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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压缩空气
10.6.1 压缩空气站设计容量应根据设备用气压力、用气量及用气质量的要求,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管道系统漏损系数后计算确定。10.6.2 针织工厂压缩空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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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制冷
10.7.1 制冷站位置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综合回水管道布置及供电情况等因素确定。10.7.2 制冷机组应综合项目规模、用途、冷负荷量,以及当地能源结构、能源价格、节能减排和环保规定等因素确定。10.7.3 制冷机组选型、单机制冷量及台数,应能满足全年空气调节负荷变化需要。10.7.4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对地埋管换热系统进行全年供暖空调动态负荷计算,最小计算周期宜为1年。计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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